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中國駐荷蘭大使吳懇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選擇法院協議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公約》于2005年6月30日由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二十次外交大會通過,2015年10月1日生效。荷蘭外交部為《公約》保存機關。目前,《公約》已有歐盟(適用于除丹麥以外的28個成員國)、墨西哥和新加坡等締約方,美國、烏克蘭等國已簽署《公約》。《公約》適用于國際案件中當事人就民事或商事事項簽訂的排他性選擇法院協議,被選擇法院所作判決應當根據《公約》得到承認與執行。
《公約》便利各國加強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合作,有利于維護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有利于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有利于促進國際經濟往來。《公約》尊重當事人選擇法院協議的效力,保障市場主體依法享有選擇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與中國民事訴訟法和對外締結的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中的規定基本一致。
簽署《公約》后,中國將加緊研究《公約》批準事宜。目前,中國對外締結的含有相互承認與執行民商事判決內容的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僅35項。《公約》如獲得批準并對中國生效,將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中國現行民商事司法協助機制的不足,為中國在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領域開展對外合作提供新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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