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偉青 羅春
2013年8月14日12時13分,夏天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夏天公司)所屬的5.7萬噸級中國香港籍散貨船夏長輪(TRANS SUMMER)滿載5萬多噸鎳礦自印度尼西亞駛往中國廣東陽江港,在珠江口小萬山島以南氷域錨泊防臺過程中傾側沉沒。船上21名船員棄船后被香港飛行服務隊和南海救助局救助船全部救起,船上燃油泄漏入海,造成附近大萬山島港池、周圍島嶼岸線、南沙灣沙灘、周圍漁業養殖設施以及外圍海域不同程度的污染。事故發生后,廣州海事法院于2014年底受理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珠海海事局、港澳籍漁民及當地漁民、養殖戶等281個申請人的債權登記申請,并于2015年依法審理相關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確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在污染事實認定、損失范圍和大小等方面存有較大的爭議,經過了多次調查取證、開庭審理,該281件案件最終得以調解解決。雖然該系列案最終調解解決,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司法鑒定程序和鑒定報告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值得我們重視和反思。本文對這些問題進行系統梳理,嘗試提出對策建議,希望為今后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有價值的參考。
一、私益訴訟中鑒定意見作為證據形式的缺失問題及應對
夏長輪系列案件中,僅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向法庭提供了廣東省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中心出具的《珠海萬山群島“8.14”沉船事故泄油造成漁業生物資源損失評估報告》作為鑒定意見,漁民、養殖戶、合作社等作為原告的私益訴訟案件中均無鑒定意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在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污染損害是否存在、污染范圍和污染程度以及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都是案件審理中遇到的專門性問題。這些事實的認定對專業性要求比較高,由于法院缺乏相應的技術手段,必須依賴鑒定評估機構的作用,證明方法與證據形式以鑒定意見(或評估報告)為優先選項。鑒定是否及時啟動,鑒定程序是否規范,鑒定結論是否全面、客觀、準確、公正,最終決定了損害事實的認定和索賠請求能否得到全面實現。但囿于漁民、養殖戶等原告在舉證的主動性、有效性等方面不足,大多數海洋污染責任賠償糾紛案件中沒有鑒定意見這樣的證據。如果僅僅以舉證證明責任的分配來決定案件結果,必然導致舉證能力不足的當事人敗從而造成由受害人承擔污染的后果,放縱了污染者的責任,這與國家保護海洋環境、懲罰污染行為的立法旨義是相違背的。在夏長輪系列案件私益訴訟中,對于鑒定意見缺失的問題及應対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一案中的鑒定意見能否在另案中作為證據采信的問題
在部分漁民、養殖戶、養殖合作社作為原告起訴被告夏天公司請求賠償捕撈收入損失和養殖物損失的案件中,雙方對捕撈區域、養殖區域是否屬于受污染影響的地區,進而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有較大的爭議。就該專業性問題,在另一個案件,即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作為原告起訴被告夏天公司賠償漁業資源損失的案件中部分地涉及,原告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作為負有履行海洋環境保護職責的機關,在污染事故發生后,委托廣東省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中心對事發海域開展溢油污染事故應急調查監測,并根據現場調查結果形成評估報告。該評估報告根據調查海域監測站位置監測到的海水中石油類濃度測定結果,對于沉船點附件海域的污染范圍提出了專業性的意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院可以依本案當事人的申請,將另案中當事人提交的評估報告作為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經過本案當事人質證后予以采信,以解決該專業性問題證據不足的情況。