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簡介
2013年3月27日,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投保的航空器在試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墜入海中。飛機的所有人顏韶峰向飛機的保管人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提出索賠,索賠金額400多萬元,包括飛機損失、關稅、增值稅損失等。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申請法院將保險人深圳太保列為第三人,要求第三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吳凱律師代表深圳太保,對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主張進行抗辯。
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后,判決對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要求深圳太保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審理,且支持了吳凱律師的主張,認為失事飛機與深圳太保承保的飛機不是同一架飛機。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獲得完全勝訴。
二、法院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粵04民終171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顏韶峰,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愛國路泰寧花園A-9F。身份證號 碼:45010519730324003X。
委托代理人史一鳴,廣東華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少吟,廣東華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珠海機場候機樓一樓商用航空中心。
法定代表人方鐵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方莉,廣東銘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杰,廣東銘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審第三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2號新聞大廈20層。 負責人郭振雄,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凱,廣東恒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段亭武,廣東恒福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顏韶峰因與上訴人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瀚星公司)、原審第三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保管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 省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68號民事判 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 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0年12月12曰,顏韶峰以513, 390美元的價格從美國西銳設計公司(Cirrus Design Corporation) 購得型號為SR22的民用航空器(飛機)。2011年11月,美國西銳設計公司將案涉飛機交付給顏韶峰,深圳機場海關確認案涉飛 機價值人民幣3, 455, 916元,進口稅款172, 795. 8元,進口增值 稅616, 881. 01元。后顏韶峰委托瀚星公司辦理了案涉飛機的進口報關及繳稅手續,并支付了稅款。顏韶峰還通過瀚星公司就該飛 機在中國民用航空局辦理了登記手續,于2011年11月25日取得 該飛機的《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案涉飛機國際標志和登記標志為B-9592,航空器出廠序號為3748 )和《民用航空器標準適航證》,于2011年12月5日取得《民用航空器電臺執照》。2011年 12月,顏韶峰為案涉飛機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 分公司投保。保險期限為2011年12月13曰零時至2012年12月 12曰二十四時止。顏韶峰支付保險費86, 768. 93元。
