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色蝌蚪自拍_相泽南av日韩在线_亚洲欧美视频在线观看_蜜臀88av_国产性一乱一性一伧一色_久热精品视频在线

服務熱線:139-2406-6692 (微信同號)
公告
    當前位置:網站首頁 » 經典案例 » 履帶吊租賃糾紛案
    履帶吊租賃糾紛案
    瀏覽量:2579 上傳更新:2019-11-09

    一、案情簡介:

    廣東省長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與廣東力特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簽訂吊裝合同,約定因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港珠澳大橋CB04標工程建設需要,由力特公司提供一個272T履帶吊用于吊裝工作,履帶吊由力特公司配備操作手,由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按月向力特公司支付履帶吊的使用費。該履帶吊被放置在無動力駁船“粵順德工6318”輪上,用于海上施工作業。2014年12月4曰,“粵順德工6318”輪在港珠澳大橋進行作業期間,因走錨移位入水傾斜,導致履帶吊入水浸泡,遭受損失約350萬元。該履帶吊由廣州人保承保,廣州人保向力特公司支付了保險賠款290萬元。吳凱律師受廣州人保的委托,代表廣州人保向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和長大公司提起代位求償之訴。

    本案經過廣州海事法院多次庭審,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廣州人保的絕大部分訴訟請求,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和長大公司需向廣州人保賠償2,722,821. 55元及利息,當事人對判決結果很滿意。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和長大公司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法院民事判決書

    廣 州 海 事 法 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粵72民初174號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廣州大道中303、305號首層西面2、6、7、8、14、22層。

    主要負責人:葉健明,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凱,廣東恒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凡,廣東恒福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廣東省長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洛浦街洛溪南浦大橋南岸東側。

    主要負責人:劉宏波,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妹,廣東省長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露,廣東省長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廣東省長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廣州大道中942號。

    法定代表人:劉剛亮,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妹,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春峰,廣東圣和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佛山市順德區新航船舶租賃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勒流街道大晚居委會光明路2號。

    法定代表人:羅健新,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志杰,廣東旭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廣州分公司)與被告廣東省長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簡稱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廣東省長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大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于2016年10月28日通知第三人佛山市順德區新航船舶租賃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航公司)參加訴訟。人保廣州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凱、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和長大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妹、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葉露、長大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春峰、新航公司法定代表人羅健新和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志杰到庭參加了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人保廣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賠償人保廣州分公司損失2 900 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付清有所賠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長大公司對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上述第一項給付義務,在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拒絕承擔責任或沒有能力承擔部分責任或全部責任時承擔補充責任;3.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和長大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3年11月,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與廣東力特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特公司)簽訂編號為港-143-CD2-2013的海上駁船設備吊裝合同(以下簡稱吊裝合同),約定由力特公司向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出租型號為M250S-2的272T履帶吊一臺,用于港珠澳大橋建設,租期暫定為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之后,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與力特公司就該履帶吊續簽編號為珠港澳CB04標-CD02-2014的海上駁船設備吊裝合同補充協議,并將使用期限從2014年7月15日延長至2015年1月1日。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與新航公司簽訂了編號為CB04標66-CD02-2013的船舶運輸服務合同(以下簡稱船舶服務合同),約定由新航公司向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提供第三人所有的“粵順德工6318”輪進行平臺搭建,雙方還簽訂了補充協議和補充協議(二)將船舶的租用期限從2014年7月21曰起續簽6個月,超過6個月以實際使用時間為準。M250S-2履帶吊實際被裝載于“粵順德工6318”輪進行吊裝活動。2014年12月4曰,“粵順德工6318”輪在港珠澳大橋進行作業時,因走錨移位入水傾斜,導致M250S-2履帶吊入水浸泡,遭受損失3 492 177元。人保廣州分公司于2013年12月與力特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為力特公司的一批設備提供保險,并簽發了編號為PQYC201344010000002593的財產一切險保單,保險期限為2014年1月1曰至2014年12月31日。上述M250S-2履帶吊為該保單的承保設備。人保廣州分公司根據該保險合同于2015年8月25日賠付給力特公司2 900 000元,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和長大公司對上述M250S-2履帶吊有妥善使用及保管義務,因此應當對人保廣州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和長大公司辯稱:確認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與力特公司訂立了吊裝合同和吊裝合同補充協議、與新航公司訂立船舶服務合同和兩份補充協議的事實。確認力特公司與人保廣州分公司訂立保險合同以及理賠的事實。但認為人保廣州分公司對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和長大公司不具有代位求償權,人保廣州分公司不能證明其理賠的履帶吊為力特公司出租給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的履帶吊大風導致涉案駁船脫錨,進一步導致履帶吊受損。事故是由自然因素而非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原因造成。事故發生后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已及時采取了救援措施,故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對履帶吊受損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人保廣州分公司主張的.維修費用過高,不能證明為必須費用。請求駁回人保廣州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新航公司述稱:本案為人保廣州分公司與長大公司、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糾紛,根據合同的相對性,不應追加新航公司作為第三人;“粵順德工6318”輪為無動力駁船,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租用該船是作為施工平臺使用的,新航公司只負責提供船體,新航公司已經按照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要求把船體交付到指定位置并配備了應有的設備,之后船體上的任何操作都與新航公司無關。涉案履帶吊受損是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采取避風措施不當造成的,沒有證據顯示是船舶方面原因造成的。新航公司對受損的履帶吊不承擔任何責任。