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6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環境侵權案件解釋)第6條第(3)項規定,應由被侵權人提供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與損害之間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筆者認為,該規定僅僅要求被侵權人提供關于關聯性事實的證據材料,而沒有將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被侵權人,也沒有改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3)項關于“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因此,對于捕撈區域、養殖區域位于評估報告監測的污染區域范圍內的,應認定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立;對于捕撈區域、養殖區域位于評估污染區域范圍以外的案件,雖然按照證據規定仍然要由污染行為人證明因果關系不成立,但污染行為人仍然可以申請法院調取另案的評估報告,以捕撈區域、養殖區域位于評估污染區域范圍以夕卜為由,完成因果關系不成立的舉證。
(二)未經評估的養殖損失難以認定問題
夏長輪沉沒漏油污染海域事故發生后,受污染地區的養殖戶向船公司提起養殖物的損失索賠,原告訴訟能力有限,在污染發生時,并未聘請專業的鑒定評估機構對損害程度、養殖物市場價值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其向法院提交的證明其養殖物損失的證據為當地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現場勘驗筆錄,由于該勘驗筆錄的形成過程存在瑕疵,所依據的部分數據為養殖戶自報,缺乏客觀性,因此勘驗筆錄難以得到采信。就未經評估的養殖損失如何認定的問題,夏長輪系列案件法官聯席會議進行了多次深入的討論研究后,采取了現場調查、走訪附近養殖戶、向當地漁政部門和統計部門及水產市場調查了解、養殖戶提供購買魚苗等證據的方法多管齊下,對該問題作了合理的認定。為了避免在今后的訴訟中存在類似的困擾,目前需要做好幾項迫切的工作:一是以審理好海洋污染案件為契機,聯合海洋漁業部門、漁政部門、基層組織等,開展好法治宣傳,對沿海沿河的養殖戶進行事前訴訟指引、發放訴訟指南、宣傳資料等方式,提高漁民、養殖戶的法律意識特別是證據意識,平時在養殖的過程中保留好購買魚苗、飼料、聘請人工等成本投入的證據,在漁業污染事故發生時,及時進行證據保全,進行鑒定評估,確保在將來的訴訟中有據可依;二是建議當地政府、漁政部門、稅務部門對沿海養殖業加強管理,建立臺賬,對養殖的魚類種類、數量情況采取漁民自報與政府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養殖戶進行跟蹤檢查指導;三是建議統計部門采取精細化的統計方式,對漁業區別養殖業和捕撈業的生產方式、區別勞動人口和戶籍人口的統計口徑進行統計;四是建議村委會、漁業協會等組織在受原告委托進行污染損失情況勘驗調查時,應做到客觀公正,聘請專業的勘驗人員,邀請對方當事人到場,采取視頻記錄、雙方當事人簽字等方式,加強勘驗記錄的證據效力。
二、公益訴訟中鑒定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及應對
原告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代表國家對被告夏天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國家漁業資源經濟損失和監測費用,提供了廣東省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中心出具的《珠海萬山群島“8.14”沉船事故泄油造成漁業生物資源損失評估報告》,被告針對該評估報告提供了專家審核意見,并提出了監測中心是原告的下級單位、與原告具有利害關系、調查程序與調查方法不符合規范、沒有進行油指紋比對測試、選擇對照區不可靠、沒有進行跟蹤調查、天然漁業生物資源恢復費用以抽象的和純理論的計算公式得出結論、魚卵仔魚經濟損失不屬于直接經濟損失據此計算恢復費用有誤等多項抗辯意見。作出評估報告的廣東省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中心派員接受了法庭的質詢,就調查程序與調查方法、對照區的選擇等問題作出了說明,并補充提供了油指紋鑒定報告、現場監測照片等相關證據。對于幾項爭議比較大的問題,分析如下:
(一)關于鑒定評估機構的中立性問題
鑒定評估機構的中立性問題在海洋油污損害責任糾紛中由來已久。由于國家海洋漁業資源管理體制的設置,組織海洋資源環境調查、監測、監視等海洋環境保護是海洋漁業部門的主要職責之一,海洋漁業部門有的下設漁業環境監測中心作為內設機構,有的作為直屬事業單位,取得了國家漁政局頒發的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鑒定資格證書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計量認證證書,在海域污染事故發生后,受海洋漁業主管部門委托進行了調查監測,并對漁業損失進行評估后出具評估報告。在以往的海洋污染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不乏當事人對鑒定評估機構的中立性提出質疑,從而否認評估報告的鑒定效力。從司法實踐來看,因為原告提供的證明污染行為、污染程度、損害大小等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就是評估報告,如果在缺乏有效反證的情況下輕易否定評估報告的證據效力,將面臨案件事實難以查明的局面,故司法實踐中,僅以違反中立性的理由否認評估報告證據效力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今后的案件中,為了不再因該問題而導致當事人在鑒定評估報告的證據效力上產生爭議,筆者建議:首先,捋順海洋漁業資源管理制度,隸屬于行政機關的職能部門的鑒定評估機構與海洋漁業管理部門脫鉤,不管在人事還是業務上取消上下級管理關系,使鑒定評估機構成為獨立機構。其次,海洋漁業管理部門在委托鑒定評估的同時,及時與造成油污行為的一方當事人、保險人聯系,邀請相關利益方參與到鑒定評估的過程中來。再次,存在多個符合資質條件的鑒定機構的情況下,海洋漁業管理部門應申請法院搖珠選定鑒定評估機構。在海洋油污損害責任糾紛實體案件未起訴到法院的時候,可以根據環境侵權案件解釋第11條的規定先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中由法院搖珠選定鑒定評估機構,可較好地避免鑒定評估報告因中立性問題而出現不必要的爭議。
