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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法院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
    瀏覽量:1396 上傳更新:2020-01-11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統一發布了20例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反映了近年來廣東法院審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有關生產經營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以及跨境投資、跨境婚姻、跨境務工等領域權益保護等內容,對廣東全省法院審理相關民商事案件進行指導。

    廣東法院粵港澳大灣區

    跨境糾紛典型案例

    (目錄)

    1.莊某訴文某壽等保證合同糾紛案——采納香港律師法律意見解決涉港民商事糾紛

    2.圳通公司訴協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案——確認港籍調解員異地調解商事糾紛效力

    3.永紳公司訴粵飛公司等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確定內地船舶在澳門水域碰撞責任認定

    4.澳門鉅記公司訴澳人島公司等侵害商標專用權案——保護澳門企業內地注冊商標專用權

    5.北京皮草廠公司申請港京裘革廠公司破產清算案——準許香港企業申請內地子公司破產

    6.葛某訴甄某長等執行異議之訴案——香港居民在大灣區內地所購房屋物權期待權保護

    7.華夏航運公司申請財產保全案——準許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前財產保全請求

    8.香港泉水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依條約義務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9.合利公司訴珠海不動產登記中心房屋行政登記糾紛案——準許澳門企業申請變更內地不動產登記請求

    10.海洋漁業局訴彭某權等污染海洋環境責任糾紛案——粵港澳大灣區海洋環境公益訴訟侵權責任認定

    11.趙某婷訴林某儀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香港夫妻在內地房產贈與效力確定

    12.謝某芳訴柏林公司等勞動爭議糾紛案——跨境務工人員“一工兩簽”效力認定

    13.有成公司訴秋長街道辦事處土地權屬置換、土地規劃行政糾紛案——香港企業在內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益認定

    14.杜某峰訴李某英等合作合同糾紛案——香港居民租借內地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效力認定

    15.澳門紅云公司等訴武某新等股東出資糾紛案——內地居民投資澳門企業協議約定效力認定

    16.鑫光公司訴中意公司破產撤銷權糾紛案——內地企業破產管理人撤銷與澳門企業執行和解協議效力的認定

    17.東方恒泰公司訴華盛公司執行異議之訴案——內地企業對以香港企業為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異議的認定

    18.李某旺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法院判決案——認可和執行澳門刑事判決中關于財產損害賠償內容

    19.張某和訴陳某仔股權轉讓糾紛案——確認內地和香港居民依意思自治處理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20.倪某熊申請認可香港法院離婚判決案——認可香港法院判決香港和內地居民離婚案件關于離婚部分內容

    No.1

    莊某訴文某壽等保證合同糾紛案

    ——采納香港律師法律意見解決涉港民商事糾紛

    基本案情

    2008年,香港居民文某泰向內地居民謝某借款人民幣100萬元,借期一個月,由內地居民莊某提供擔保。借款期限屆滿后,文某泰未能還本付息,保證人莊某向謝某履行保證責任,償還全部借款本息。2014年,文某泰意外死亡。因債務未得到清償,莊某以文某泰的繼承人香港居民文某壽和文某光為被告,向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文某壽和文某光連帶支付欠款本息人民幣150萬元。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審查認為,被繼承人文某泰死亡前的經常居所地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應適用香港法律解決繼承關系問題。法院委托香港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根據該法律意見所查明法律及解釋,盡管莊某有訴訟因由且起訴沒有超過時效,但其起訴不成立,文某壽、文某光作為本案被告的主體不適格。法院向莊某釋明了法律查明情況,為莊某對適用香港法確認訴訟主體資格提供結果預判。后莊某申請撤訴,法院予以準許。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在依職權查明域外法過程中,委托域外專家對有關法律進行釋明,引導當事人對案件處理進行評估,增加裁判結果的可預期性,促使當事人合理行使訴訟權利。

    No.2

    圳通公司訴協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案

    ——確認港籍調解員異地調解商事糾紛效力

    基本案情

    2015年,圳通香港鋼結構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圳通公司)與協成釬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成公司)簽訂鋼結構加工合同,約定由圳通公司提供產品和加工服務,協成公司支付加工合同價款。后雙方進行結算并簽署結算單。雙方因加工合同的履行產生糾紛,圳通公司向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協成公司支付合同款項及利息。雙方當事人均為在香港注冊成立的公司,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均表達了希望在香港開展調解工作的意愿。為此,廣東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通過前海“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訴調對接中心,委托前海律師調解組織和香港律師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員先后兩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和代理律師在香港律師事務所,適用香港法律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調解協議的自愿性、合法性以及調解過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后,制作民事調解書進行確認。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經征求訴訟當事人意見,允許當事人借助內地和香港社會力量選擇更有利于解決糾紛的方式,平息跨境商事糾紛。

