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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輝泓3”輪觸碰攔沙堤損害賠償糾紛案
    瀏覽量:1225 上傳更新:2019-11-09

    一、 案情簡介:

    2014年10月23日約0220時,“輝泓3”輪在進汕頭港的過程中,因舵機發生故障,與汕頭港導流攔沙堤發生觸碰,造成該輪進水下沉,在攔沙堤上坐淺,船上所載的集裝箱部分落海。汕頭港公共設施管理站聲稱其是攔沙堤的管理人,攔沙堤被“輝泓3”輪觸碰受損,損失金額約230萬元,遂向“輝泓3”輪船東提出索賠。吳凱律師受“輝泓3”輪船殼保險人廣東人保的委托,代表該輪船東處理該案,對上述索賠進行抗辯。

    本案經過廣州海事法院多次庭審,法院最終支持了吳凱律師的抗辯主張,認為原告主張的攔沙堤受損部位距離“輝泓3”輪觸碰攔沙堤的位置較遠,無法證明該部位受損是因該輪觸碰造成的,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取得了完全勝訴的結果,當事人非常滿意。

    二、 法院民事判決書

    廣 州 海 事 法 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廣海法終字第367號

    原告:汕頭港公共設施管理站,住所地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 中山東路珠池港區。

    法定代表人:王少宏,該管理站站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安華,廣東恒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查展,廣東恒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輝泓航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 區蛇口工業區興華路海濱花園多層公寓區南海小筑C座01棟C-5。

    法定代表人:李官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凱,廣東恒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亭武,廣東恒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汕頭港公共設施管理站與被告深圳市輝泓航運有限公 司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在本院進行債權登記后,于2015 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確權訴訟。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 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 理人查展、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段亭武、吳凱到庭參加訴訟。本 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因船舶觸碰造成 的維修費用損失2 297 800元及自2014年10月24曰起計算至 被告實際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4年10月24日,被 告所屬的“輝泓3”輪觸碰原告負責管理維護的汕頭港外導流攔 沙堤,攔沙堤出現多塊松動,造成原告維修費用損失2 297 800 元,被告作為“輝泓3”輪的船舶所有人應賠償原告遭受的上述 損失。被告對“輝泓3”輪的管船過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被 告無權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被告辯稱:1.原告不是本案適格的索賠主體。原告沒有證據 證明其為汕頭港外導流攔沙堤的所有人或是管理方,無權就攔沙 堤的損失提出索賠。2.原告主張的攔沙堤受損不是“輝泓3”輪 造成的?!拜x泓3”輪船艏底部觸碰纜繩堤造成的破口位于該輪 的球鼻艏右下側,攔沙堤水下部分是傾斜的,且“輝泓3”輪當 時正在向右轉向,其觸碰攔沙堤坡面的力度不會太大,不會造成 攔沙堤坍塌、出現破損缺口等嚴重損壞。評估報告中破損缺口的 位置坐標與航海曰志、探摸報告坐標相差較遠。3.原告主張的損 失金額沒有依據。評估報告僅僅是對攔沙堤修復費用進行估算, 該金額未實際發生,修復金額所依據的工程數量、單價、人工費、 材料費等均沒有材料證明。部分費用屬于重復收費,金額過高, 沒有收費依據。4. “輝泓3”輪在事故航次開航前與開航當時處 于適航狀態,被告對本案事故的發生不存在任何故意或重大過失 行為,被告有權就本案事故引起的損失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由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了當事人進 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 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供 的汕頭港公共設施管理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汕頭市機構編制 委員會辦公室文件,能夠完整的反映原告對汕頭港口公共設施的 管理和維護的職責,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 本院對原告提供上述證據予以采信;2.被告提供的證據有原件 相核對,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反映了事故發生過程,本院對被告 提供的證據予以采信。

    為查明本案事實,本院向汕頭海事局調取了海事聲明、水上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記錄、詢問筆錄、“輝泓3”輪AIS位置及VTS 軌跡圖、汕頭港攔沙堤堤頭燈樁附近范圍示意圖以及事故過程錄 像光盤。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汕頭港外導流攔沙堤(以下簡稱攔沙堤)位于汕頭港區外航道北 側。攔沙堤東南起自赤嶼燈樁真方位062度,距離1000米處, 西南至新津河口,全長7950米。2013年4月15曰,汕頭市機 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向汕頭市港口管理局作出《關于印發汕頭市 港口規費征收站等單位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同意汕頭市港口