(二)鑒定評估報告中生態損失的缺失問題
在原告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訴被告夏天公司案件中,評估機構的受托事項包括兩項:一是對事發海域環境污染情況進行調查;二是評估污染造成的漁業生物資源損失。評估機構依照《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對事發海域進行了大面積的海洋環境應急監測,開展漁業生物資源調查和跟蹤監視監測,依照《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中規定的比較法和魚卵、仔魚評估法對漁業資源損失量進行評估,并以當地價格論證部門或市場管理部門提供的主要市場水產品平均零售價格、魚類苗種平均價格,計算出天然漁業資源直接經濟損失額和天然漁業資源損失恢復費用。通覽評估報告,評估機構僅對漁業資源的損失作出了評估。眾所周知的是,船舶油污事故發生后,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是對整個海洋生態系統的損害,包括鳥類、天然漁業資源、游泳生物、微生物等海洋生物物種,以及海岸紅樹林等水生植物群種,還有海島、沙灘、海岸線等景觀資源,而不僅局限于天然漁業資源的損失。不僅在本案,而且在多年來海事法院審理的船舶油污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少見代表國家的行政機關提出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進而得到支持的典型案例。
之所以大多數船舶油污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原告未提出海洋生態損失的請求,原因主要有:一是海洋資源管理體制導致管理部門的行政職責交叉不明。海洋污染事故發生后,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有多個部門,如農業部門、海洋局、海洋與漁業部門、環保部門等,其中又以海洋與漁業部門提起漁業資源損失為主,有時又附帶提起生態損失的請求。多頭管理的局面導致海洋污染事故發生后,哪個部門可以代表國家提起哪方面的索賠缺乏較為明確的規定和預期。[1]二是生態損失的評估缺乏具體的、技術性和操作性強的指導規范。經過多年的實踐和摸索,在漁業資源損失評估方面,有農業部的《水域污染事故漁業損失計算方法規定》,也有國家標準,如《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雖然2015年1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并明確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包括制定、實施修復方案的費用和監測、監管等費用,但在生態損失評估方面缺乏指導性規范,對生態損失的調查程序沒有明確規定,特別是對損害的量化存在較大困難,生態損失與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漁業資源損失之間的邏輯關系亦缺乏定論。在缺乏損害范圍、損害大小等基本事實支撐的前提下,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亦難以確定。
有鑒于此,筆者建議:一是要從國家層面明確海洋資源的管理職責清單,明確由哪個部門代表國家提起海洋生態損失的公益訴訟。在行政機關沒有提起生態損失恢復費用索賠時,應允許環保公益組織提起公益訴訟,以彌補海洋污染事故發生后,生態損失恢復費用無人索賠的漏洞,造成國家利益嚴重損失的應追究責任。在船舶燃油污染海域事故發生后,船公司往往就污染造成的損害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的行政機關應該在設立基金公告期間申請債權登記,如果公告期間屆滿不登記,視為放棄債權,法律后果非常嚴重。因此,負有職責的行政機關應提高加強環境保護的主體意識和依法保護國家海洋利益的責任意識,及時并正確地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代表國家行使訴訟權利。二是要盡快完善海洋生態損失的調查評估程序,出臺詳細的損失計算方法。2011年國家環保部發布《環境污染損害計算推薦方法》,在定量化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方面提供技術支持,對污染修復、生態修復作了界定,能否直接適用于海洋污染事故的損害計算,尚需進一步的論證。2014年10月,國家海洋局發布了《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評估辦法》,對污染行為、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的范圍、責任部門等作出了框架性的規定。這對于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規范專門化進程來說是一個長足的進步,但污染事故發生后評估機構可依據的調查程序規范、損失計算方法等關鍵問題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鑒定評估報告對漁業資源直接經濟損失的估算問題