    No.3

    永紳公司訴粵飛公司等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

    ——確定內地船舶在澳門水域碰撞責任認定

    基本案情

    “粵肇慶貨9028”輪與 “博運882”輪均為內地內河船舶,核定的航區為內河A級航區。2014年5月3日,兩船在澳門水道嘉樂庇大橋15號航標附近會遇,在14號至15號航標之間發生碰撞。兩輪碰撞事故導致“博運882”輪船艏左舷出現小面積凹痕及一道裂口,“粵肇慶貨9028”輪左舷側掛吸沙管損壞。“博運882”輪觸碰14號燈樁相連接的橋梁警示欄桿導致其部分折斷落水。澳門特別行政區土地工務運輸局出具公函說明“博運882”輪所有人已賠償航標設施損失。珠海海事局灣仔海事處出具《調查結論書》,認定“粵肇慶貨9028”輪和 “博運882”輪對本次碰撞事故負同等責任。兩船船舶所有人分別就損失向對方主張索賠。

    裁判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均為內地企業,內地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因船舶碰撞事故發生在澳門水域,事故責任可以參照適用《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進行判定。“粵肇慶貨9028”輪與“博運882”輪均存在違反《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情形,對事故發生過錯相當,應對本次事故各承擔50%的責任。在查明各方損失的基礎上,廣州海事法院按責任比例判令雙方各自賠償對方船舶損失。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文書的證據效力,參考海事部門的調查報告,對內地船舶在澳門管轄水道發生碰撞事故責任和損失數額作出認定。

    No.4

    澳門鉅記公司訴澳人島公司等侵害商標專用權案

    ——保護澳門企業內地注冊商標專用權

    基本案情

    澳門企業鉅記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門鉅記公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注冊了“鉅記”商標。被告珠海澳人島公司是2006年在廣東省珠海市成立的企業,在珠海市出售印有“鉅記”“鉅記公司”字樣的食品,并標注“大陸總代理:珠海澳人島公司”字樣,與澳門鉅記公司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相同類別,但未經澳門鉅記公司授權。澳門鉅記公司的代理人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在內地居民王某武經營的店鋪購買產品后提起訴訟,請求珠海澳人島公司、王某武停止侵權行為并向澳門鉅記公司賠償侵權損失和合理維權費用。

    裁判結果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珠海澳人島公司、王某武停止銷售印有“鉅記”或“鉅記食品有限公司”字樣的產品并承擔賠償責任。澳門鉅記公司、珠海澳人島公司提起上訴。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珠海澳人島公司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澳門鉅記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突出使用“鉅記”文字標識,足以使相關公眾對珠海澳人島公司和王某武銷售的帶有“鉅記”字樣的商品來源產生誤認,珠海澳人島公司和王某武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珠海澳人島公司、王某武停止銷售印有“鉅記”和“鉅記食品有限公司”字樣的食品,并分別向澳門鉅記公司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維護澳門企業在內地注冊商標專用權,體現了對粵港澳商事主體享有的知識產權給予平等保護。

    No.5

    北京皮草廠公司申請港京裘革廠公司破產清算案

    ——準許香港企業申請內地子公司破產

    基本案情

    香港企業北京皮草廠(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皮草廠公司)是內地企業港京裘革廠(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京裘革廠公司)的唯一股東。2018年,北京皮草廠公司以港京裘革廠公司債權人的身份申請法院裁定港京裘革廠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提供了雙方之間的付款憑證、收款收據、催款函等作為證據。港京裘革廠公司辯稱其并未拖欠北京皮草廠公司的款項,但其提交的審計報告顯示,其資產已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定認為,在港京裘革廠公司對其與北京皮草廠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提出異議的情形下,不宜受理北京皮草廠公司提出的申請,故裁定駁回北京皮草廠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北京皮草廠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北京皮草廠公司已提供其與港京裘革廠公司之間存在債權債務的相關證據,現有證據亦顯示港京裘革廠公司的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其債務,北京皮草廠公司具有申請港京裘革廠公司破產清算的主體資格,故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受理本案。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允許香港企業申請內地港資企業破產清算,完善了市場主體依法退出市場機制。