    規費征收站等單位機構編制方案。該方案載明,保留汕頭港公共 設施管理站,公益一類,主要任務是負責汕頭市港口公告設施管 理和維護工作,協助做好汕頭市港口公共設施的規劃編制工作, 參與起草港口公共設施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汕頭市 港口疏浚業務的日常管理,指導區(縣)港口疏竣管理工作;承 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輝泓3”輪是一艘鋼質集裝箱船,船舶建造時間為2005 年,船籍港為廣東省深圳市,船長73. 8米,型寬15. 6米,型深 6. 25米,總噸2086,凈噸1168噸,載重噸3000噸,船舶所有 人、船舶經營人、船舶管理公司均為被告,主機為2臺內燃機, 推進器為2臺螺旋漿。2014年10月24曰約0220時,“輝泓3”輪載運101個集裝箱從漳州駛往汕頭過程中,在攔沙堤外側發生觸碰攔沙堤事故, 船舶貨艙少量進水,10月28日船舶大量進水沉沒,無人員傷亡。 事故發生后,汕頭海事局成立事故調查組,通過詢問當事船舶船 員、現場勘驗、調取汕頭VTS、船舶AIS數據等途後進行調查, 并在調查后出具了事故調查報告,對與觸碰事故有關的事實作出 如下認定:

    (一)“輝泓3”輪概況

    “輝泓3”輪本航次實際配員12人,船舶《最低安全配員 證書》要求配備9名船員,該輪配員、船員證書符合相關要求。 事故發生時,三副黃耀飛在駕駛臺操舵、值班水手余天俊在駕駛

    臺了望?!拜x泓3”輪為往返于汕頭、漳州的集裝箱班輪,本航 次船舶證書均在有效期內。

    (二)      船舶檢驗和安全檢查情況

    “輝泓3”輪于2014年7月13曰在湛江接受船旗國監督檢 查,共查出安全缺陷9項,全部為開航前糾正,無重大安全缺陷, 無涉及船舶操縱性能的安全缺陷。“輝泓3”輪于2014年4月4 曰在廣州完成更改船名和船舶所有人的附加檢驗,并由廣東省船 舶檢驗局深圳分局簽發了《海上船舶檢驗證書薄》、《海上貨船適 航證書》。

    (三)      事故海域氣象海況

    事故當時附近水域氣象:北到東北風5級,陣風7級,能見 度15公里,退潮初期;事故發生后至船舶沉沒前氣象:25、26、 27日事故附近海域均為多云天氣,東北風3-4級,陣風5級, 能見度良好;船舶沉沒前后氣象:27日晚間及28日凌晨起,事 故附近海域多云,風力轉為5級,中浪,陣風6-7級,能見度良好。

    (四)事故經過

    2014年10月23日約1030時,“輝泓3”輪裝載好101個標箱后備車報廈門交管中心離開招銀碼頭開往汕頭。“輝泓3”輪 三副從電子海圖調取出原有的歷史航線作為本次航行的計劃航 線,未對該航線的安全性進行核對,未經船長確認。23日晚, 船長在《夜航命令薄》上寫明有關夜間航行注意事項,然后放在自己房間,未經駕駛員閱簽。24日約0030時,該輪經過南澳大 橋,航速約6. 9節。0215時,該輪位于攔沙堤頭0. 5海里,方 位030° ,三副報告汕頭交管中心擬從5#浮進港,交管回答注 意安全。0217時,該輪距離攔沙堤頭燈樁約500米,離堤頭淺 點橫距約2Q0米,航速6. 5節三副手操右舵10°轉向,舵角指 示為右舵16°。0218時,三副操正舵仍無法恢復,舵角卡死在 右舵16。。0219時,三副操車從840轉每分減至400轉每分。 0220時,船舶以約1.6節船速撞上攔沙堤頭,隨即停車。船長 聽到異常后上駕駛臺,并安排船員進行全船檢查。0234時,經 檢查后,船長向汕頭交管中心報告船舶左舷首尖艙破損進水,擱 淺約1.5米。0240時,船舶向汕頭交管中心報告事故。27日2100 時,事故現場風浪增大,該輪艙室進水最深約40公分、平均水 深約20公分,右傾6度,船首向320度,受風浪影響,船體開 始搖晃,因進水無法控制,船長向汕頭交管中心報告棄船,船上 12名船員請求救助。28日0150時,該輪船體主甲板沉入水中, 船員全部集中在駕駛臺。0600時,汕頭市海上搜救分中心協調 “南海救113”輪采取釋放救生艇、救生筏救人的行動,船員開始撤離。