在上文所述的案件中,評估報告根據《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的規定,分別計算出魚卵仔魚直接經濟損失和游泳生物直接經濟損失兩項之和,作為漁業資源直接經濟損失。《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第5條是關于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評估的規定,第5.1條為直接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第5.2條為魚卵、仔稚魚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第5.3條為天然漁業資源損失恢復費用的估算。從條文編排體例上看,直接經濟損失與魚卵仔魚經濟損失是并列關系,直接經濟損失僅指按照第5.1條公式14計算的結果而不包括第5.2條的魚卵仔魚經濟損失,如果按照這樣的邏輯關系,那么評估報告的計算結果是不適當的。筆者曾就《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中規定的直接經濟損失與魚卵仔魚經濟損失的邏輯關系咨詢了國家標準化委員會的專家,答復是魚卵仔魚是成魚的早期生命體,經濟損失的計算存在一個折算為成魚的比例,所以雖然計算方法不一樣,但魚卵仔魚的損失仍然屬于直接經濟損失。從專家的答復意見來看,評估報告的計算是正確的。但是,《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畢竟在條文設置上將直接經濟損失與魚卵仔魚經濟損失分別規定,并未明確二者包含與被包含的邏輯關系。考量《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第5.1條和第5.2條,對比農業部《水域污染事故漁業損失計算方法規定》第二條關于直接經濟損失額計算的規定,筆者認為,《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第5.1條和第5.2條的本意是魚卵仔魚的損失仍然屬于直接經濟損失。因此,筆者建議,國家標準化委員會盡快修訂《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的有關條文,明確魚卵仔魚經濟損失屬于漁業資源直接經濟損失。
此外,值得探討的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漁業資源直接經濟損失的可行性問題。作為自然資源類損失的漁業資源直接經濟損失能否得到支持,在以往國內的司法實踐中觀點并不統一:有的是以有形財產損失得到支持,有的以造成環境損害所引起的收入損失得到支持,有的以合理恢復措施費用的損害類型得到支持,有的未得到支持。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油污規定)于2011年7月1日頒布施行后,因船舶油污事故造成環境、自然資源損失的賠償規則有了較大的調整,較好地解決了《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簡稱燃油公約)與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商法、《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國內法諸法并存、法律適用不規范、標準不統一的問題。油污規定第17條規定:“船舶油污事故造成環境損害的,對環境損害的賠償應限于已實際采取或者將要采取的合理恢復措施的費用。恢復措施的費用包括合理的監測、評估、研究費用。”這里明確了漁業資源損失作為環境損害的范圍,應限于已實際采取或者將要采取的合理恢復措施的費用。故除非原告能證明漁業資源直接經濟損失與恢復措施費用之間的等價關系,否則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漁業資源直接經濟損失。
漁業資源直接經濟損失不屬于環境損害的賠償范圍,正確評估漁業資源直接經濟損失還有何現實意義?筆者認為仍然有意義,鑒定評估機構根據《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第5.3條的規定,在天然漁業資源損失恢復費用的估算中,需要以漁業資源直接經濟損失作為依據。
(四)鑒定評估報告對天然漁業資源損失恢復費用的估算問題
