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雁冰
摘要
海運大豆發生熱損后,關于熱損大豆與完好大豆混合加工問題的探討一直“猶抱琵琶半遮面”。
實際上,《糧食與食品工業》2018年第25卷第2期及《中國油脂》2018年第43卷第10期對此已有論及,在業界有目共睹。
假如貨主分別有一批熱損大豆和一批完好大豆,如何加工生產出豆油和豆粕,有兩種不同方式:一是各自單獨加工,二是二者混合加工。
在合理性上,與各自單獨加工對比,混合加工只有主觀上為了減損且客觀上具有減損效果,其才具有合理性;否則將構成不當擴大損失。
熱損大豆與完好大豆混合加工減損機制,首先是混合大豆熱損粒率降低至國家標準要求或者足以生產出同級合格豆油和豆粕要求;由此帶來產成品豆油和豆粕品質變化,避免了產成品降級及相應降級貶值損失。在此過程中,即使發生了生產成本增加(須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金額須低于各自單獨加工造成的損失。
關于混合加工減損的技術可行性及量化,可參相關國家標準:(1)《糧油名詞術語 油脂工業》(GB/T 8873-2008);(2)《大豆》(GB1352-2009);(3)《大豆油》(GB/T 1535-2017);(4)《飼料原料 豆粕》(GB19541-2017)等。
對于混合加工減損相關證據,我國《食品安全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及《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等,均有明確規定。
此外,混合加工減損須接受各主管機關行政監管以及刑法規制,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罪”。
綜合考量上述混合加工相關國家標準、法定證據以及行政監管和刑法規制,混合加工減損的實際損失及實際貶值率可以確定。請參“東方先鋒輪案”。
關于熱損大豆減損義務,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和二十七條、《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及《保險法》第五十七條均有明確規定。據此,貨主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對熱損大豆進行減損是其法定義務;違反此義務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熱損大豆通過加工確定的損失是否屬于承運人責任期間問題,參武漢海事法院(2012)武海法商字第01085號民事判決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鄂民終677號民事判決書及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411號民事裁定書之幸運草輪案,其中大豆熱損后,實際損失系通過其直接投產并基于其所產出的豆粕、豆油、油腳、造腳等事實予以確定;但此損失仍屬承運人責任期間。
關鍵詞:海運熱損大豆與完好大豆混合加工 損失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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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熱損大豆與完好大豆混合加工實踐
參《糧食與食品工業》2018年第25卷第2期中《試述我國油脂加工技術進展動態》(作者:左青,左暉):“1 預處理壓榨浸出”之“1.1預處理生產工藝”,“為了生產質量好的油脂和餅粕,降低生產成本。在生產過程中減少非水化磷脂含量、盡可能減少油脂中加工色素含量,減少美拉德反應(膨化)。在大豆中混有霉豆、青豆較多時,即熱損粒高于15%的巴西大豆,很難或不能生產合格的大豆毛油和豆粕,需要混入1/3美國大豆一起加工”。
另參《中國油脂》2018年第43卷第10期中《提升大豆加工一級油得率探討》(作者:左青、錢勝峰、左暉):“選用膨化浸出工藝,根據不同品種的大豆,對熱損率高的巴西豆和儲存時間較長的國儲豆,采取兩種大豆混合,調整工藝參數,既要滿足飼料和養殖業的需求,又要考慮到油廠生產的效益”。
基上,在熱損大豆很難或不能生產合格大豆毛油和豆粕的情況下,將熱損大豆與完好大豆混合生產,可使其生產出的大豆毛油和豆粕合格。
二、熱損大豆與完好大豆的兩種加工方式
假如貨主有一批熱損大豆和一批完好大豆,對其如何加工,有兩種不同方式。
(一)熱損大豆與完好大豆分別加工
此時,完好大豆加工所得豆粕和豆油價值完全不受熱損大豆影響。