    (五)事故地點

    根據廣州打撈局的《“輝泓3”輪沉船探摸報告》,實測船舶 坐沉后駕駛臺的位置為23。17' 12. 166" N/116。47' 51.552" E,與 AIS 顯示 0220 時船舶位置(23。17,12. 166〃 N/116。47, 51.552" E)以及船員提供的事故概位(23° 17.197' N/116。47' 857〃 E)基本一致,可以認定,事故地點即為實測船位23° 17' 12.166〃 N/1160 47, 51.552〃 E。

    (六)      事故損壞情況

    船舶觸碰攔沙堤堤頭后船艙進水坐沉,沉船左舷外體無明顯 破損,左舷1〇〇#-1〇5#肋位舭龍骨變形并有暴焊(根據廣州打撈 局的輝泓3輪沉船探摸報告);船舶所載貨物101個集裝箱,初 步確認43個掉入海中,“南天龍”在打撈該輪中一共清點出55 個集裝箱或集裝箱殘??;沉沒貨物未對現場水域造成污染,無人 員傷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初步核定約為1670萬元人民幣,構 成水上交通重大等級事故。

    (七)      事故原因分析

    “輝泓3”輪到達汕頭港外攔沙堤頭燈樁方位約45度、距 離約500米,三副操右舵10度轉向時,因船舶舵機電磁閥24伏 電源電線脫落致使舵機出現失靈故障,舵葉卡死于右舵16度無 法恢復,造成船舶無法及時改向而觸碰攔沙堤頭,是事故發生的 直接原因。一方面該輪設有2部舵機,每部舵機配有一套電磁閥 系統,當一部舵機電磁閥失控時,在駕駛臺可以啟動另一部舵機, 約幾秒鐘時間就可以恢復操縱。但三副在發現1號舵機失靈后沒 有及時采取啟動2號舵機扭轉緊迫局面的有效措施;另一方面三 副在事故發生前一分鐘僅采取了減速的措施,將主機從840轉每 分減至400轉每分,在當時緊急情況下沒有采取停車甚至倒車等進一步措施,致使船舶直接觸碰攔沙堤。因此,在緊急情況下三 副采取應急措施不當是事故發生的另一直接原因。事故發生的間 接原因為未按規定作航線設計,轉向點選擇當;對舵機系統存在 隱患排查不到位;該輪進港時船長不在駕駛臺履行職責;船公司 管理不善。

    (八)事故責任認定

    此次事故是一起水上交通單方責任事故。在本起事故中,船 長對全船的管理,當班三副對船舶的操縱,輪機長對輪機設備的 維修保養均存在一定過失,以上三人均對本起事故負有一定責任。

    本院從汕頭海事局調取的“輝泓3”輪AIS位置及VTS航行 軌跡顯示,2014年10月24日02時20分,“輝泓3”輪觸碰于 汕頭港外攔沙堤D點堤頭位置,該位置距燈標較近?!拜x泓3” 輪觸碰之后在該位置擱淺并沉沒。