漁業資源損失應按燃油公約規定的已實際采取或者將要采取合理恢復措施的費用予以賠償,而不能以其他損失類型予以賠償,[2]天然漁業資源損失恢復費用作為一項訴訟請求,在形式上、名稱上、損失類型上符合燃油公約、油污規定的要求。在原告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訴被告夏天公司案件中,原告提供的評估報告根據《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第5.3條的規定,提出天然漁業資源損失恢復費用4367.25萬元的主張。對于該計算方法得出的天然漁業資源損失恢復費用金額,能否為法庭所采信?能否允許被告提供反證所推翻?審判實踐歷來觀點不一。根據燃油公約第9條、油污規定第9條和第17條的規定,原告按照評估報告拫據漁業資源直接經濟損失乘以3倍主張天然漁業資源損失恢復費用的請求,在性質上仍然是對環境損害的賠償請求,在要件上應滿足燃油公約和油污規定的條件,即限于已采取或者將要采取的合理恢復措施的費用。原告應證明天然漁業資源損失恢復費用與已采取或者將要采取合理恢復措施的費用之間的等價關系,而不僅僅是提供一個數學公式計算得出的結果。但是,作為國家標準的《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畢竟又規定天然漁業資源的恢復費用原則土不低于直接經濟損失額的3倍。評估機構依據該國家標準規定的計算公式對天然漁業資源的恢復費用進行估算并不算違反評估程序。
如何平衡作為國家標準的《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與燃油公約和油污規定之間的差距?從短期來看,筆者建議,原告在提供依據《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估算評估報告的同時,如果已經采取恢復措施的,應提交證明采取恢復措施的證據;未采取恢復措施的,應提供將要采取恢復措施的證據,如海洋環境修復方案、修復預算、專家論證稿等形式,證明采取包括游泳生物增殖放流方案、為修復環境采取的人工島礁建設方案等恢復措施將要發生的費用。結合以上證據,人民法院可合理認定天然漁業資源損失恢復費用。從長期來說,筆者建議,參考《國際油污賠償基金索賠手冊》提出的幾條污染損害賠償范圍的原則,[3]進一步完善《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中對天然漁業資源損失恢復費用的計算公式,探索更加科學合理的可量化的評估方法。
(五)鑒定評估報告對鑒定評估、調查監測費用的認定問題
在原告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訴被告夏天公司案件中,原告提供的評估報告載明:“本次泄漏油污染事故海域環境質量與漁業資源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160萬元。”評估依據為原告與評估機構簽訂的委托評估協議約定調查與評估費用人民幣為160萬元。該評估報告的意見是否能得到法院認定?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大多是肯定的態度,但就評估報告對鑒定評估、調查監測費用的認定來看,至少存在兩方面的疑問。一是對鑒定評估、調查監測費用認定的依據不足。僅憑原告與評估機構簽訂的委托評估協議明顯不夠,因為該協議是評估單位在接受調查、監測、評估事項委托之前估計的費用,并非實際支出的費用。二是評估費用的性質不明確。從油污規定第17條的規定來看,恢復措施的費用包括合理的監測、評估、研究費用,因此評估費用屬于油污規定第17條規定的環境恢復措施的費用應全部由海洋污染行為人賠償。但是,就評估行為來說,它同時符合對污染范圍、污染程度、污染損失大小等案件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作出有證明力的意見或結論。在這個意義上講,評估行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鑒定特征,因此,評估費同時符合鑒定費的性質。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2條的規定,按照訴訟費負擔的有關原則來進行負擔分配。那么,評估報告中的評估費就應該從調查、監測費用中單列出來按照訴訟費的分配原則來負擔。如何認定評估報告中評估的性質,決定了評估費應作為損失的一部分還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會出現完全不一樣的承擔結果。
結語
在海洋油污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審理中,鑒定是一項重要的程序事項,同時具有程序與實體的雙重功能,牽一發而動全身。人民法院在審理海洋油污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過程中,事前和事后均應重視鑒定在案件審理中的作用,通過訴訟指引、發布案件審理情況通報、發出司法建議等方式,指引當事人及時、正確地啟動鑒定評估的程序,促使鑒定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報告的依據更加充分、報告更加完善,為公正審理該類糾紛打下堅實的基礎。
【注釋】
[1]孫芳龍、高良臣:“海洋生態索賠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海事審判(2011)》,劉年夫主編,廣東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8頁。
[2]劉壽杰、余曉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載《中國海事審判(2011)》,劉年夫主編,廣東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4頁。
[3]司玉琢:《海商法專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71-57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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