另一方面,該批熱損大豆加工所得豆粕和豆油在得率和貶值兩方面將會與假定其完好時產生差異,即其實際損失及其實際貶值率。請參“陽光自豪輪大豆熱損案”和“阿曼達輪大豆熱損案”。
(二)熱損大豆與完好大豆混合加工
為了避免加工生產出的豆油和豆粕品質降級,實踐中會采用熱損大豆與完好大豆混合加工的方式。
三、熱損大豆與完好大豆混合加工的合理性及減損機制
(一)混合加工的合理性
在合理性上,與各自單獨加工對比,混合加工只有主觀上為了減損且客觀上具有減損效果,其才具有合理性;否則將構成不當擴大損失。
(二)熱損大豆與完好大豆混合帶來混合大豆熱損粒率變化
熱損大豆與完好大豆混合后,混合大豆的熱損粒率將發生變化。例如:
混合前,譬如完好大豆熱損粒率為1%、熱損大豆熱損粒率為15%;
混合后,譬如混合大豆熱損粒率為3%,使其達到合格狀態或者可以生產出合格豆油和豆粕的狀態。
(三)大豆熱損粒率變化帶來產成品豆油和豆粕品質變化
由于混合后熱損粒率達到要求,其生產的豆油和豆粕品質自然合格,避免了熱損大豆單獨生產時發生的豆油和豆粕不合格現象。
(四)豆油和豆粕品質變化帶來的貶值率變化
混合加工后所有豆油和豆粕均合格,避免了相應降級貶值損失。在此過程中,假如產生了生產成本增加(須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應大大低于各自單獨投產造成的損失。
四、混合加工減損的技術可行性及量化:大豆加工相關國家標準
(一)《糧油名詞術語 油脂工業》(GB/T 8873-2008)相關規定
2.1 預處理工序
油料進入榨油機(或浸出器)之前加工工序的總稱。【備注:熱損大豆與完好大豆混合發生于此工序期間】
2.2 壓榨工序
利用外力壓榨料坯中油脂的過程。
2.3 浸出工序
亦稱“萃取”,即用溶劑提取的過程。【備注:熱損大豆與完好大豆混合加工后豆粕和毛油產出發生于此工序期間】
2.8 精煉工序
亦稱“煉油”,即除去毛油中雜質的過程。【備注:熱損大豆與完好大豆混合加工后產出的毛油精煉為食用油發生于此工序期間】
按2.8.1.5,毛油,是指“經壓榨或浸出等工藝得到的未經處理的油”。
按2.8.1.6,精煉油,是指“毛油經一個或幾個精煉工序后,所得符合標準的油脂之總稱”。
4 技術經濟指標術語
此部分包括4.1油料含油率、4.2出油率、4.3出油效率、4.4出餅(粕)率、4.5干餅(粕)含油率、4.6油分總損失、4.7精煉率、4.8煉耗酸價比、4.9煉耗、4.10威森損失、4.11煤耗、4.12電耗、4.13汽耗、4.14水耗、4.15溶劑損耗多或少、4.16碘價氫耗比,及4.17溶劑殘留量。
(二)《大豆》(GB1352-2009)相關規定
3.3.6 熱損傷粒
因受熱而引起子葉變色和損傷的顆粒。
3.9 熱損傷粒率
熱損傷粒占試樣的質量分數。
5.1.1 大豆質量指標應符合表1規定。
等級1,熱損傷粒不大于0.2%
等級2,熱損傷粒不大于0.2%
等級3,熱損傷粒不大于0.5%
等級4,熱損傷粒不大于1%
等級5,熱損傷粒不大于3%
附錄A 完整粒率、損傷粒率、熱損傷粒率檢驗方法
A.3.3 熱損傷粒率按式(3)計算:
熱損傷粒率 = (1 – m2/m1)x(m7/m3)x100% ----(3)
式中:m1為大樣質量,單位為克;m2為大樣雜質質量,單位為克;m3為小樣質量,單位為克;m7為單獨檢出的熱損傷粒,單位為克。
【備注:按照該式,熱損大豆與完好大豆混合,混合后樣品的熱損傷粒率將發生變化,其中完好大豆部分熱損傷粒率上升,熱損大豆部分熱損傷粒率降低,直至達到合格大豆水平或者達到足以生產出合格豆油和豆粕的水平。】
(三)《大豆油》(GB/T 1535-2017)相關規定
3.1 大豆原油
采用大豆制取的符合本標準原油質量的不能直接供人食用的油品。
注:又稱大豆毛油。
3.2 成品大豆油
經加工處理符合本標準成品油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供人食用的大豆油品。
3.4 脂肪酸
脂肪族一元羧酸的總稱,通稱為R-COOH。
3.9 酸價
中和1g油脂中所含游離脂肪酸需要的氫氧化鉀毫克數。
4 分類
大豆油分為大豆原油和成品大豆油兩類。
6.1 大豆原油質量指標
大豆原油質量指標見表2(略)。
6.2 成品大豆油質量指標
成品大豆油質量指標見表3(略)。其質量指標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8.2 出廠檢驗
8.2.1 應逐批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8.2.2 按表2和表3的規定檢驗。
8.4 判定規則
8.4.1 產品未標注質量等級時,按不合格判定。
8.4.2 產品經檢驗,有一項不符合表2、表3規定值時,判定為不符合該等級的產品。