    No.6

    葛某訴甄某長等執行異議之訴案

    ——香港居民在大灣區內地所購房屋物權期待權保護

    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甄某長于1994年購買位于廣東省珠海市的某房產,并于2002年辦理了預購登記。甄某長委托珠海經濟特區香洲經濟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香洲經濟公司)對外出租該房產。因該房產欠繳土地出讓款且未通過消防驗收,故甄某長購房后尚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珠海香洲經濟公司與葛某之間因投資產生爭議,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6年作出判決,判令珠海香洲經濟公司向葛某返還投資款。判決執行程序中,法院查封了甄某長所購房產。甄某長對查封行為提出異議,法院裁定中止對該房產的執行。后葛某提起本案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恢復對該房產的執行。

    裁判結果

    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甄某長在葛某申請法院執行生效判決之前已就購買案涉房產簽訂合同,該房產因不具備辦證條件而無法辦理產權證書,甄某長對此并無過錯;甄某長就案涉房產享有足以排除另案強制執行的物權期待權,故駁回葛某的訴訟請求。判后,葛某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適用無過錯原則確認了不動產買受人的物權期待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在內地置業所取得的合法權益。

    No.7

    華夏航運公司申請財產保全案

    ——準許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前財產保全請求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8日,華夏航運(新加坡)有限公司(FARENCO SHIPPING PTE. LTD.,以下簡稱華夏公司)與香港企業東海運輸有限公司(EASTERN OCEAN TRANSPORTATION CO., LIMITED,以下簡稱東海公司)之間租船合同項下糾紛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仲裁庭仲裁后作出裁決,由東海公司向華夏公司支付首次仲裁法律費用美元225,303.9元、港幣1,016,615元及其利息,第二次有關法律費用的仲裁費用港幣90,000元及其利息等。在法院受理認可和執行該仲裁裁決的申請之前,華夏公司向廣州海事法院申請凍結東海公司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總行所開設賬戶內的存款美元281,491.7元。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為此次保全出具了擔保函,保證承擔因申請保全錯誤而造成東海公司或任何第三方損失的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審查認為,申請人華夏公司在法院受理關于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的申請之前向法院請求保全被申請人東海公司的相關財產,并已提供充分有效擔保,符合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安排的精神,故裁定予以準許。當事人未申請復議,該裁定已經生效。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在受理認可和執行粵港澳大灣區境外仲裁機構裁決申請前,準許仲裁當事人依法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擴大了粵港澳三地區域司法協作范圍。

    No.8

    香港泉水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

    ——依條約義務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基本案情

    香港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泉水公司)與宏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柏臺灣公司)、宏柏家電(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柏深圳公司)因履行《制造與供應協議》產生糾紛,美國仲裁協會國際爭議解決中心國際仲裁庭于2015年10月14日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市作出最終裁決。2016年3月15日,香港泉水公司申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該仲裁裁決中有關宏柏深圳公司向香港泉水公司給付人民幣26,721,804.28元的內容。宏柏深圳公司申請不予執行該外國仲裁裁決,并稱宏柏臺灣公司已向美國法院提起宣告該仲裁裁決無效且不可執行之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應中止本案審查。香港泉水公司請求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責令宏柏深圳公司對中止本案審查的申請提供擔保,該院通知宏柏深圳公司限期提供價值人民幣26,721,804.28元的財產作為擔保,但宏柏深圳公司未能提供。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宏柏深圳公司住所地在廣東省深圳市,該院對案件有管轄權。由于中國和美國均為《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的參加國,本案應適用《紐約公約》第五條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相關仲裁協議有效,整個仲裁程序均及時告知宏柏深圳公司并進行送達,仲裁程序無瑕疵。盡管宏柏臺灣公司已向美國法院提起宣告該仲裁裁決無效且不可執行之訴,但沒有證據證明案涉仲裁裁決將會被美國法院撤銷。宏柏深圳公司未對其中止本案審理的申請提供擔保,不符合《紐約公約》第六條規定的中止執行的條件,遂裁定承認和執行案涉仲裁裁決有關宏柏深圳公司的裁決事項。當事人未申請復議,該裁定已經生效。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適用國際公約規定對粵港澳大灣區內企業給予平等保護,有利于跨境商事糾紛的最終解決。