    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人保廣州分公司提交了31組證據,兩被告提交了5組證據,新航公司沒有提交證據。對人保廣州分公司提交的證據,本院確認如下:吊裝合同及其補充協議、M250S-2履帶吊浸水事件專題會會議紀要、履帶吊機械工作日志、財產一切險保險單及設備清單有原件供核對,兩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對其證明力予以確認。委托檢驗報告書、用車計費單、出險通知書、人保財險關于銀行支付信息的確認函、權益轉讓書有原件供核對,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對其證明力予以確認,至于能否證明人保廣州分公司的主張,將結合本院其他有證明力的證據予以綜合認定。船舶運輸服務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粵順德工6318”輪船舶國籍證書和海上船舶檢驗證書薄均為復印件,在第三人新航公司沒有提出異議和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對其證明力予以認定。廣州圣意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意公司)持有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業務范圍包括保險標的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對保險標的出險后的勘查、檢查、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對該公司出具的保險公估報告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至于能否證明人保廣州分公司的主張,將結合本案具有證明力其他證據予以綜合認定。力特公司與南京強源電力機械技術中心訂立的配件購銷合同、M250吊車鋼絲繩購銷合同、配件購銷補充合同、向南京強源電力機械技術中心支付配件款的支付憑證有原件供核對,對其證明力予以確認。力特公司與廣州市新歐機械有限公司訂立的M250履帶吊電氣線路檢修合同、向廣州市新歐機械有限公司支付檢修費的付款憑證有原件供核對,對其證明力予以確認。力特公司與廣州市永同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訂立的M250駕駛室加工合同、向廣州市永同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費的付款憑證有原件供核對,對其證明力予以確認。力特公司與廣州泓卓液壓設備有限公司訂立的M250液壓泵和馬達維修合同、向廣州泓卓公司液壓設備有限公司支付維修費的付款憑證有原件供核對,對其證明力予以確認。力特公司與祥吉物流有限公司訂立的M250S-2珠海遷黃埔、博羅運輸合同有原件供核對,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廣東力特M250配件維修服務報價單有原件供核對,對其證明力予以確認。出具時間為2015年11月3曰的M250檢修機械及人工費和出具時間為2015年12月7日的M250檢修機械及人工費、M250檢修計劃、關于2014年12月4曰M250S-2履帶吊浸水事故相關事宜的回復、M250發票清單、3張普通發票和42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原件供核對,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至于能否證明人保廣州分公司的主張,將結合本案其他有證明力的證據予以綜合認定。設備購置發票與本案糾紛無關聯,對其證明力不予確認。對兩被告提交的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海上駁船設備吊裝合同、“粵順德工6318”輪擱淺確認單、珠海市氣象局分別于2016年2月26曰和4月20日出具的氣象資料證明,有原件供核對,對其證明力予以確認。2014年12月3曰至4曰珠江口施工海域海洋環境概述與珠海市氣象局出具的證明相印證,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港珠澳大橋主體工程項目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中的首席承保公司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人保廣州分公司未提交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中標通知書、港珠澳大橋項目位置截圖中可以公開查詢的內容,在人保廣州分公司未提交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港珠澳大橋管理局調度通知與本案糾紛無關聯,對其證明力不予確認。