【備注:由于成品大豆油的三級指標具有一定浮動幅度,故熱損大豆與完好大豆混合加工可以達到完好大豆單獨加工可以達到的等級,比如均達到一級品,即指標值雖然略低,但達到了一級品區間,不影響其按一級品銷售。】
10.4 銷售
預包裝的成品大豆油在零售終端不得脫離原包裝散裝銷售。
(四)《飼料原料 豆粕》(GB19541-2017)相關規定
3.1 氫氧化鉀蛋白質溶解度
豆粕樣品在附錄A所示條件下,可溶于0.2%氫氧化鉀溶液中的粗蛋白質含量占樣品中總的粗蛋白質含量的質量分數。
4.1 感官性狀
本品呈淺黃色或淡棕色或紅褐色;不規則的碎片狀或粗顆粒狀或粗粉狀;無發酵、霉變、蟲害及異味異臭。
4.2 質量等級指標
質量等級指標見表1。其中,等級分為特級品、一級品、二級品和三級品,共四級,氫氧化鉀蛋白質溶解度均不低于73%。
【備注:由于飼料用豆粕的三級指標具有一定浮動幅度,故熱損大豆與完好大豆混合加工可以達到完好大豆單獨加工可以達到的等級,比如均達到一級品,即指標值雖然略低,但達到了一級品區間,不影響其按一級品銷售。】
五、混合加工減損之法定證據
(一)我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第五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九十八條
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二)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品種、范圍、安全管理要求和相應的技術標準組織生產、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生產、加工、安全管理情況和產品流向的報告。
第三十八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被檢查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單位和個人、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有關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資料;
(二)查閱或者復制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有關檔案、賬冊和資料等;
(三)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問題作出說明;
(四)責令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五)在緊急情況下,對非法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施封存或者扣押。
(三)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進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應當建立進口檔案,載明其來源、貯存、運輸等內容,并采取與農業轉基因生物相適應的安全控制措施,確保農業轉基因生物不進入環境。
(四)我國《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從事進出境糧食的收發貨人及生產、加工、存放、運輸企業應當建立相應的糧食進出境、接卸、運輸、存放、加工、下腳料處理、發運流向等生產經營檔案,做好質量追溯和安全防控等詳細記錄,記錄至少保存2年。
六、混合加工減損相關行政監管
(一)我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略);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略);
(四)(略);
(五)(略);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略);
(八)(略);
(九)(略);
(十)(略);
(十一)(略);
(十二)(略);
(十三)(略)。
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情形,規定了罰則。
(二)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銷售、使用經法定檢驗、抽查檢驗或者驗證不合格的進口商品,或者出口經法定檢驗、抽查檢驗或者驗證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停止銷售、使用或者出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處違法銷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我國《刑法》相關規制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八、熱損大豆混合加工減損后,實際損失及實際貶值率認定