2012年3月6日的《西銳飛機托管服務協議》協議約定,顏 韶峰將案涉飛機托管于瀚星公司處,托管費238, 400元/年;瀚星 公司的服務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飛機、發動機及航電的檢查、航 前航后檢查、排除故障及填寫文件、航前航后清潔、15天飛機停 放運轉檢查(對發動機試車、航電全面檢查)、30天飛機/發動機 功能檢查(對發動機試車、航電全面檢查)、故障檢查、維修(不 包括航材);瀚星公司的收費項目包括但不限于:油料購置9折、 維修零件9折。該協議約定的托管期限為一年,在雙方沒有任何 異議下自動續期一年,所有西銳飛機停放保養委托者須持有效的飛機保險。2012年3月15曰,顏韶峰向瀚星公司支付了托管費 238, 400元。2013年12月26曰,瀚星公司作為投保人向第三人 投保,被保險人為顏韶峰。第三人提供了《航空器保險投保申請 書》顯示,填報單位為瀚星公司,投保航空器類型為SR22,國際 注冊號為B-9593,生產序列號為3756,保費為74, 408元。同曰,
瀚星公司向第三人繳納保險74, 408元。第三人于當日簽發保單, 保險期限為2012年12月27日零時至2013年12月26曰二十四
時。
2013年3月27日下午,案涉飛機在珠海三灶機場執行訓練飛 行任務,飛機進入五邊實施降落過程中,加油門無效,發動機失 去動力,緊急迫降在機場05號跑道南段延長線約1. 3海里的海面 上,飛機前部完全沉入水中,僅機尾露出海面。機組人員安全獲救,航空器受損。2013年12月30日,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出具 《關于3月27曰珠海瀚星通航SR22/B - 9592飛機海上迫降事件 的調查報告》,內容載明,美國大陸發動機公司對案涉飛機的燃油系統部件功能測試發現,發動機驅動泵、油門體/計量活門及燃油 分配器均有在特定條件下不符合新產品規格的情況,但不影響燃油系統的泵油、計量和分配燃油的功能;數據記錄顯示在14: 41: 10 至14: 43: 25之間,發動機排氣溫度出現波動,各汽缸排氣溫度出 現不一致,此種現象可能的原因是燃油噴嘴阻塞或火花塞積碳。 拆卸檢查發現,燃油噴嘴無阻塞,大部分火花塞存在積碳,而火花塞積碳可能導致發動機熄火;因事發后無法提取飛機裝載航汽 樣本,無法判斷本次飛行的燃油品質,由于事發時中航油油庫同 批航汽樣檢測已不合格,而油庫油品保存環境由于飛機油箱,因此判斷本次飛行時使用油品已不滿足100#航汽標準,燃油品質不 合格也可能導致發動機熄火,綜上,此次事件可能是由于發動機火花塞積碳或機載航汽質量不滿足標準,導致發動機空中停車。
顏韶峰在法定期限內向原審法院提出調查取證申請,請求調取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出具《關于3月27曰珠海瀚星通航 SR22/B- 9592飛機海上迫降事件的調查報告》原件及第三人《航 空器保險投保申請書》原件。后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函, 確認顏韶峰提供的《關于3月27曰珠海瀚星通航SR22/B- 9592
飛機海上迫降事件的調查報告》復印件與原件內容一致。而第三人《航空器保險投保申請書》,已由第三人在本案中作為證據提交。
瀚星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向原審法院提出調查取證申請,請求向第三人調取案涉飛機的保險所有材料,包括航空器保險投保申 請書、航空器綜合險保單、保費繳交財務憑證記錄、被保險財產 備案資料、保險員談話記錄等。后第三人只提供了航空器保險投
保申請書、航空器綜合險保單,其他證據無法提供。
瀚星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向提出評估申請,請求對案涉飛機在 2013年3月27曰發生事故前的飛機價格進行評估。后原審法院委托珠海市誠信達房地產及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評估結論為案 涉飛機2013年3月27曰事故發生前的評估總價值為288萬元。 顏韶峰對該評估結論提出異議,并表示案涉飛機是新飛機,基本價格是340多萬,評估公司的評估價格為288萬,顏韶峰認為不 合理。對此,評估公司派員出庭解釋稱,一、飛機的年限的折舊,從生產到發生事故已經有一年多;二、飛機評估的時點也是以發 生事故時飛機市場全新價格作為參考,發生事故時全新飛機的價 格與2011年的全新飛機的價格有差別。
原審法院認為,一、關于瀚星公司的責任。顏韶峰、瀚星公司于2012年3月6日簽訂的《西銳飛機托管服務協議》約定顏韶峰將案涉飛機托管于瀚星公司處,瀚星公司提供管理服務,其中 包括飛機、發動機及航電的檢查、航前航后檢查、排除故障及填 寫文件、航前航后清潔、故障檢查、維修等。該協議約定的托管期限為一年,在雙方沒有任何異議下,上述協議自動續期一年。 2013年3月27日,案涉飛機緊急迫降海面并損毀。后民航中南地 區管理局出具《關于3月27曰珠海瀚星通航SR22/B- 9592飛機 海上迫降事件的調查報告》,報告分析事故原因為發動機火花塞積碳或機載航汽質量不滿足標準,導致發動機空中停車。對此,瀚 星公司作為托管協議的受托方,理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對案涉飛 機排除故障、檢查等義務。而發動機花塞積碳或機載航汽質量不滿足標準的事故原因,正屬于瀚星公司在服務過程應當排除的問 題,但卻未能完善解決。因此,顏韶峰主張瀚星公司承擔相應的 民事賠償責任,理據充足,予以支持。