    No.9

    合利公司訴珠海不動產登記中心房屋行政登記糾紛案

    ——準許澳門企業申請變更內地不動產登記請求

    基本案情

    2012年,澳門與內地合作企業珠海經濟特區永恒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永恒公司)被清算注銷,在清償對外債務后,公司剩余財產中的珠海富都花園某房產由清算委員會決議分配給澳門合作方合利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澳門合利公司),但尚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2014年,廣東省珠海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函詢規劃主管部門后,將《商品房屋產權權屬證明書》“說明”一欄中的住宅面積“20113.86m2”更正(在原處刪改)為“19162.43m2”,在《商品房屋產權權屬證明書》“說明”一欄中添加“三層架空層及設備層951.43m2”;將《計算面積成果表》中的“三層自用住宅”更正(在原處刪改)為“架空層及設備層”。珠海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在三項內容的修改處均加蓋了確權專用章。澳門合利公司得知該情況后,向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更正登記。

    裁判結果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住宅”屬于業主專有部分,“架空層及設備層”屬于業主共有部分,案涉更正登記直接影響房產的歸屬。珠海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明知初始登記時的所有權人珠海永恒公司已注銷,案涉房產相應權利已由澳門合利公司承受,但更正登記之前未向澳門合利公司告知事實和理由、聽取陳述申辯,更正登記之后也未告知澳門合利公司,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故判決撤銷珠海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對《商品房屋產權權屬證明書》及《計算面積成果表》作出的更正登記。判后,珠海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提起上訴。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根據澳門企業與內地企業在跨境合作中財產權利繼受的事實,確認澳門企業有權通過行政訴訟要求內地行政機關公平保護其合法權益。

    No.10

    海洋漁業局訴彭某權等污染海洋環境責任糾紛案

    ——粵港澳大灣區海洋環境公益訴訟侵權責任認定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8月期間,內地居民彭某權、馮某林、何某生、何某森、袁某勝為謀取非法利益,以加高加固堤圍為借口,在東莞市中堂鎮碼頭將垃圾通過船舶運往中山市民眾鎮橫門東出海航道12號燈標堤圍處進行傾倒。經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評估鑒定,垃圾中含有一定的有毒有害物質,垃圾滲濾液進入海水后造成海水污染,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3,862,716.5元和生態修復費用人民幣3,751,941.78元。廣東省中山市海洋與漁業局對彭某權等人提起訴訟,主張其賠償生態修復費用和經濟損失。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支持提起公益起訴。

    裁判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彭某權等人傾倒的垃圾污染了海洋環境,負責海洋環境保護和修復工作的廣東省中山市海洋與漁業局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可以支持起訴。彭某權等人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共同侵權,彭某權、馮某林、何某生、何某森應連帶賠償生態修復費用、經濟損失等共計人民幣780余萬元,袁某勝在其參與實施的環境損害范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款應上交國庫用于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判后,袁某勝提起上訴,因逾期未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按其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根據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支持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提起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嚴格保護粵港澳大灣區的海洋生態環境。

    No.11

    趙某婷訴林某儀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香港夫妻在內地房產贈與效力確定

    基本案情

    趙某婷與林某良于1992年在廣東省四會市登記結婚。1997年,林某良與四會市某鎮政府簽訂樓房出讓協議,受讓一處四層樓房。2000年,林某良取得香港居民身份。2002年,趙某婷與林某良協議離婚,但是沒有分割上述房產。2003年,趙某婷與林某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登記結婚,后趙某婷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趙某婷與林某良主要在內地居住生活。2015年,林某良與其胞妹林某儀(香港居民)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將上述房產轉讓給林某儀。合同簽訂后房產登記在林某儀名下,但林某儀未支付轉讓款。2016年,林某良因病去世。趙某婷以林某良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林某儀,損害其利益為由向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贈與合同無效,并判令林某儀返還房產。