    根據上述被認定有證明力的證據和庭審情況,查明本案事實如下:

    2012年6月20日,長大公司被確定為港珠澳大橋主體橋梁工程土建工程施工(CB04合同段)的中標單位。

    “粵順德工6318”輪為一艘無主機、無推進器的駁船。2013年4月左右,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與新航公司簽訂船舶服務合同。該合同約定,新航公司提供“粵順德工6318”輪以滿足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港珠澳大橋橋梁工程CB04標海上施工平臺搭設需要;船舶的使用場所為港珠澳大橋橋梁工程CB04標;船舶的工作內容及要求為配合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海上施工作業;合同期限為2013年4月21曰至2013年7月20日;船舶的曰常使用由新航公司負責操作,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有權對新航公司提供的船舶及其隨機操作手進行調度、指揮。2014年1月1日,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又與新航公司簽訂了港珠澳大橋CB04標-008-CD2-2014號船舶運輸服務合同補充協議,暫定將“粵順德工6318”輪的服務時間自2013年7月21日起延長12個月。2014年10月18日,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又與新航公司簽訂了港珠澳大橋CB04標-105-CD2-2014號船舶運輸服務合同補充協議(二),暫定將“粵順德工6318”輪的服務期限自2014年7月21日起延長6個月。

    2013年11月20日,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與力特公司訂立港-143-CD2-2013號吊裝合同。該合同約定因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港珠澳大橋CB04標工程建設需要,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有1個海上駁船設備需要力特公司完成吊裝工作。該合同與本案爭議有關的其他內容包括:1.吊裝內容:海上駁船的清場、吊裝配合下鋼筋籠、配合打水泥、吊裝打樁鉆機等平臺施工設施(力特公司必須全天候滿足承擔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現場調度和工作安排)。2.吊裝設備的概況及要求:設備名稱為272T履帶吊,型號為M250S-2,數量為1臺,基本配置為51米主臂,力特公司提供的設備應機況良好,且必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證件資料,負擔辦理一切證件資料及保險等,并應取得相應的檢驗合格證書。每臺履帶吊必須隨機配備2位主操作手,需要持證上崗的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相關的有效操作證。吊裝場所為港珠澳大橋橋梁工程CB04標。3.合同期限為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4?工程費用:力特公司提供1臺272噸吊車,負責1個平臺的吊裝作業,1年的工程總費用暫定為2 160 000元,具體以實際施工時間和雙方結算為準。5.結算及付款方式:考慮到每個平臺吊裝完成時間不同,以及人員機械可能在不同平臺間轉移。雙方一致同意采用單機月結方式結算吊裝費,力特公司272T履帶吊按每臺每月180 000元計,該費用包括力特公司設備(含配套設備)吊裝費(不含燃油費)、維修保養費、進退場費、保險費、保管費、全部操作人員的調遣費、工資福利、管理費、利潤、風險以及開具發票的稅金等一切費用。力特公氧吊裝設備進場后,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將安排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在設備驗收合格并確認能投入使用當日,將組織雙方簽署吊裝機械設備交接記錄表,吊裝費則以此表簽署日期為準開始計算。6.吊裝設備的進退場、使用、保管、維修保養和費用:吊裝設備的曰常使用由力特公司負責操作,施工用燃油(水)由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負責,燃油(水)加注由力特公司負責。吊裝設備的維修保養由力特公司負責并承擔費用。吊裝設備的檢驗由力特公司負責并承擔費用。7.