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導讀:扣押與拍賣船舶是海事訴訟中一項特殊的財產保全制度。對船舶實施扣押和拍賣,能及時、充分、有效地保護海事請求人的權利。最高法院最新《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指導》(2015年第1輯)收錄的全國海事法院船舶扣押與拍賣十大典型案例,體現了中國海事法院積極行使海事司法管轄權,平等地保護了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文據此提煉裁判規則,以供參考。
1.外國法人不履行生效判決,法院可依法對其中國境內的財產實施扣押——陳震、陳春申請強制執行“中威案”判決扣押船舶案
本案要旨:外國法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法院可對其在中國境內的船舶依法實施扣押。
典型意義:本案通過扣押船舶,促使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履行我國法院生效判決,為歷時26年的“中威案”畫上了圓滿的句號,極大地維護了我國法律與司法的權威,在國際航運界、海事司法界引起強烈反響,成為國內外媒體報道的焦點,樹立了我國良好的法治形象。
2.在扣押期間船東棄船的情形下,法院應妥善處理外籍船員等相關事宜——舟山市海利遠洋漁業有限公司申請“雪曼斯”輪案
本案要旨:法院扣押船舶后,因船東宣告破產無暇顧及涉案糾紛,導致外籍船員困頓無助,法院可采取措施對扣押期間外籍船員等相關事宜進行妥善處理。
典型意義:在船東棄船的情形下,如何妥善處理外籍船員特別是船員遺體回國等相關事宜,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寧波海事法院發揚國際人道主義精神,在外籍船員困頓無助時安排好船員扣押期間的食宿,及時墊付遣返費用,并協調船舶代理公司安排船員順利回國。將政府部門墊付的外籍船員醫療費、殯儀館存放費及遺體火化費等納入到船員遣返費用,兼顧中外各方利益,促使這一涉外事件快速妥善解決,彰顯了我國法院司法為民的人文情懷,樹立了良好國際形象。
3.法院可對扣押的船舶進行拍賣,對船員的勞務報酬優先清償——奧列格等外籍船員申請扣押“密斯姆”輪案
本案要旨:船員向法院提起扣押船舶申請,并就船員勞務糾紛對船東提起訴訟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判決書中確定的義務,法院可對扣押的船舶進行拍賣,對船員的勞務報酬優先清償。
典型意義:在該系列案件處理過程中,上海海事法院以船員為本,數次登輪召開現場會議、關心船員生活及船舶安全,把牢船舶檢驗、評估、安全監管等各個環節,確保船檢及評估報告客觀反映船舶實際情況和價值,克服航運市場低迷等不利因素的影響,順利推進司法拍賣程序。在拍賣成功后,從船舶拍賣價款中優先撥出人民幣154.30萬元作為11名烏克蘭籍船員的勞動報酬。上海海事法院依照我國法律,遵循國際慣例,依法行使司法權,平等保護國內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外籍船員感受到中國司法的溫暖,受到烏克蘭駐上海領事館的肯定和感謝,樹立了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良好形象。
4.法院可對船舶進行網絡競拍,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拍賣“富通09”輪案
本案要旨:被告未能在調解書中確認的期限內支付調解款,原告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對船舶進行網絡競拍。
典型意義:船舶拍賣是海事債權實現的一個重要途徑。在傳統模式中,競買人需要到拍賣現場參加競拍,費用支出與時間成本降低了潛在競買人參加競買的積極性。網上拍賣充分運用現代互聯網信息技術,極大地節約了競買人的交易成本和交易時間,提高了船舶拍賣的競爭程度,更利于發現標的資產價格,保護債權人利益。上海海事法院在本案中依托上海聯交所的成熟交易平臺,確保了拍賣程序的安全性。是一次創新海事執行方式、提高便民服務水平的有益探索。
5.法院在處理涉外船舶扣押案時應當綜合考慮各方利益進行處理——“三湖藍寶石”輪系列扣押案
本案要旨:多個境外債權人,向我國海事法院申請對他國所屬船舶采取扣押措施,由于船東無力提供擔保,依照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船舶依法將被拍賣,在拍賣結果無論是對船東、抵押權人還是普通債權人來說均無一受益的情況下,法院可積極促成當事各方達成和解,使涉案船舶得以解除扣押,恢復營運。
典型意義:“三湖藍寶石”輪系列扣押案,涉及多個國家的多方當事人,協調難度大。加之該輪為化學品船,船長、船員均為外籍人員且來自多個國家,扣押期間的船舶安全與船員安撫工作都是巨大挑戰。武漢海事法院充分發揮調解這一中國經驗在解決復雜糾紛方面的獨特優勢,促成當事各方達成和解,使涉案船舶得以解除扣押,恢復營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得到涉案各方當事人的好評。案件審結后,韓國駐武漢領事館領事專程到法院致以謝意,對中國法院公正高效保護韓國企業合法權益的司法行為予以高度贊賞。申請人阿曼國際貿易公司向武漢海事法院南通法庭贈送牌匾一塊,上書“優質高效調解”。
6.海事請求權人應向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訴前海事請求保全申請——丹麥供油有限公司申請扣押“星耀”輪案
本案要旨:海事請求的申請人因“為船舶營運、管理、維護、維修提供物資或者服務”提出海事請求的,可以申請扣押船舶。根據法律規定,海事請求權人應向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訴前海事請求保全申請。因此當申請扣押的船舶進入中國海域后,中國內地法院享有司法管轄權,可以扣押船舶,進行訴前調解。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宗涉及丹麥、巴拿馬等不同國家當事人及中國香港法域的糾紛,涉案船舶進入中國廣東海域后,中國內地海事法院通過及時有效地行使司法管轄權,訴前扣押船舶,并開展訴前調解工作,僅用5天時間便高效地解決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2013年3月26日,廣州海事法院收到申請人致函,對中國法院及時高效扣船解決糾紛表示感謝。該感謝函稱:“貴院法官有效的扣船工作,使我司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最快的保障,是幫助我司實現債權的關鍵”,“按照國際上一般訴訟程序,這一過程將會十分漫長”。國外當事人選擇在中國法院進行訴訟活動,通過及時扣船并成功調解,使其合法權益得到了最快的保障和實現,增強了國外當事人對中國海事司法的信任度,樹立了中國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中國法官的良好司法形象。