    裁判結果

    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贈與合同無效。判后,林某儀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趙某婷、林某良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涉案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應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即內地法律解決。涉案房產是趙某婷與林某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及房產所在地均位于內地,與內地具有最密切聯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適用內地法律解決合同效力問題。林某良未經趙某婷同意,單方將房產贈給林某儀,且林某儀應當知道房產的權屬狀態,二人簽訂的贈與合同損害趙某婷的合法利益,應認定無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認定香港居民在內地簽訂的贈與內地房產合同效力,化解粵港兩地因法律沖突形成的民事糾紛。

    No.12

    謝某芳訴柏林公司等勞動爭議糾紛案

    ——跨境務工人員“一工兩簽”效力認定

    基本案情

    博聯工程(澳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聯澳門公司)是柏林工程(橫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柏林公司)的唯一股東。2016年12月前,珠海市博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博聯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博聯澳門公司代表人是同一人。內地居民謝某芳于2014年至2017年期間先后與珠海博聯公司、博聯澳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與博聯澳門公司的勞動合同期內,謝某芳社保記錄記載的用人單位為珠海博聯公司。2017年7月,謝某芳入職柏林公司。謝某芳要求柏林公司合并計算其在珠海博聯公司的工作年限,柏林公司不同意,故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謝某芳提起訴訟,要求柏林公司、珠海博聯公司賠償經濟補償金。

    裁判結果

    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因珠海博聯公司、博聯澳門公司、柏林公司為關聯企業,謝某芳與柏林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時應該累計計算原用人單位即珠海博聯公司、博聯澳門公司的工作年限,故判決柏林公司據此賠償經濟補償金。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對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簽訂勞動合同產生的“一工兩簽”勞動關系進行審查,保障跨境務工者的合法權益。

    No.13

    有成公司訴秋長街道辦事處土地權屬置換、土地規劃行政糾紛案

    ——香港企業在內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益認定

    基本案情

    1998年,香港有成公司與原廣東省惠陽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取得惠州市某地塊68,91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有成公司辦理了上述地塊中面積18,919平方米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未對該土地進行開發建設。2005年,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秋長街道辦事處又在案涉地塊紅線圖中蓋章確認紅線內24,704平方米實用建筑面積的土地為維布村牛嶺小組返還地,維布村牛嶺小組據此認為上述土地使用權為其所有,并將該土地租賃給案外人使用。有成公司認為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秋長街道辦事處的行為侵害了其土地使用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秋長街道辦事處在土地紅線圖中蓋章的行為是對紅線圖范圍內土地性質及權屬進行確認,明顯屬于主體不適格、超越職權,該蓋章行為無效。故判決確認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秋長街道辦事處在維布村牛嶺村民小組的土地紅線圖上蓋章確認的行政行為無效,責令惠州市惠陽區秋長街道辦事處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判后,惠州市惠陽區秋長街道辦事處提起上訴。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機關超越職權行為進行審查,判決行政機關采取補救措施,保護香港企業在內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益。

    No.14

    杜某峰訴李某英等合作合同糾紛案

    ——香港居民租借內地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效力認定

    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杜某峰與深圳愛麗斯醫療美容醫院(以下簡稱愛麗斯醫院)簽訂《合作協議》,由愛麗斯醫院購置鋪面開設門診并取得門診營業執照,杜某峰預付合作費、購置設備。杜某峰又與香港居民李某英簽訂《附屬協議》,約定李某英代表本人及愛麗斯醫院,為杜某峰取得三年香港醫生在內地行醫執照。協議簽訂后,杜某峰向愛麗斯醫院支付人民幣864萬元,愛麗斯醫院取得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租賃并裝修商鋪,但未交付杜某峰使用。后杜某峰以愛麗斯醫院、李某英沒有購買商鋪并將場地交付使用構成根本違約為由,向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作協議》《附屬協議》,并要求愛麗斯醫院、李某英連帶返還投資款人民幣864萬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愛麗斯醫院未按約購買商鋪違反協議約定,故支持杜某峰的全部訴訟請求。判后,愛麗斯醫院、李某英提起上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愛麗斯醫院承租商鋪期限長于合作雙方的合作期限,故其未按約購買商鋪不構成根本違約。愛麗斯醫院已具備開展醫療活動資質,杜某峰請求解除協議缺乏事實依據,故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杜某峰的訴訟請求。判后,杜某峰申請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二審法院再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認為,《合作協議》《附屬協議》將醫療場所內的部分房屋交給杜某峰自主經營幾個醫療科室,收取房屋使用費用,屬變相出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為,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應屬無效協議,判決維持原一審關于返還人民幣864萬元的判項。判后,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根據愛麗斯醫院、李某英的監督申請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合作協議》《附屬協議》名為合作,實為租借愛麗斯醫院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強制性規定,《合作協議》《附屬協議》應屬無效,故判決維持原再審判決。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對港澳機構和居民在內地從事規避醫療監管的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維護大灣區醫療服務市場的管理秩序。