熱損大豆混合加工減損后,其實際損失及實際貶值率可按上文第四部分相關國家標準、第五部分相關法定證據、第六部分相關行政監管及第七部分刑法相關規制予以確定。請參“東方先鋒輪大豆熱損案”。
九、貨方對熱損大豆采取減損措施的法定義務及定損標準
(一)貨方對熱損大豆采取減損措施的法定義務
1、我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2、我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我國《海商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一旦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被保險人收到保險人發出的有關采取防止或者減少損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別通知的,應當按照保險人通知的要求處理。
對于被保險人違反前款規定所造成的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4、我國《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二)熱損大豆實際損失及實際貶值率之基準
1、熱損大豆采取了混合加工減損措施后,其實際損失及實際貶值率應按混合生產證據確定。
2、熱損大豆未采取混合加工減損措施,而是單獨加工的,其實際損失及實際貶值率應按熱損大豆單獨加工證據確定,暫不論其合理性。
3、熱損大豆經過正當拍賣或變賣的,其實際損失及實際貶值率應參照拍賣價或變賣價確定,暫不論其合理性。
簡言之,熱損大豆實際損失及貶值率應以其實際處置方式為依歸,且應考慮其法定減損義務,以據實確定實際的、合理的、減損后的損失。
十、熱損大豆通過加工定損,不影響該損失發生于承運人責任期間
關于熱損大豆通過加工確定的損失是否屬于承運人責任期間,“幸運草輪案”歷經武漢海事法院一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現已塵埃落定。
按武漢海事法院(2012)武海法商字第01085號民事判決書第11至12頁,“2012年7月24日,南通CIQ對涉案貨物作出編號為321100112002651的驗殘證書。證書載明:……后在南通CIQ的監督下,港方對堆存的殘損大豆中的霉變大豆進行了挑揀和計重,重量累計544.64噸,由此計算出不同程度的受損大豆重量分別為:嚴重霉變600.16噸、輕度受損9499.46噸、中度受損11090.12噸、嚴重受損1257.34噸。在此基礎上,以2011年10月重慶、南通地區豆粕市場價格為參考,分別計算出受損大豆出油率降低造成的損失8955000元、豆粕品質降低造成的損失12874361元、霉變大豆喪失使用價值造成的損失2502367元和因油腳、造腳變多而增加的收益1228544元。結論:上述大豆的殘損在卸貨前業已發生;綜合以上數據,我們建議本批殘損大豆貶損23103184元。”
“在仲裁程序中,太保重慶公司已就紅蜻蜓公司是否存在及時減損、加工工藝導致的產品減量和品質瑕疵等問題進行了答辯,重慶仲裁委員會已對太保重慶公司的答辯理由進行了審理,并對太保重慶公司應賠付的數額作出認定。……對于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涉案貨損發生在承運人責任期間,長春花公司作為承運人未足以證明其免責事由,應承擔貨損賠償責任。”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鄂民終677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411號民事裁定書依然認定:“本案《驗殘證書》的‘結論’部分載明‘上述大豆的殘損在卸貨前業已發生,結合以上數據,我們建議本批殘損大豆貶損23103184元人民幣’,即上述金額并未涉及貨物卸離船舶并交付收貨人之后產生的損失。”
基上,幸運草輪案中,大豆熱損實際損失系通過其直接投產并基于其所產出的豆粕、豆油、油腳、造腳等事實予以確定;但此損失仍屬承運人責任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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