吳凱
隨著港口貨流量的增加,船舶大型化發展,水上過駁作業已成為一種有效減輕碼頭貨物作業壓力,減少港口航道投資的重要貨物裝卸方式。但船舶在水上進行并靠過駁作業有不同于一般碼頭裝卸作業的特殊性,過駁作業的經營人需要關注一些特殊的法律問題,使過駁作業在安全、不產生法律責任的前提下進行,才能取得預期的經濟效益。
一、有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條第(五)項規定“船舶進行散裝液貨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載運散裝液貨危險性貨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從事海上危險貨物過駁作業,應當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批準。船舶從事水上危險貨物過駁作業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機構發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予以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對在港內進行危險貨物的過駁作業,要求作業經營人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第三十五條)。
根據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90)的規定,船載液化氣體、原油、燃油等均屬于危險貨物。因此,裝載以上貨物或其它危險貨物的船舶進行水上過駁作業時,需依法向有關主管機關申報并獲其批準。
為規范液貨船舶水上過駁作業,交通部于1996年制定并發布了《液貨船水上過駁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根據該規定,過駁作業的經營人應注意以下主要方面:
1.禁止過駁作業的情況:(1)當地沒有能接靠擬裝卸液貨船的公用專業液貨碼頭設施的;(2)除救助人命和保護環境等緊急情況外,進行《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及其1978年議定書》中所定義的A、B類有毒液體物質的過駁作業;(3)惡劣天氣;(4)有可能影響船舶和作業安全的檢修;(5)貨物系統發生故障;(6)有不符合作業方案的情況;(7)其它影響作業安全的情況。
2.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將過駁方案、管理制度、作業程序、應急措施和擬配備的監護、應急和防污染能力呈報主管機關審批,同時提交其它有關資料,申請過駁作業點,取得過駁作業安全許可證。一般船舶過駁作業許可證僅對當次過駁作業有效,當次過駁作業完成后仍需作業的,過駁作業申請人應按規定的程序重新辦理。過駁作業經營人申請水上儲庫過駁作業的,其許可證的有效期視作業時間確定,但最長不超過一年,期滿后需作業的,按規定的程序重新辦理。
3.進行水上儲庫過駁作業的,應對作業點的水域進行水深掃測,設置必要的助航標志,以保障船舶航行及作業的安全。
4.過駁作業經營人對過駁作業的安全和防污染負有完全責任。參加過駁作業船舶必須持有有效的《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物保證證書》,或其他相應證書,被用做海上儲庫的船舶還應購買船東責任保障與賠償責任險。
5.過駁作業經營人與參加過駁作業船舶必須建立起應急反應體系。
此外,對于裝載液化石油氣(丙烷、丁烷)、氨和炳烯的船舶進行水上過駁作業,還應遵循《液化氣體船水上過駁作業安全準則》,該標準規定了液化氣體船水上過駁作業所應具備的基本安全條件。
二、有關合同條款的要求
船靠船并靠作業也會受到合同的限制。尤其是油船過駁作業,如果作業經營人是期租船人,他必須考慮期租合同中有關過駁作業的約定。著名的國際油輪期租合同標準格式(INTERTANKETIME 80)第五條對船舶進行海上過駁作業就做出了這樣的規定:兩船在海上并靠或者都在航時,一船從另一船輸油或者輸油到另一船,必須事先告知船東,且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按照“ICS/OCIMF Ship to Ship Transfer Guide (Petroleum)”的規定進行。駁油作業所需的所有額外設備由租船人負責提供,且任何因船舶進行此種作業而增加的額外保險費也由租船人向船東補償。對海上過駁作業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時間損失,租船人都必須支付租金。
為能夠進行水上過駁作業,期租船人在與船東訂立租船合同時,應就船舶過駁作業所涉及的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其它相關事項約定清楚。在訂約自由原則下,租船人與船東可以就船舶過駁作業約定不同于任何標準租約格式的合同條款,但一旦約定,就必須遵守,否則便要承擔違約責任。
三、船舶保險方面的影響
船舶保險條款常會涉及過駁作業的規定。比如英國1983年協會船舶定期保險條款第一條即規定:當被保險船舶在海上與另一船舶進行裝卸作業(不包括另一船舶為港口內的或近岸的小船)時,由于此種作業,包括兩船駛近、并靠和駛離,造成被保險船舶的損失、損害以及對他船的責任,本保險不負責賠償,除非船舶在進行此種作業前,被保險人已事先通知了保險人,并且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條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6年船舶保險條款也有類似的規定。
由此可見,水上過駁作業會對船舶保險造成很大的影響。船東在進行此種作業前,最好要先查一查船舶保險合同,如果合同中有類似上述的規定,一定要按照合同的要求,通知船舶保險人,取得他的同意,并接受保險人修改的承保條件和增加的保險費。否則,船東將會失去船舶保險的保障。
四、船舶觸碰問題
當兩艘船舶在水上并靠,進行裝卸作業時,相互間免不了會發生觸碰,在海況較差的情況下,這種觸碰可能會造成船體的損壞,進而會產生船舶碰撞責任的承擔問題。
在正常的船舶碰撞案中,各碰撞船舶是從不同的地點按照各自的航向駛往某一相同地點,最終因雙方在同一時間占據了同一空間,發生碰撞事故,碰撞各方將按照各自的過失比例承擔相應的碰撞責任。但在水上過駁作業過程中,兩船事先按照約定并排停靠在一起,在海浪的作用下,相互間會發生正常的摩擦與觸碰。如果此種觸碰會造成任何一船的船體損壞,這種損壞能否歸咎于一方的過失或雙方的過失,以及此種情況下各方的過失大小,很難確定。
為避免可能發生的碰撞責任的承擔問題,擬進行水上過駁作業的雙方船舶可以事先就有關船舶間的碰撞責任做出約定,比如雙方選擇平均承擔責任,或者按照各自的船舶噸位大小確定各自的責任大小等。在雙方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如果發生了碰撞事故,碰撞各方將按照約定的內容承擔碰撞責任。
五、船舶污染責任的劃分
對于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我國參加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下稱“油污公約”)采取“誰漏油,誰負責”的原則,只有在發生涉及兩艘或多艘船舶的事故并造成油污損害,且此種損害無法合理分開時,才由所有有關船舶的所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對于不受油污公約調整的船舶因碰撞事故造成油污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文件的規定,不論該損害是否能合理分開,均由碰撞各船的船舶所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如果不受油污公約調整的船舶非因碰撞事故造成污染損害,且涉及的船舶為兩艘或兩艘以上時,各船應如何承擔油污責任的問題,法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應比照適用油污公約的相關規定。
過駁作業的經營人應充分考慮到上述有關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規定。當兩艘或多艘船舶在海上并靠,各船之間用油管相連進行駁油作業時,如果發生漏油事故,可能很難確定誰是漏油船,在這種情況下,將由參加駁油作業的各船的所有人對油污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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