    No.15

    澳門紅云公司等訴武某新等股東出資糾紛案

    ——內地居民投資澳門企業協議約定效力認定

    基本案情

    內地居民武某新與澳門紅云煙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門紅云公司)簽訂《入股協議書》約定,經澳門紅云公司全體股東的同意,武某新按照股權比例,分期分批投入股金人民幣1100萬元,股權比例占11%,違約方要按武某新11%股權金額的雙倍賠償給守約方。協議簽訂后,澳門紅云公司召開股東會議,由內地股東王某蓉以澳門幣107,800元將其名下票面值為澳門幣107,800元的股權轉讓給武某新。澳門特別行政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商業登記證明》顯示,武某新以澳門幣107,800元登記成為澳門紅云公司的股東。武某新投資人民幣200萬元后,未再投入款項,澳門紅云公司發催收函,要求武某新繳清入股投資資金,引起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本案為涉澳股東出資糾紛,武某新拒不履行投入資金人民幣1100萬元的義務構成違約,應向澳門紅云公司支付人民幣220萬元的違約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案涉協議應認定為股權轉讓協議,王某蓉為股權出讓主體,澳門紅云公司無權向武某新主張違約責任,遂判決駁回澳門紅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認為,澳門紅云公司與武某新簽訂的《入股協議書》約定澳門紅云公司增資,武某新認繳出資成為澳門紅云公司股東,與其他股東共同經營澳門紅云公司。履行過程中,武某新通過受讓王某蓉股權的形式取得澳門紅云公司的股權,該履行方式未變更《入股協議書》的性質,《入股協議書》應定性為股東出資協議。武某新經催告后不履行出資義務,構成違約,澳門紅云公司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武某新支付違約金。判令解除《入股協議書》,武某新向澳門紅云公司支付違約金澳門幣215,600元,并將其持有的11%股權返還給王某蓉。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根據澳門企業請求,依法對跨境投資中股東出資和股權轉讓效力予以認定,保護澳門企業的合法權益。

    No.16

    鑫光公司訴中意公司破產撤銷權糾紛案

    ——內地企業破產管理人撤銷與澳門企業執行和解協議效力的認定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5日,澳門企業中意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門中意公司)與內地企業珠海鑫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鑫光公司)簽訂了執行和解協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該協議裁定珠海鑫光公司名下房產歸澳門中意公司所有,該房產已辦理過戶登記手續。2014年1月17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對珠海鑫光公司提出的破產重整申請,為珠海鑫光公司指定了破產管理人。該破產管理人向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澳門中意公司與珠海鑫光公司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無效,并判令澳門中意公司向珠海鑫光公司返還依據執行和解協議已辦理過戶的房產。

    裁判結果

    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澳門中意公司與珠海鑫光公司達成的和解協議系人民法院受理對鑫光公司提出的破產重整申請前一年內以明顯不合理低價進行的交易,故判決撤銷珠海鑫光公司依據該執行和解協議對澳門中意公司的個別清償行為。判后,澳門中意公司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重整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已經執行完畢的,當事人可以對生效的執行裁定申請執行監督;珠海鑫光公司未就執行裁定申請執行監督而另行提起訴訟,實質上是對生效執行裁定的結果擬在另案中予以否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故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珠海鑫光公司的起訴。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對內地企業的破產管理人為撤銷依據執行和解協議作出的生效執行裁定而提起的破產撤銷權訴訟進行審查,確認以撤銷權訴訟否定生效執行裁定的訴訟行為不符合民事訴訟原則。

    No.17

    東方恒泰公司訴華盛公司執行異議之訴案

    ——內地企業對以香港企業為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異議的認定

    基本案情

    深圳市東方恒泰商貿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恒泰公司)與深圳市華聯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聯通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判令華聯通公司向東方恒泰公司返還款項。東方恒泰公司申請法院執行該判決的過程中,得知另案法院生效判決判令華聯通公司向香港企業華盛(香港)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華盛公司)支付運費,廣州海事法院在該案執行程序中凍結了華聯通公司的存款。東方恒泰公司遂于2018年3月5日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廣州海事法院停止向香港華盛公司發放已凍結華聯通公司的存款。

