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
【權威觀點】
集裝箱超期使用費屬于集裝箱租用合同或者運輸合同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歸還集裝箱的義務所造成的違約損失,一般為提供集裝箱的一方當事人因喪失正常使用集裝箱的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和向第三人主張租用涉案集裝箱的成本損失。
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索賠主體一般是集裝箱的提供者,包括專業集裝箱租賃公司和向托運人提供集裝箱作為運輸工具的承運人。收貨人提取貨物后不合理滯留集裝箱,承運人可以根據運輸合同關系或者集裝箱租賃合同關系向該收貨人主張集裝箱超期使用費。
在判定此類糾紛的賠償數額時,承運人網上發布的有關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標準,不能當然視為集裝箱提供者與使用人之間的約定,除非雙方明確約定采用該標準;如果集裝箱的提供者與使用人之間沒有明確約定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標準,集裝箱提供者主張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應當舉證證明集裝箱使用費的同期市場價(有關市場主體普遍采用的價格);如果集裝箱的提供者舉證證明其網上發布的有關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標準與同期市場價大致相當,也可以采納其網上發布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標準。
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訴訟時效應根據所涉不同法律關系而定:集裝箱使用人與專業集裝箱公司訂立集裝箱租賃合同的,應根據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確定訴訟時效;承運人在履行貨物運輸合同過程中將集裝箱作為運輸工具提供給貨方使用的,應根據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關系確定訴訟時效。
------2012年7月28日時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劉貴祥在全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
【簡粗解讀】
1、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索賠主體:A專業集裝箱租賃公司根據租賃合同索賠;B托運人提供集裝箱作為運輸工具的承運人根據運輸合同關系索賠。
2、除非雙方明確約定,承運人網上發布的不能視為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標準;沒有明確約定的,集裝箱提供者對集裝箱使用費的同期市場價負舉證責任;集裝箱提供者網上發布標準與同期市場價差不多滴,法院可以采納。
3、法律關系不同,訴訟時效不同。
【權威觀點】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收貨人在目的港提取貨物后未歸還集裝箱,或者收貨人逾期提貨產生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承運人可以向收貨人主張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承運人選擇依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向(訂約)托運人主張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法院應向其釋明訴訟風險。目的港無人提貨的,承運人可向(訂約)托運人主張集裝箱超期使用費。關于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標準,運輸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在沒有約定標準時,可采用集裝箱提供者網站公布的標準或者同類集裝箱經營者網站公布的同期同地的市場標準。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可合理預見規則和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減損規則,也應當為集裝箱使用費賠償額的計算確定一個合理的限度,該限度可根據具體案情合理酌定。目前有的海事法院以重置一個同類新集裝箱的價格為限(如青島、上海、廣州),有的海事法院以該價格的1.5倍為限(如寧波),有的海事法院還以一定期限(如60天)為限計算,一致的認識是應當有合理上限,但標準不一,這些標準總體上均有合理性,但相關情況較復雜,一時尚難以完全統需要進一步探索并總結經驗,既然全國海事審判系統都希望統一賠償上限標準,根據海事法院中的多數意見,建議各院逐步向上述以同類新集裝箱市價1倍為限的做法靠攏,集中探索一段時期,看是否能夠以此統一標準。對此,希望各院注意兩點:一是原則上暫以同類新集裝箱市價1倍為基準試行,還可以根據具體案情適當浮動或者調整;二是各院至少要保證對類似情況的酌定標準和幅度先做到本院各裁判基本一致。
關于承運人請求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承運人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托運人、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的批復》(法釋(1997)3號)等司法解釋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017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王淑梅在全國海事審判實務座談會上的總結講話
【簡粗解讀】
1、收貨人提貨物不還箱或逾期提貨的,承運人向收貨人主張超期箱費。
2、承運人向托運人主張的,法院應向其釋明訴訟風險。
3、目的港無人提貨的,承運人向托運人主張超期箱費。
4、超期箱費標準的確定,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的可采用集裝箱提供者網站公布標準或者其他網站同期同地的市場標準。(較2012年劉貴祥講話有變化)
5、超期箱費上限暫以同類新集裝箱市價1倍為基準試行。
6、承運人請求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承運人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托運人、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的批復》(法釋(1997)3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法經(1996)74號《關于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承運人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托運人、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有關法律未予以規定前,比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此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公主簡介
王博,曾任執業律師、地方法院法官,現就職于武漢海事法院,系多家平面及網絡媒體專欄專家、特約撰稿人、“海事法官”微信公眾號創建人。以輕松詼諧的文風進行海事海商法律的宣傳普及,引發海商學術界及海事法律圈同行的廣泛關注和好評,被譽為“史上最逗比海事法官”、“海事法律圈當年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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