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1.承運人是否有權拒絕駛往受疫情影響的裝貨港或卸貨港?
因政府疫情管控而封港或者禁止約定船舶進出港,這種情況屬于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尚未履行的,承運人有權拒絕前往受疫情影響的裝貨港并解除合同;貨物已經裝船運輸的,承運人應與托運人協商變更卸貨港或將貨物卸至與卸貨港鄰近的安全港口。
2. 已到港船舶因缺少裝卸人員或設備無法卸貨,承運人是否可以將船舶航行到臨近有卸貨條件的港口進行卸貨?
卸貨港因疫情影響而缺乏卸貨條件,承運人應將港口缺乏裝卸工人、專業裝卸設備、運貨集卡車等情況及時通知收貨人,與收貨人就變更卸貨港、聯系裝卸人員、增加運力設備等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承運人在兼顧雙方權益的基礎上,可將貨物卸至臨近有卸貨條件的港口,視為已經履行合同,但應保存航海日志、約定的卸貨港無法卸貨的證明及額外增加費用等方面的證據。
3.承運人是否可以托運人因疫情管控而未備妥貨物為由解除合同?
托運人因疫情管控短期內未按約備妥貨物,導致船舶在錨地等待裝貨,這種情況不屬于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履行不能,承運人原則上不能解除合同,但托運人要盡快備妥貨物,雙方也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履行。
4.受疫情影響,目的港無人提貨或遲延提貨產生的滯箱費糾紛如何應對?
由于疫情導致單證流轉慢而不能及時提貨的,收貨人或托運人可向船公司申請延長免費用箱天數或減免費用。因不能提貨產生的滯箱費即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應當從嚴把握,不應超過合理上限,即一般以一個同類集裝箱重置價格作為認定集裝箱合理損失的上限。
5.航次租船合同下,因疫情管控造成港口碼頭工人不足進而導致港口擁堵,由此所產生的船舶延誤損失如何承擔?
合同對裝卸時間起算條件、裝卸時間的除外事項等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在未約定的情況下,如果在疫情發生之前已發生裝卸逾期,則因疫情管控引起港口擁堵而造成的時間損失由承租人承擔;如因疫情管控引起港口擁堵而導致裝卸逾期,雙方可協商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二、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6.受國內外疫情影響,進出口貨物在目的港無人提貨的風險加大,貨運代理企業如何妥善履行貨運代理合同義務?
就進口貨物而言,承運人有權依法將貨物卸載到適當場所,并要求收貨人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貨運代理企業作為收貨人的貨運委托代理人,應及時將貨物到港并卸貨等情況告知收貨人,協助收貨人與承運人進行溝通聯系;國內收貨人可就無法提貨進行不可抗力的抗辯,但應在合理期限內向承運人提供相應證明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盡快履行提貨義務,否則,收貨人將承擔由此產生的擴大損失。目前,一些航運公司和地方港口企業針對本次疫情出臺了相關費用減免政策,貨運代理企業應及時了解相關優惠政策并協助收貨人向相關方申請費用減免,以減少收貨人的損失。
就出口貨物而言,承運人一般會按照目的港所在地的港口政策,在貨物到港一定期限無人提貨后,就目的港產生的滯箱費和堆存費要求發貨人先行支付,因該費用往往較高,國內貨運代理企業經常在發貨人拒絕支付相應費用后先行墊付,并向發貨人進行追償。貨運代理企業在知悉上述費用產生后,應主動通過目的港代理獲取目的港疫情信息及相應政策,將信息及時反饋發貨人并向承運人申請費用減免;收貨人可以通過聯系國外買家,督促國外買家直接與承運人進行聯系與溝通、促使國外買家向當地港口相關方申請費用減免,減少相應損失的產生。
7.已經產生的代理費用和墊付的滯箱費等因疫情影響無法及時收回,貨運代理企業能否通過扣押提單等單證的方式促使委托方(下級貨代或發貨人)付款?
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約定貨運代理企業交付處理海上貨運代理事務取得的單證以委托人支付相關費用為條件的,貨運代理企業有權以委托人未支付相關費用為由拒絕交付提單等單證。
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貨運代理企業有權以委托人未支付相關費用為由拒絕交付單證,但提單、海運單或其他運輸單證除外。
8.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無船承運人簽發提單,實際承運人因疫情影響取消航次,貨運代理企業是否對托運人承擔違約責任?