    2014年11月1曰,交通運輸部廣州打撈局接受被告委托, 對“輝泓3”輪沉船進行探摸,并出具了 “輝泓3”輪沉船探摸 報告。該報告載明,2014年11月1日0950時到達沉船海域后, 船尾帶纜至沉船,潛水員下水對“輝泓3”輪進行探摸,潛水作 業時間為1040時至1440,現場實測水深約7米,現場實測沉船 駕駛臺經緯度 23° 17^ 12. 166〃 N/116。47' 51.552〃 E,沉船 艏向約312度,縱橫傾為右傾8度,尾傾2度,左艉吃水6. 6米,左舯吃水5. 4米,左艏吃水4. 4米,右舷駕駛臺往船尾方向主甲 板全部浸水,海床底質為塊石、石塊標高參差不齊,最大高度差超1米;根據潛水員下水探摸情況,沉船基本擱坐在塊石上,船 頭離攔沙堤頂部結構約7米;左舷擱坐情況為:8#至20#肋位舭 龍骨擱坐在塊石上,20 #至63 #肋位舭龍骨處懸空,懸空高度 在1至2米(該段船體橫向有無擱坐無法通過潛水員證實),63# 肋位至船頭舭龍骨處均擱坐在石頭上;右舷擱坐情況為:15#肋 位至船頭舭龍骨均擱坐在石頭上;沉船破損情況為:沉船左舷船 體外板并未發現明顯的變形或破損,左舷100#至105#肋位舭龍 骨變形并有暴焊,沉船右舷船尾至球鼻艏之間船體未發現明顯的 變形或破損,在球鼻艏右側發現破口,破口頂部寬度為20厘米, 往船體基線及船尾方向延伸,舭部處破口寬度為40厘米,舭部 以上破口長度約1. 5米,由于船底基本擱坐在塊石上且貨艙內均 有大量毀損嚴重的貨柜,目前無法判斷船底是否由破損,此外船 體內底板潛水員也無法確認是否由破損,但據船底介紹兩個貨艙 在潛水探摸前均有破損進水的現象;貨艙情況為:現場未發現艙 口蓋,1#、2#貨艙之間橫艙壁頂部已有變形和破損;貨柜情況為: 1#貨艙內第三層貨柜只剩下兩個,且其中一個嚴重變形,第二層 貨柜大部分嚴重變形和破損,貨艙內雜亂無法確定貨柜的數量, 2#貨艙內三層以上貨柜均未發現破損,二層貨柜全部破損,貨艙 內雜亂無法確定貨柜的數量,后甲板所有貨柜均未發現破損;沉 船右舷5米水域探摸情況:發現許多集裝箱結構的碎片但未發現 完整的集裝箱;沉船左舷5米水域探摸情況為:未發現完整的集 裝箱;涌浪情況為:沉船在攔沙堤外側,海面開闊,涌浪很大,對潛水探摸和作業船舶有嚴重影響;現場水流情況為:受攔沙堤 影響,沉船周圍流場紊亂;沉船右舷200米水域掃側報告結論為: 沉船右舷2 0 0米范圍海床較為平坦,在此掃側范圍泥面以上未發 現貨柜。

    2015年10月16日,中鐵建港航局集團勘察設計院有限公 司受原告委托,對汕頭港CD段導流攔沙堤航道及外攔門沙整治 二期工程CD段導流攔沙堤因本案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水 下探摸檢測并提出相應的修復方案。2015年11月,中鐵建港航 局集團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出具《汕頭港外導流攔沙堤受“輝泓 3”輪船舶撞損段的探摸檢測及損失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 告),該報告載明,2015年10月16日進駐現場,10月25曰完 成外業工作,現場測量人員配置為測量工程師一名、測量助理工 程師及測量技術人員各一名,探摸工程師一名,潛水員一名,潛 水指揮人員一名,機工一名;水下探摸檢測測量部分為測量缺口 位置中心坐標,?并丈量C3型削角王字塊的缺口尺寸,并采用水 沱繩配合GPS進行斷面測量,以缺口處為中心,前后各20米,