履帶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吊裝期間履帶吊的所有權屬于力特公司,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對吊裝機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8.吊裝設備的交接和驗收:履帶吊的進場(及退場)交接地點為港珠澳大橋橋梁工程CB04標(岸上),吊裝設備到場后,力特公司通知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同時查驗隨機操作手的證件。9.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有權對吊裝履帶吊及其隨機操作手進行調度、指揮,并按照有關規章制度對力特公司履帶吊進行監督、檢查管理。10.力特公司的權利、義務、責任:力特公司履帶吊進入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施工現場后,力特公司操作手應服從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的調度、指揮、管理,并遵守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及其下屬施工現場的各項規章制度。力特公司須自行購買設備意外險,以防止臺風、風浪等外界不可抗力對設備造成損失。11.安全與環保:由于力特公司的原因(如未按照履帶吊的操作規程操作、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等)造成的履帶吊相關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力特公司負責。由于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的原因(如指揮不當、其余設備對履帶吊的碰撞等)造成的履帶吊相關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負責。由于第三方的因素或如自然因素等造成相關安全事故或履帶吊損失的,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承擔的責任以工程一切險賠付的相關金額為限。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和力特公司又通過珠港澳CB04標-CD02-2014號海上駁船設備吊裝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將上述海上駁船設備吊裝合同的合同期限延長至2015年1月14日。

    上述吊裝合同簽訂后,一臺履帶吊起重機被交付給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使用,配合橋墩吊裝工作,作業地點是位于桂山島和九州港之間的港珠澳大橋CB04工地。該履帶吊的左右履帶前后兩端用4套鋼碼焊接固定在“粵順德工6318”輪上,履帶吊自身不行走,作業時以該駁船為支承平臺。2014年4月18日,廣東省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受力特公司委托對一臺履帶吊進行了檢驗,該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書記載:受檢履帶吊使用地點為“珠港澳大橋順德公”號,型號為M250S-2/250U產品編號為2501045,檢驗結論為合格,下次定期檢驗日期為2015年4月18曰。

    2014年12月3曰,固定在“粵順德工6318”輪上的履帶吊工作至22時,然后以防風狀態停放在“粵順德工6318”輪上,“粵順德工6318”輪拋錨停泊在125號橋墩作業點旁。12月4曰約凌晨3、4時珠港澳大橋CB04標段海域刮起大風。12月4日,桂山島自動站錄得雨量為3. 6毫米,極大風速為20. 8米/秒(風力9級),九洲港自動站錄得雨量為12.7毫米,極大風速為19.2米/秒(風力8級)。12月4日早上約6時,125號橋墩作業點周邊船只發現“粵順德工6318”輪走錨移位到了126號橋墩作業點,并馬上聯系告知“粵順德工6318”輪船上人員。“粵順德工6318”輪船長檢查發現“粵順德工6318”輪船體出現傾斜,船頭下沉船尾上翹。長大公司港珠澳大橋CB04標項目部派出船只送水泵至“粵順德工6318”輪進行抽水搶險,但船體仍持續進水傾斜,約中午12時前艙灌滿水,船頭甲板與海面平齊。約14時船頭擱淺,海水漫上甲板,“粵順德工6318”輪上的履帶吊被海水浸泡。12月21曰,經堵漏和抽水,“粵順德工6318”輪浮起。