    裁判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一審判決認為,當事人在執行中的爭議屬于程序性問題,應適用內地執行程序的法律規定處理。東方恒泰公司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其應舉證證明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現其主張對被執行人華聯通公司享有的民事權益系生效判決判令華聯通公司向其返還的款項,其性質屬于債權,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故駁回東方恒泰公司的訴訟請求。判后,東方恒泰公司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規定,對跨境商事訴訟的執行程序問題進行審查,明確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異議的審查標準,依法保護香港企業的合法權益。

    No.18

    李某旺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法院判決案

    ——認可和執行澳門刑事判決中關于財產損害賠償內容

    基本案情

    內地居民麥某開在澳門非法侵占被害人內地居民李某旺的港幣400萬元,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刑事法庭于2015年7月10日依澳門《刑法典》第199條第1款和第4款b項結合第196條b項認定麥某開構成信任之濫用罪,判處麥某開2年6個月徒刑,并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規定,裁定麥某開賠償被害人李某旺港幣400萬元的損失。其中,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在刑事案判決書中寫明該案“嫌犯”麥某開已經合法傳喚,缺席審訊并由辯護人代理。上述刑事案件歷經一審、二審程序,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對刑事和民事損害賠償判決均作出“駁回上訴”判決。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出具的《證明》證實,該案判決書已通知有關人士,并已生效。麥某開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民事賠償義務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也未對其判決的內容予以執行。2017年7月13日,李某旺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上述判決中民事賠償的內容予以認可和執行。

    裁判結果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本案為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判決案件,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與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審查。麥某開住所地為佛山市,佛山中院對案件有管轄權。李某旺申請認可和執行案涉刑事判決中的民事賠償部分,屬于上述安排規定的民商事判決的范圍。麥某開經過合法傳喚,并有辯護人代理訴訟,且判決已經生效和通知麥某開,該判決不具有《安排》中規定的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遂裁定認可與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刑事案件關于民事損害賠償的判決。當事人未申請復議,該裁定已經生效。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根據內地和澳門相互認可與執行民商事判決安排確定的民商事判決的范圍,認可與執行澳門法院刑事判決中有關民事損害賠償判項,依法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No.19

    張某和訴陳某仔股權轉讓糾紛案

    ——確認內地和香港居民依意思自治處理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基本案情

    2014年,內地居民陳某仔與香港居民張某和、梁某銓、梁某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陳某仔向張某和、梁某銓、梁某太轉讓其持有的神羽紡織(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神羽公司)50%的股權;陳某仔承諾香港神羽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15至2017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經營利潤分別達到特定的目標總額,否則張某和、梁某銓、梁某太有權轉讓其持有的股份給第三人或要求陳某仔按原價購回三人所受讓的股份,陳某仔必須無條件接受并承擔三人所支付股權轉讓款的資金占用費。后陳某仔未按照合同約定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也未按照約定使公司的經營利潤達到目標數額。2017年8月31日,張某和向法院起訴主張解除合同,要求陳某仔返還股權轉讓款及承擔資金占用費。

    裁判結果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張某和與陳某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均明確適用內地法律,因此本案應適用內地法律處理。雙方均確認香港神羽公司的目標股權并未變更到張某和名下,陳某仔也未舉證證明香港神羽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已達到既定的經營利潤目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故判決解除張某和與陳某仔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并判令陳某仔返還股權轉讓款及支付資金占用費。判后,陳某仔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根據商事活動中意思自治原則,在處理跨境商事糾紛中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支持香港當事人提出的解除合同請求,平等保護香港和內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No.20

    倪某熊申請認可香港法院離婚判決案

    ——認可香港法院判決香港和內地居民離婚案件關于離婚部分內容

    基本案情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就香港居民倪某熊與內地居民馮某離婚糾紛一案作出了離婚判決。該判決的結果為:倪某熊與馮某在2003年11月27日締結的婚姻關系于2008年6月16日解除。倪某熊遂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上述離婚判決。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對不違反內地社會公共利益的香港法院離婚判決予以認可,該做法為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相關安排提供了實踐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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