    以10米為間距測量一個斷面,共測量5個斷面;探摸部分為以 缺口為中心,半徑為20米的區域進行水下詳細探摸,并重點對 缺口位置處水下主體進行檢測、拍照,并丈量受損主體尺寸;采 用RTK VRS技術對缺口尺寸進行測量,缺口中心坐標為北坐標 X=2576613. 110,東坐標 Y=20479009. 379,與之相對應的 WGS84 經緯度坐標為 B=23。17,20. 697〃,L=116。47,41. 362〃,缺 口的長度為5. 4米,缺口頂部到水下底部的深度為3. 5米,中心 位置距離攔沙堤D點距離356. 11米;橫斷面測量共測量了 5個 斷面,斷面設立是以缺口為中心,往導流攔沙堤C點和D點方向 每隔10米設立一個斷面,共設立5個斷面(含缺口斷面),3# 斷面為缺口中心斷面;探摸結論為,1#、2#、4#和5#主體斷面 完整,無明顯破損,削角王字塊排列規則緊湊,護面扭王字塊無 坍塌、斷裂、損壞現象,扭王字塊與兩側棱體大塊石接觸嚴實, 護底塊石上有泥沙覆蓋,無沖刷掏空等異樣現象,3 #主體斷面 整體損壞,形成長約5.4米、深約5米的大缺口,堤頂削角王字 塊全部發生坍塌破損,填充石塊流失,缺口處-3米標高以上扭 王字塊全部斷裂破損,底部平整塊石出現凹陷,有管涌,護底塊 石被中砂覆蓋,表明有較多的貝殼,無沖刷掏空現象;經測繪人 員及探摸人員仔細的水下和水上檢查、測量,結論為:1、主體 斷面整體損壞,堤項缺口長度約5. 4米,缺口頂部至底部深度約 5米,寬度約8米;2、主體整體移位、散落現場明顯,大船相 撞導致2塊C3型削角王字塊破損,其中3塊斷肢跌落至外海側, 斷肢位移偏離約1.2米,2塊斷肢跌落至航道側,斷肢位移偏離 約2米;-3m標高以上扭王字塊全部斷裂破損,扭王字塊隨意散 落,最遠散落離原始位置約3m,同時撞擊還造成缺口處東南向 (D端點方向)附近3塊C3型削角王子塊發生小角度傾斜和位 移,其中2塊削角王字塊出現大量的裂縫,局部有斷裂的痕跡, 1塊完好無損;3、主體破損嚴重,此次撞擊導致主體出現較大 破損,5塊削角王字塊出現混泥土破損裂痕;4、削角王字塊間 內部填充塊石出現大量流失現象,疑大船撞擊導致削角王字塊出 現移位和破損,導致內部填充塊石散落并受隨水流沖擊而流失; 5、削角王字塊下拋填10-100KG塊石區域,頂面出現坍塌現象, 疑此次船只撞擊致主體受力移位,從而導致塊石頂面出現坍塌、 塊石散落流失;6、撞擊造成的損失主要集中在缺口處中心附近 8米區域,對其他區域影響則相對較小。

    關于修復方案,評估報告載明,修復依據為原施工方案及此 次探摸的測量成果,本次修復以恢復原狀為原則,不對原設計方 案進行復核;針對缺口部位經測繪探摸人員仔細的水下和水上檢 查與測量,該缺口工程主體破損情況基本清楚,缺口處破損的4 塊C3型削角王字塊(已開裂斷肢成7件)需拆除、同時兩側斷 裂的7t扭王字塊也需要拆除,堤頂移位的削角王字塊需吊運調 整軸線,削角王字塊下10-100KG塊石基床及扭王字塊下 500-7GGKG塊石墊層都需要補拋填充。評估報告對估算材料價格 的市場價格參考2015年10月汕頭市材料指導價,缺項材料參考 汕頭市附近地區價格,部分材料2015年按2015年10月市場詢 價,基價按交通部頒發的定額基價計算;工人工資標準按交通廳 規定:建安工人單價104. 96元每工日,司機和機使工單價113. 35 元每工日,船員單價155.59元每工日;其他說明:水工部分施 工隊伍調遣距離按300公里內考慮,修復工程按一般水工二類工 程取費,稅金按汕頭市當地稅率3. 477%計取,考慮修復工程特殊性,列入船舶調遣費30萬元,臨時工程主要包括臨時設施費、 臨時碼頭租用費等,暫按45萬元計列。評估報告估算修復汕頭 港外導流攔沙堤CD段工程總投資為229. 78萬元,由三部分費用 組成:1、工程費用136. 46萬元,包括水工程結構修復費用91. 46 萬元和臨時工程45萬元;2、其他費用82. 38萬元,包括建設單 位管理費3. 23萬元、工程建設監理費6. 44萬元、探摸和設計費 23. 30萬元、修復施工圖設計費10萬元、檢驗及檢測費5萬元、 招標費2萬元、審計費2萬元、工程保修費用0. 41萬元、施工 船舶調遣費30萬元;3、基本預留費用10. 94萬元。