    2014年12月24日,圣意公司根據人保廣州分公司和力特公司的共同委托,在珠海市珠海淇澳大橋西側的“港珠澳大橋2號碼頭”附近海面登上“粵順德工6318”輪,對受損履帶吊進行了現場勘查。2015年1月2日,力特公司將履帶吊分拆成若干部分,運回廣州。圣意公司又于2015年1月6日、20日、22日、27日、28曰,2月3曰,4月21至24曰,5月25曰到力特公司辦公場

    所對履帶吊進行檢查,并向專業維修單位進行了咨詢,對該履帶吊的殘損情況進行評估。2015年11月3曰,履帶吊修復完畢。

    在力特公司向人保廣州分公司申請賠付過程中,圣意公司公估師李旭輝就履帶吊受損情況出具過中期報告,該中期報告中的損失評估統計表記載,損失總計為3 228 572. 74元,按暴風災害計算免賠額,建議理算金額為2 905 715. 47元。

    據圣意公司于2016年4月25曰出具的保險公估報告記載,“粵順德工6318”輪所載M250S-2履帶吊的受損情況如下:1.履帶吊駕駛室變形損壞;2.整機電器件及電線路受海水浸泡15天,受腐蝕并出現氧化損壞;3.鋼絲繩受海水浸泡后局部氧化生銹;4.柴油發動機受海水浸泡;5.帶齒回轉軸承受海水浸泡后,滾柱和滾道的氧化情況待解體后進一步檢查;6.液壓系統理論上不會發生實質性損壞,但仍待進一步解體檢查;7.部分零部件表面受腐蝕氧化生銹;8.機架鋼結構、履帶、傳動機構沒有實質性損壞,表面局部受腐飴、氧化生銹;9.南京強源電力機械技術中心出具的廣東力特M250配件維修服務報價單中記載的各項零部件均有受海水浸泡的痕跡,因不同材質、不同的結構而損壞程度不同;10.遙控器及主臂拉索、腰繩、防后傾拉索等機件出險時置于備件箱內,有受海水浸泡的痕跡。公估報告記載的力特公司所采取的維修措施如下:1.僅就必要的零配件及電控件向專業經銷商購買;2.其余可以通用件代替的零配件及電控件,則以通用件代替;3.對可以修復使用的機件,作修復處理;4.聘請專業維修單位的專家進行現場技術指導,由力特公司維修人員自行施工;5.修理的內容包括發動機部分、電氣部分、液壓件和氣壓件部分、電磁閥、氣缸、剎車泵、閥、管、罐、其他機件、鋼絲繩、駕駛室。修理中使用了機油和柴油,進行了整車防腐。圣意公司的評估結果是:

    1.通過多次現場查勘,確認出險履帶吊實際修復的各項零配件,在該次海水浸泡事故中均不同程度受損;2.力特公司在修復工程過程中所發生費用的項目合理;3.經向起重機專業維修單位咨詢,力特公司提交的發票中,各項價格經與市場比較,也在合理范圍之內;

    4.經對部分機械運動件按80%核損,評估損失包括:(1)發動機修復費用132 181元、電氣部分修復費用1 209 186元、液壓件和氣壓件修復費用199 750元、電磁閥修復費用134 726元、氣缸等修復費用151 120元、管罐等機件修復費用190 221. 3元、鋼絲繩修復費用535 755元、油料費用17 050元、駕駛室修復費用127 780元、整車防腐漆料費用48 660元、履帶吊運費70 000元,合計2 816 429. 3元;(2)機器代理商派出的專家技術服務費56 000元、人工費236 750元、機械臺班費166 800元,合計459 550元。兩項共計3 275 979. 3元,扣減可回收的廢品殘值1000元,評估核損金額為3 274 979. 3元。