7.被申請人未能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可以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請拍賣船舶——德國航運貸款銀行申請扣押拍賣“阿明2”輪案
本案要旨:海事請求權人因船舶抵押權產生糾紛向船舶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請扣押船舶。根據法律規定,船舶扣押期間屆滿后,由于被申請人未能提供擔保,而且船舶不宜繼續扣押的,申請人可以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請拍賣船舶。
典型意義:本案船舶價值巨大,雙方當事人均為外國企業,競買人也多為外國企業。中國法院在扣押與拍賣船舶過程中,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依照維也納領事公約,及時通知船籍國駐華使領館。積極協調外輪代理、邊檢部門,提前制定工作流程,充分滿足中外競買人實地察看船舶的要求。嚴格依法裁定、果斷執行、認真負責、細致周到的專業水準、敬業精神和工作作風,也充分樹立了我國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彰顯了我國海事司法的良好形象。
8.海事請求權人可以申請扣押并拍賣承租人光租的當事船舶——五礦國際貨運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扣押“海芝”輪案
本案要旨:海事請求權人可以申請扣押并拍賣承租人光租的當事船舶;境外船舶光租入境因拍賣轉為國內船舶,進口環節國家稅收應予優先撥付。
典型意義:一是以具體案例明確海事請求權人可以申請扣押并拍賣承租人光租的當事船舶,較好地銜接了光租船舶的扣押和拍賣程序,有力地保障了海事請求權人的合法權益。二是明確境外船舶光租入境因拍賣轉為國內船舶,進口環節國家稅收應予優先撥付。“海芝”輪光租入境,屬于海關監管船舶,因法院司法拍賣轉為國內船舶時,依法繳納相關國家稅收(包括海關關稅、代征增值稅和光租稅共計4762785.75元),且該筆費用應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為海事請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優先撥付。本案在妥善分配處理多項債權的情況下,依法保護了國家稅收收入,維護海關監管制度。
9.因國際海事欺詐或海盜襲擊導致船舶失蹤,法院可依法對船舶進行扣押和裁定先予執行——巴拿馬天裕輪船有限公司申請扣押“姍妮1號”案
本案要旨:因國際海事欺詐或海盜襲擊導致船舶失蹤的,發現疑似船舶后,當事人申請扣押船舶和先予執行的,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因國際海事欺詐或海盜襲擊導致船舶失蹤引起的扣押船舶案件。天裕公司是日本船東在巴拿馬注冊的一家單船公司,“天裕”輪的船殼保險人是日本共榮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貨物保險人是英國勞合社,失蹤船員來自韓國和中國。“天裕”輪在馬六甲海峽失蹤,被改頭換面成“姍妮1號”輪來到中國,其上船員是印度尼西亞人。本案案卷文字涉及到日文、韓文、英文和中文等多種文字。
通過本案中的船舶扣押與審判,有效打擊了國際海上欺詐及國際犯罪集團的囂張氣焰,樹立了中國法院公正、高效的良好司法形象。天裕公司及其日本母公司向武漢海事法院贈送了“斷疑案、伸正義、維護司法公正”的錦旗。世界著名保險協會勞合社時任主席馬克思·泰勒先生,代表保險人致函武漢海事法院稱:貴院站在公正的立場,給予了我們迅速和不偏不倚的支持。我們相信憑著對正義的高度責任感,貴院已經為中國法制建設進程,特別是為中國致力于成為亞太地區海事審判中心的目標,做出了顯著的貢獻!
10.相關海事糾紛已提交仲裁,因涉案的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外國當事人可向我國法院申請扣押船舶的海事請求保全——馬紹爾群島伊克利普斯財產股份公司申請扣押“L-710”輪案
本案要旨:外國當事人與中國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提交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海事請求保全不受仲裁協議的約束。外國當事人在其糾紛由外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過程中,因涉案的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可以向我國財產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申請扣押船舶的海事請求保全。
典型意義:本案是外國當事人在其糾紛由外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過程中,向我國法院申請扣押船舶的海事請求保全案件。仲裁程序從申請仲裁到承認執行往往歷時數年,期間容易因當事人轉移資產而使勝訴裁決不能執行。我國作為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負有依法在我國承認、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國際義務。應外國仲裁當事人的申請,對位于我國的船舶采取扣押保全措施,有助于保障外國仲裁裁決的順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十四條規定,“海事請求保全不受當事人之間關于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外國法院已受理相關海事案件或者有關糾紛已經提交仲裁,但涉案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請求保全申請的,海事法院應當受理。”本案中,廈門海事法院依法裁定準許伊克利普斯財產股份公司的扣押船舶申請,及時制止兩被申請人對船舶的處分,促使相關外國仲裁裁決確定的權利義務得以順利實現。展現了我國海事法院嚴格適用法律,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理念和胸懷,贏得國際認可與贊譽,希臘籍船東為此專程趕到廈門海事法院表示感謝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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