至于瀚星公司主張顏韶峰未及時繳納托管費用而存在重大過錯的問題。首先,顏韶峰、瀚星公司的托管協議約定托管期限為 一年,在雙方沒有任何異議的情況下,上述協議自動續期一年。 事實上,2013年3月6日托管協議到期后,雙方均未提出異議, 該協議已經自動續期。托管協議除了約定的保管費用外,還約定了收費項目,其中包括油料購置、維修零件等。本案飛機事故的 原因系發動機花塞積碳或機載航汽質量不滿足標準,若瀚星公司 在日常維修檢查中發現上述問題,可以向顏韶峰主張相應費用。其次,顏韶峰未有明確表示不履行繳納托管費的義務,也沒有證 據顯示其沒有支付能力,同時瀚星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其多次催 告后顏韶峰仍拒不履行。雙方沒有因為顏韶峰未及時繳納托管費而終止或者解除合同。實際上,瀚星公司在事故發生時正在履行 常規的飛行任務等托管服務項目。顏韶峰未繳納托管費與飛機事 故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瀚星公司的上述主張,理據不足,原審法院不予采信。
二、關于第三人保險公司的責任。2013年12月26日,瀚星公司作為投保人向第三人投保,被保險人為顏韶峰。但是投保航 空器的國際注冊號為B-9593,生產序列號為3756。而顏韶峰的飛機國際注冊號為B-9592,生產序列號為3748,顯然,投保的飛機 信息與顏韶峰的飛機信息不符,且本案顏韶峰起訴的是保管合同 糾紛,至于雙方在締結保險合同時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責任如何承擔,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各方當事人可就案涉保險合 同糾紛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三、關于顏韶峰主張的案涉飛機損失問題。本案事故中,案 涉飛機前部完全沉入海中,僅有機尾露出海面,飛機經過修復后,即便可以繼續使用,但其使用價值也必然受到影響,因為受客觀 條件和維修工藝及水平的影響,事故飛機在修復后,整體技術指 標已達不到事故前的狀態,故其貶值損失同樣是顏韶峰的實際損失,是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瀚星公司應該對其予以賠償。因此, 顏韶峰主張瀚星公司賠償案涉飛機在事故發生前的價值,理據充 分,本院予以支持。結合珠海市誠信達房地產及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結論,案涉飛機在2013年3月27日事故發生前的 評估總價值為288萬元。顏韶峰雖提出異議,但是評估機構已派
員到庭進行了解釋,且顏韶峰亦無充分的證據證明鑒定機構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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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鑒定結論有誤。所以,案涉飛機賠償價值依照該評估機構的 評估結論。而顏韶峰進口關稅及進口增值稅,同樣由于飛機事故
而導致顏韶峰的損失,因此,結合以上分析,瀚星公司應當向顏 韶峰賠償飛機損失288萬元,及進口關稅損失172, 795. 8元及進 口增值稅損失616, 881. 01元。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 百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顏韶峰支付飛機損失人民幣2, 880, 000元;二、珠海瀚星通用航 空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曰內向顏韶峰支付飛機進口關稅損失人民幣172, 795.8元及飛機進口增值稅損失人民幣 616, 881. 01元;三、駁回顏韶峰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 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0, 765元,由珠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 公司負擔35, 235元,顏韶峰負擔5530元。
顏韶峰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 第一項和第二項,改判瀚星公司賠償顏韶峰的飛機損失3455916 元,瀚星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如下:原審將顏 韶峰的飛機損失3455916元認為為288萬元是錯誤的,因為2011 年11月,顏韶峰委托瀚星公司辦理飛機的進口報關及繳稅手續時,深圳機場海關就確認了飛機價值3455916元。顏韶峰的飛 機為全新飛機,自購買回來之后,就一直停放在瀚星公司處,由瀚星公司托管、保養維護服務,直到本案2013年3月27曰 的事故發生以前,涉案飛機都從未使用過,談何折損?所以瀚 星公司應當賠償飛機損失3455916元。