    本院認為,“粵順德工6318”輪所載履帶吊受損后已修復完畢。為修復該履帶吊,力特公司聘請專家進行現場指導,由力特公司自己的維修人員從事維修施工,已對維修費用進行了減損。圣意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中記載的履帶吊維修過程、維修方法和維修項目合理,在其他各方當事人未提交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予以采信。但對圣意公司評估核損金額審核認定如下:1.檢修機械臺班費和人工費。該項費用屬于修復過程中力特公司使用自己的人力和機械維修履帶吊所支出的成本。圣意公司派出查看維修現場的公估人員具有機械電氣專業知識,對其關于該項金額為403 550元的核損結論予以認定。2.專家評估技術服務費。該項費用是力特公司所稱向專業維修服務商派出的專家支付的評估技術服務費。該項費用屬于力特公司應對外支付的費用,但人保廣州分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已支付了該項費用,故對該項金額為56 000元的費用不予認定.3.圣意公司核損評估結果中所含其佘2 816 429. 3元修復費。該部分費用中,人保廣州分公司提交了支付憑證、能夠證明已實際支付的金額為2 319 271.55元,該部分費用是力特公司為修理機器已實際向第三人支付的零配件或修理費,應認定為履帶吊的維修費。該部分費用中另含因使用原庫存機油、柴油,沒有另行購置油料費用1〇〇〇元,該筆費用為修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可予認定。因未提交支付憑證,不能證明已實際支付的金額為496 157. 75元。雖然人保廣州分公司為該部分費用提交了收款單位出具的增值稅發票,但增值稅發票不是付款憑證,不足以證明相應費用是必然會支付且數額已確定的費用,故不予認定為本案履帶吊的維修費。綜上,扣減可回收廢品殘值1〇〇〇元,本院認定履帶吊的受損金額為2 722 821. 55元。

    2013年12月31日,人保廣州分公司作為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力特公司出具PQYC201344010000002593號財產一切險保險單。該保險單所附財產一切險明細表記載,保險財產為價值343 565 519. 49元的機器設備。該保險單所附機械保險購置清單中,包括了固定資產編號為01101-01003-2005-0057、型號為M250S-2/250t履帶吊,原值為16 265 675. 09元。2015年2月12曰,人保廣州分公司向力特公司支付了賠款1〇〇〇〇〇〇元。7月22日,力特公司向人保廣州分公司出具權益轉讓書,確認收到M250S-2/250t型履帶吊因“粵順德工6318”輪下沉受海水浸泡受損事故賠償款2 900 000元后,將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轉讓給人保廣州分公司。8月25曰,人保廣州分公司又向力特公司支付了賠款1 900 000元。因“粵順德工6318”輪所載履帶吊為力特公司依據吊裝合同出租給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使用的機器設備,并且力特公司已確認收到人保廣州分公司因“粵順德工6318”輪下沉履帶吊受海水浸泡事故賠付的保險賠款,本院認定人保廣州分公司理賠的保險標的物與吊裝合同項下的租賃物具有同一性,即人保廣州分公司理賠的履帶吊即是吊裝合同中約定的履帶吊。兩被告以吊裝合同記載的履帶吊為272T的M250S-2,不同于人保廣州分公司與力特公司之間的財產一切險保險單記載的型號為M250S-2/250t的履帶吊為由,提出的人保廣州分公司理賠的標的物不是吊裝合同中約定的履帶吊的抗辯主張,因缺乏證據,不能成立。

    2010年12月18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為首席承保公司與其他5家共保公司共同作為保險人,與港珠澳大橋主體工程項目業主、承包商或供應商、貸款代理行、其他方簽訂了港珠澳大橋主體工程項目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保險期限自2010年12月21日0時起至業主簽發項目交工驗收證書之日為止,包括調試、試車及試運行,加上24個月的保證期,保證期自業主簽發項目交工驗收證書之日起。該合同第一部分“物質損失保險部分”第二條約定:保險標的為該合同明細表中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圍內的與實施工程合同相關的財產或費用,屬于該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第一部分第三條約定: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不屬于該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該合同第二部分“第三者責任保險部分”第十八條約定:在保險期內,因發生與該保險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該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第二部分第二十一條約定: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無合同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在此限。