貨運代理企業在簽發提單時,兼具契約承運人和貨運代理受托人兩種身份,作為契約承運人,對于實際承運人受疫情影響取消約定船舶航次的,可以與托運人解除運輸合同;作為貨運代理業務的受托人,貨運代理企業應及時告知托運人,如托運人繼續委托其出運該批貨物,貨運代理企業應積極尋求其他船公司出運貨物或提供其他履行方案。
9.因疫情影響,船舶無法在約定目的港卸貨,船長決定將船航行到臨近港口卸貨,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無船承運人,對由此增加的費用或產生的損失是否要承擔責任?
如果卸貨港因政府部門疫情管控措施已經封港或禁止約定船舶進港,貨運代理企業作為契約承運人,對于實際承運人的更改卸貨港行為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對由此增加的費用應積極與委托方聯系溝通并提供相應依據。
如果港口因疫情管控僅出現返崗復工人數不足導致港口擁堵或交貨遲延,實際承運人決定換港卸貨的,貨運代理企業應積極與實際承運人溝通,并與托運人就換港卸貨問題進行協商,同時注意留存相關證據材料。
三、船舶租賃合同糾紛
10.定期租船合同承租人指定的港口采取嚴格疫情防控措施,出租人是否可以拒絕前往該港口?
定期租船合同承租人指定的港口采取嚴格疫情防控措施,導致裝卸工人不足等,進而出現港口擁堵、壓港現象,疫情僅造成指定的港口裝卸貨遲延,并未造成合同無法履行,出租人以不可抗力為由拒絕前往承租人指定的港口將面臨法律風險,除非定期租船合同已經作了明確約定。此外,“不安全港”的認定標準較高,建議出租人謹慎以此拒絕前往指定港口。
11.疫情造成港口擁堵,導致船舶延誤,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在延誤期間內是否可以停止支付租金?
定期租船合同約定承租人應及時、足額地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未及時支付租金,出租人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解除合同,除非承租人根據合同約定的停租條款可以停止租金計算。
12.因船員感染新冠肺炎導致船舶繞航或隔離,定期租船合同下延誤損失如何承擔?
定期租船合同下,如果因船員疾病導致船舶不適員或船舶不適航,根據合同約定通常會構成停租事項,由此導致的時間損失,承租人可以主張停止租金計算。但是,如果該船員在船期間,船舶曾根據承租人指令停靠過受疫情影響的港口,應考察船員是否在船舶停靠受疫情影響的港口期間被感染,在停靠受疫情影響的港口期間船東/船員是否采取了謹慎妥善的防護措施等情況。
13.疫情對光船租賃合同的履行主要有哪些影響?
光船租賃合同下,船舶由光船承租人支配使用并配備船員,合同履行受疫情影響相對較小。出租人由于疫情原因無法在約定時間、地點交付船舶,將面臨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律風險;承租人違反有關航區或者選擇不安全港口的約定,則會面臨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法律風險;承租人由于疫情原因無法在約定時間、地點返還船舶,也會面臨出租人要求繼續支付租金的法律風險。
四、海上保險合同糾紛
14.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財產損失是否可以請求保險賠償?
財產保險合同通常約定因疾病引起的財產損失不屬于承保范圍或作為除外責任處理。新冠肺炎被定性為乙類傳染病,屬于疾病的范疇,因此其本身并非財產損失保險所保障的風險類型。
被保險人為了預防新冠肺炎而采取延遲復工、隔離等相關防范措施而發生的間接損失,也不屬于財產損失保險承保的損失類型。值得關注的是,一些保險公司在疫情發生后,推出了專門針對復工復產企業的疫情防控綜合保險。
15. 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財產損失是否屬于船東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
船東責任保險通常承保傳染病暴發引起的船舶檢疫或消毒風險,但是保險人一般不負責賠償船舶被檢疫或消毒引起的船期損失、利潤損失、滯期費、停租或船期延誤賠償責任,也不負責賠償船舶被檢疫或消毒引起的船舶維持費用。船東可以索賠的項目,一般包括檢疫或消毒引起的額外費用或開支,如按港口當局要求裝卸貨物、移動船位、熏蒸等產生的費用。如果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明知或應該知道船舶停靠受疫情影響的港口將被檢疫或消毒,保險人可以提起抗辯。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船東還是貨主,就疫情可能涉及的相關問題,應及時與保險人溝通,盡量減少保單下可能發生的爭議。
16.船舶因疫情防控需要被征用,是否可以保險理賠?
疫情期間,政府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可能依法征用船舶。保險合同通常約定,船舶被征用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因此,如果船舶被征用,征用雙方應及時就船舶保險作出安排,避免船舶脫保或發生爭議。
五、船員勞務合同糾紛
17.雇傭雙方已就拖欠的船員工資達成付款協議,雇主提出受疫情影響要求延長付款期限,如何處理?
