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民申241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白長春花船務公司WHITEPERIWINKLESHIPPINGS.A.。住所地:MMGTOWER,16thFLOOR,53rdESTREET,URBANIZACIONMARBELLA,PANAMA,REPUBLICOFPANAMA。
代表人:小野一(HAJIMEONO,該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洪宇,遼寧恒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阮慧凌,遼寧恒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重慶市渝中區鄒容路153號。
代表人:周炯,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建新,上海海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章博,上海海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白長春花船務公司(以下簡稱長春花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太保重慶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鄂民終6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長春花公司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首先,案涉貨物水分含量過高,對于航程而言已構成影響貨物安全儲存期限的固有缺陷。根據其一審時提交的兩份中外《專家意見》,本案貨損是貨物固有缺陷所致,長春花公司作為承運人不存在管貨過失,二審判決對長春花公司施加了過高的證明責任。其次,二審判決根據仲裁裁決結論計算賠償金額存在錯誤。承運人長春花公司承擔霉變損失的責任范圍應限于海運承運人的法定責任期間內。貨物卸離船舶并交付收貨人之后產生的損失是因收貨人未能及時妥善處理造成的擴大損失,不應由長春花公司負擔。最后,根據提單條款的約定,案涉提單項下糾紛應提交倫敦仲裁解決,涉案主體不適格。綜上,長春花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太保重慶分公司提交意見稱,首先,長春花公司提交的《專家意見》結論不客觀,不能作為免除其責任的事由。太保重慶分公司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南通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品質檢驗證書》作為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書證進一步證明長春花公司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并否定了《專家意見》的證明力。其次,二審判決直接引用已生效仲裁裁決認定的事實并無不當,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確立的證據規則要求,且二審判決與仲裁裁決參考的《驗殘證書》定損金額也未包括承運人責任期間之外的卸貨后損失。最后,案涉管轄權爭議此前已有法院生效裁定予以解決。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
本院認為,本案系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圍繞長春花公司申請再審的理由是否成立進行審查。
長春花公司據以主張案涉貨物因水分含量過高構成固有缺陷導致貨損的主要依據是其于一審時提交的兩份《專家意見》,但兩份《專家意見》均為不具有從事我國進出口貨物殘損檢驗資質的專家撰寫的學術文章,支撐其觀點的數據主要源于他人的研究成果。上述《專家意見》既沒有結合案涉船舶參數證明案涉貨物水分含量與運輸期間的貨物毀損存在必然聯系,亦沒有證明案涉貨物存在水分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影響長途運輸、保管的情形。承運人長春花公司不能證明在其責任期間存在法定免責事由的情形,依法應對案涉貨物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二審判決查明事實,案涉船舶在空氣溫度、相對濕度、貨艙平均溫度,尤其是空氣露點和貨艙平均露點等環節均缺少完整記錄,亦沒有不同氣候和天氣條件下船內外露點數據記錄。二審判決據此認定長春花公司存在通風措施不當、未妥善管理貨物的過失具有事實依據。
本案《驗殘證書》的“結論”部分載明“上述大豆的殘損在卸貨前業已發生,結合以上數據,我們建議本批殘損大豆貶損23103184元人民幣”,即上述金額并未涉及貨物卸離船舶并交付收貨人之后產生的損失。一、二審判決以合同約定以及南通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作出的《驗殘證書》為基礎,以重慶仲裁委員會(2012渝仲字第72號仲裁裁決結果為參考,判令長春花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未超出《驗殘證書》評測的卸貨前貨物損失金額,本案并不存在長春花公司宣稱的由其負擔案涉貨物卸貨后未及時處理導致的擴大損失之情形。
關于本案管轄權問題,此前業已生效的(2015鄂民四終字第00194號民事裁定書已經認定武漢海事法院對重慶紅蜻蜓油脂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紅蜻蜓公司)與太保重慶公司之間的糾紛具有管轄權,太保重慶公司向紅蜻蜓公司支付承保范圍內的全部理賠款項后,申請變更當事人以代位行使紅蜻蜓公司在本案中的權利,并不影響武漢海事法院的管轄權。長春花公司關于案涉糾紛應提交倫敦仲裁解決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長春花公司的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白長春花船務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楊弘磊
審判員 任雪峰
審判員 沈紅雨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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