    本院認為:本案是一宗租賃合同糾紛。力特公司與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之間成立租賃合同,該合同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力特公司是出租人,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是承租人,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義務,行使權利。人保廣州分公司作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力特公司之間存在以涉案受損履帶吊為保險財產的保險合同。人保廣州分公司已向力特公司支付了保險賠款2 900 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規定,人保廣州分公司有權代位行使力特公司向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吊裝合同第11條約定,由于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的原因(如指揮不當、其佘設備對履帶吊的碰撞等)造成的履帶吊相關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負責。故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對租賃物即涉案履帶吊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履帶吊受損前,被固定在無動力的駁船上,駁船和履帶吊均由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租用,由該公司調遣,受其控制。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知曉施工現場將出現大風后,沒有采取轉移租賃物、安排拖輪值班備用等充分有效的措施預防事故發生,僅僅是停止作業,讓固定在駁船上的履帶吊停留在作業點^在駁船因大風發生走錨后,也沒有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制止駁船漂移,致使駁船漂移近百米后與橋墩碰撞,造成停放在駁船上的履帶吊被海水浸泡受損。履帶吊受損系由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疏于保管履帶吊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案中,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在事故前已收到六級大風警報,即使當時的實時風力達到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主張的9級烈風,也不屬于海上作業不能預見的不可抗力。兩被告關于履帶吊受損是由自然因素和不可抗力導致的抗辯主張,因無事實基礎,不能成立。另外,判定履帶吊受損原因的依據應當是有關履帶吊受損經過的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兩被告以圣意公司出具的中期報告記載的事故原因為暴風災害,以及圣意公司的終局性公估報告出具時間為第一次開庭后為由,抗辯人保廣州分公司關于事故原因的主張,因證據不足,也不能成立。綜上,履帶吊受損是由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保管不善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和吊裝合同第11條的約定,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應當對其違約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力特公司的受損金額為2 722 821. 55元。人保廣州分公司請求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賠付2 900 000元,已超過力特公司受損金額。對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應向人保廣州分公司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2 722 821.55元及利息。利息自最后支付保險賠款之曰即2015年8月25曰起至實際賠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實施的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是長大公司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關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的規定,長大公司應在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賠償責任時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人保廣州分公司作為保險人已經向被保險人力特公司支付了保險賠款,依法有權在保險賠償范圍內代位行使力特公司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其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涉案履帶吊受損因承租人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保管不善所致,人保廣州分公司請求長大公司第二分公司償付損失及利息,部分金額有事實、法律依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      被告廣東省長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向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償付損失2 722 821. 55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實際賠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實施的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      被告廣東省長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賠償責任的,由被告廣東省長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三、      駁回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金錢給付義務,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0 281元,由被告廣東省長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廣東省長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8 431元,由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負擔1850元。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已預交受理費30 281元,被告廣東省長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廣東省長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應將由其負擔的28 431元逕付預交費用的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本院不再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曰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宋瑞秋

    審 判 員   平陽丹柯

    代理審判員   鐘宇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舒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 地址:廣州市珠江新城珠江東路6號廣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4層、15層

    • 聯系人:吳律師

    • 手機:13924066692(微信同號)

    • 電話:020-85277000

    • 郵箱:[email protected]

    主站蜘蛛池模板: 博客| 郑州市| 石林| 大冶市| 鹤岗市| 包头市| 奈曼旗| 嘉义县| 望城县| 临汾市| 苗栗县| 旺苍县| 确山县| 兴国县| 昌江| 靖安县| 瑞丽市| 江西省| 措勤县| 福建省| 逊克县| 珲春市| 西吉县| 怀安县| 乳山市| 岑巩县| 霍州市| 陈巴尔虎旗| 太白县| 塔河县| 公主岭市| 绥化市| 开鲁县| 高清| 运城市| 左云县| 商洛市| 随州市| 鄂尔多斯市| 乌审旗| 文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