對于已經達成付款協議的拖欠工資,如雇主提供證據證明疫情管控導致無法正常作業,雇傭雙方可以積極協商,適當延長付款期限,待疫情影響減弱、生產恢復后,雇主應當及時支付拖欠工資。
18.船舶受疫情影響暫時中止經營,在船船員的工資如何確定?
因疫情導致船舶滯留港口,暫時中止運輸,應按照勞務合同中關于不可抗力導致船舶中止運輸的約定,處理船員工資相關事宜;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建議結合船員履職、船舶后續經營情況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解決。
19.疫情防控期間,船員如何有效行使船舶優先權確保船員工資盡快受償?
已下船的船員,可事先了解船舶是否處于航行狀態,查詢船舶停靠地點,對處于停航船舶,可以在線申請訴前扣押。對于處于經營狀態的船舶,如采取扣押措施,面臨在船人員下船隔離、船舶看管人員的疫情防控等困難,可先提起訴訟并申請限制處分船舶,允許船舶經營人繼續生產以清償債務。
尚未離船的船員,如因船東、雇主拖欠工資導致生產停滯、生活困難,應當盡快靠港,并在當地基層組織協調下,與船東、雇主確認拖欠工資數額和支付時間,船東、雇主應當視情況先行支付部分工資。下船后,船員要密切關注船舶是否閑置,必要時可在下船后一年內向法院申請扣押船舶,以實現船舶優先權。
六、強制執行
20.被執行人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及時申報財產或騰空房產的,是否會被認定為抗拒或規避執行行為?
被執行人因疫情防控原因難以有效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的,應及時向法院提交書面說明和相關證據,核實無誤后將不認定為抗拒或規避執行行為。
21.債權人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是否會失去申請執行的權利?
自2020年1月24日起,債權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導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按照申請執行時效中止處理。
22.已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疫情防控、診療等原因需要乘坐高鐵、飛機的,能否申請臨時解除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
被執行人(含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患者,或者是參與疫情防控的一線醫護人員、疫情防控醫療機構或生產、經營、運輸、倉儲疫情防控物資企業或個人,需要臨時解除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的,請及時聯絡法院或案件承辦人。核實無誤后法院可以臨時解除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
23.申請執行人是否可以申請扣押船舶、對船舶采取限制處分等措施?
在疫情防控期間,申請執行人申請扣押船舶、對船舶采取限制處分等措施的,可以通過移動微法院、電話、微信、短信等方式將申請書等材料交至案件承辦人。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法院將優先通過線上方式實施,并協同海事、漁業部門完成執行事宜。
24.對船舶以外其他財產如何執行?
涉及船舶以外財產查控措施的,法院將盡量通過“總對總”“點對點”網絡查控的方式進行辦理。對于用于恢復防疫物資生產、發放工資的資金,原則上不予凍結。
25.被執行人在外地的財產如何執行?
外出執行受到疫情控制和交通條件的影響,確需跨區域執行的,通過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對外委托系統辦理。
26.疫情防控期間,是否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
疫情防控期間,被執行人仍負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被執行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規避、妨礙、抗拒執行,甚至借疫情防控期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法院將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或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被執行人,法院將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七、訴訟服務
27.如何向法院咨詢相關訴訟事宜?
可通過寧波海事法院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查詢海事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及各派出法庭聯系方式,進行電話咨詢。也可撥打12368司法服務熱線咨詢,按照熱線提示接通電話。已立案的當事人通過移動微法院直接聯系法官更為便捷。
28.疫情防控期間,可以通過哪些方式向寧波海事法院申請立案?
當事人可使用移動微法院平臺申請網上立案。初次使用移動微法院的當事人,請在微信小程序上搜索“浙江移動微法院”,注冊認證完畢后點擊“我要立案”,將申請材料拍照上傳或上傳PDF文件后提交即可。
不具備網上立案條件或確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的,可以郵寄方式進行申請,具體收件地址可先電話咨詢,郵寄立案請務必注明當事人準確的聯系方式。
29.疫情防控期間如何申請海事強制令?
因疫情期間海事強制令的現場實施困難,因此法官會以調解方式介入。有需求的當事人可將申請材料發送至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或電話咨詢(0574-89285072),法官將提前介入調解。
30.疫情防控期間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申請人可通過移動微法院、浙江法院網等渠道進行網上立案登記,或將相關材料郵寄。法院將優先通過網絡系統進行“點對點”“總對總”的查控,優先選擇移動微法院、電話等方式進行處理。
上述提示,僅供參考。
(以上內容來源于寧波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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