    本院認為:本案是一宗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本案的爭議 焦點為:1.原告是否有權就攔沙堤造成的損害向被告索賠;2. 原告所主張的攔沙堤損害是否由“輝泓3”輪在該事故中造成; 3.攔沙堤損失金額是否合理;4.被告是否就本案事故享有海事賠 償責任限制的權利。本案觸碰事故中的攔沙堤,依據交通運輸部頒布的《港口設 施維護管理規定(試行)》第二條的規定,屬于港口公共設施。 原告作為港口公共設施管理和維護者,有權就該攔沙堤因本案觸 碰事故遭受的損失向責任方提出索賠。本案事故發生后,汕頭海 事局依職權對本案事故進行調查,認定“輝泓3”輪負本案事故 的全部責任。汕頭海事局是國家水上安全監督管理主管機關,對 水上交通事故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在被告未提出其他足以推翻 海事調查結論的證據和理由的情況下,本院以汕頭海事局作出的

    事故調查結論作為認定本案觸碰事故責任的依據,即認定“輝泓 3”輪應對本案觸碰事故負全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 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關于“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被告作為“輝泓3”輪發生本案觸 碰事故當時登記的船舶所有權人和船舶經營人,應對其所屬和經 營的“輝泓3”輪觸碰攔沙堤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委托中鐵建港航局集團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對攔沙堤 破損處缺口處進行損失評估,以恢復原狀為原則,不對原設計方 案進行復核,修復以損壞的王字塊需要搬離、復位、重新預制、 安裝、補填等為項目,參考了 2015年10月份汕頭市材料指導價 及市場詢價,并考慮了修復工程復雜性和臨時工程的需要,認定 汕頭港外導流攔沙堤CD段破損位置損失為229. 78萬元。被告雖 然對上述損失認定結果提出異議,但沒有提供足夠的相反證據推 翻中鐵建港航局集團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的損失認定結論,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條第一 款關于“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 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的規定, 本院對原告提供的中鐵建港航局集團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出具 的評估報告中的上述損失認定數額予以釆信。

    根據本案已經查明的事實,事故調查報告未載明攔沙堤存在

    因本案事故出現的損害情況,認定的事故船舶擱淺位置坐標 1尸I2. 166〃 N/116。4尸51.552" E,與評估報告中認定的破損

    缺口處中心坐標 23° 17' 20. 697〃 N, 116。47,41. 362〃 E 存在 較大的出入,原告對此沒有給出合理的解釋,事故調查報告系行 政機關制作的,其證明效力大于原告委托鑒定機構制作的評估報 告。本案“輝泓3”輪觸碰及沉沒地點位于攔沙堤D點堤頭及燈 標區域,而評估報告中認定的攔沙堤破損缺口中心距攔沙堤D點 堤頭距離為356. 11米,兩者之間距離亦相差較遠。原告解釋稱, 本案“輝泓3”輪觸碰地點位于破損缺口處,因當時海上風浪較 大,潮水較高,船舶在集裝箱貨物落海后又被海浪沖擊至攔沙堤 D點堤頭及燈標區域擱淺并沉船,但與海事局調取的AIS軌跡圖、 HS錄像等材料存在不符之處,對此解釋原告未能舉證,不予認 定。本院認為,“輝泓3”輪AIS軌跡圖、VTS錄像以及現場照片 表明,“輝泓3”輪于事故發生時觸碰和擱淺沉沒的區域為攔沙 堤D點堤頭區域。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評估報告所認 定破損處與“輝泓3”輪觸碰行為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 原告關于被告應對其所屬的“輝泓3”輪觸碰攔沙堤造成的損失 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條關于“經證明, 引起賠償請求的損失是由于責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 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責任人無權依照本章規定限 制賠償責任”的規定,沒有證據表明被告存在上述規定所指的情 況,在原告沒有充分舉證證明本案事故是由于被告的故意或者明 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情況下,對原告提出的賠償請求,被告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 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 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相關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的規 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汕頭港公共設施管理站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6 386元,由原告汕頭港公共設施管理站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曰內,向本院遞 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田昌琦

    代理審判員     申  晗  

    人民陪審員     紀振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蔡錫鴻

    二〇年一七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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