瀚星公司亦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 審判決,駁回顏韶峰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如下:一、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的飛機損失數額沒有扣除飛機殘值。 涉案飛機失事墜海后并未解體,該飛機已由相關部門打撈出水, 飛機的各主要部件仍然具有財產價值,因此飛機至今仍有殘值,而評估機構當庭陳述對涉案飛機作出288萬元的評估價時并未 扣減相應的殘值。二、顏韶峰在本案中存在相應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一審法院并未認定。被上訴人未依約繳納托 管費用,導致飛機未能如約作定檢及更換滑油等部件,造成飛 機失事顏韶峰存有重大過錯。根據雙方簽訂的《飛機托管服務協議》約定托管服務費用應在實際提供托管服務7曰內一次性 繳納,雙方2013年3月5日簽訂協議,2013年3月4日期滿后 均未提出異議,上訴人仍繼續實際對涉案飛機進行保管,被上 訴人一直未繳納,雙方在履行保管合同過程中,交納保管費用是瀚星公司的一項主要義務,此保管費用也是主要用于做定檢 和更換飛機滑油和部件,顏韶峰未履行此義務,造成飛機失事, 對本案損失的發生有重大過錯。飛機失事不能順利得到保險公司理賠被上訴人存有過錯,根據托管服務協議第十章,顏韶峰 作為飛機的所有權人及停放保養委托者,必須維持有效的飛機 保險,事實上無論涉案飛機的保險公司的選擇、保費標準確定及繳納等均系顏韶峰直接與保險公司聯系確定,而保險公司及 保單出現重大錯誤完全系由顏韶峰與保險公司均未盡到慎重責任所致,因此涉案飛機失事后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理賠,顏韶峰存有重大過錯。三、第三人保險公司在本案中存在重大過錯, 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保險公司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造成飛機 無法理賠。
顏韶峰答辯稱,一、涉案飛機構成全損,原審判決認定瀚 星公司應按涉案飛機在事故前的價值賠償損失并無不當。涉案飛機已經被海水沒頂,在海水中的侵泡時間長,且海水具有極 強腐蝕性,無修復可能,屬于全損,況且,瀚星公司在原審筆 錄中承認了涉案飛機報廢了。二、瀚星公司的違約過錯直接造成飛機事故,與顏韶峰何時繳納第二年的托管服務費毫無關聯, 所以瀚星公司理應承擔全部損失,原判決的上述認定是正確的。三、涉案飛機失事未能帶到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在于瀚星公 司及保險公司,與顏韶峰無關。保險公司提供的《航空器保險 投保申請書》顯示,事故發生期間的保險是由瀚星公司代顏韶峰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投保人是瀚星公司,向保險公司填報所 有資料也是瀚星公司,顏韶峰僅僅是被保險人和收益人,如果 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因為填報的航空器信息有誤,責任也在瀚星公司與保險公司,顏韶峰對此不存在任何過錯。
第三人保險公司陳述稱,第一,一審判決認為本案屬于飛機 保管合同糾紛,與瀚星公司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是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如果兩個上訴人要求第三人承擔保險賠償 責任應該另案提出訴訟,在本案中不應該審理,一審法院判決 認定事實清楚。第二,一審判決也提到了根據各方提供的證據本案發生事故的飛機并不是保險人承保的飛機,所以保險人不 需要對涉案飛機承擔保險責任。
經核,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結合雙方的上訴和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 點是一審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結果能否采信和瀚星公司對本案損失是否有過錯的問題
根據瀚星公司與顏韶峰簽訂的《西銳飛機托管服務協議》, 瀚星公司的服務項目含有飛機、發動機及航電、故障等各項檢查、維修等內容,原審法院根據專業的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瀚 星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賠償責任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至于瀚星公司提出的顏韶峰是否按合同約定付費的問題涉及合同的違約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屬于 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的問題,應當由瀚星公司另行提出請求。
原審釆納的評估結果不存在鑒定機構資質缺陷、程序違法、 結論依據不足的問題,原審對評估結果予以采信是正確的,本院予以維持。關于殘值是否扣減的問題,瀚星公司沒有提交證 據證明是否存在殘值、殘值價值多少和應當扣減的依據,本院 對該意見不予采納。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 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5716元由顏韶峰負擔9559元,珠 海瀚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負擔3615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孫永紅
審判員:崔拓寰
代理審判員:李苗
書記員:孔祥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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