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貨輪公司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指導案例16號)
【關鍵詞】
海事訴訟/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賠償責任限額計算
【裁判要點】
1.對于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法院僅就申請人主體資格、事故所涉及的債權性質和申請設立基金的數額進行程序性審查。有關申請人實體上應否享有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以及事故所涉債權除限制性債權外是否同時存在其他非限制性債權等問題,不影響法院依法作出準予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裁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運輸的船舶”,應理解為發生海事事故航次正在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運輸的船舶。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二、江蘇煒倫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訴米拉達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案(指導案例31號)
【關鍵詞】
民事/船舶碰撞損害賠償/合意違反航行規則/責任認定
【裁判要點】
航行過程中,當事船舶協商不以《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確立的規則交會,發生碰撞事故后,雙方約定的內容以及當事船舶在發生碰撞事故時違反約定的情形,不應作為人民法院判定雙方責任的主要依據,仍應當以前述規則為準據,在綜合分析緊迫局面形成原因、當事船舶雙方過錯程度及處置措施恰當與否的基礎上,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三、海南豐海糧油工業有限公司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案(指導案例52號)
【關鍵詞】
民事/海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一切險/外來原因
【裁判要點】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的“一切險”,除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還包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在被保險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情況下,由于相關保險合同中除外責任條款所列明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險貨物損失的,可以認定屬于導致被保險貨物損失的“外來原因”,保險人應當承擔運輸途中由該外來原因所致的一切損失。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
四、浙江隆達不銹鋼有限公司訴A.P.穆勒-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指導案例108號)
【關鍵詞】
民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合同變更/改港/退運/抗辯權
【裁判要點】
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依據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的規定,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享有要求變更運輸合同的權利,但雙方當事人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的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托運人行使此項權利時,承運人也可相應行使一定的抗辯權。如果變更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難以實現或者將嚴重影響承運人正常營運,承運人可以拒絕托運人改港或者退運的請求,但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不能變更的原因。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0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86條
五、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訴阿昌格羅斯投資公司、香港安達歐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海難救助合同糾紛案(指導案例110號)
【關鍵詞】
民事/海難救助合同/雇傭救助/救助報酬
【裁判要點】
1. 《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和我國海商法規定救助合同“無效果無報酬”,但均允許當事人對救助報酬的確定可以另行約定。若當事人明確約定,無論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方均應支付報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馬力小時和人工投入等作為計算報酬的標準時,則該合同系雇傭救助合同,而非上述國際公約和我國海商法規定的救助合同。
2. 在《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和我國海商法對雇傭救助合同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第10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79條
六、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荔灣支行訴廣東藍粵能源發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證開證糾紛案(指導案例111號)
【關鍵詞】
民事/信用證開證/提單/真實意思表示/權利質押/優先受償權
【裁判要點】
1. 提單持有人是否因受領提單的交付而取得物權以及取得何種類型的物權,取決于合同的約定。開證行根據其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持有提單時,人民法院應結合信用證交易的特點,對案涉合同進行合理解釋,確定開證行持有提單的真實意思表示。
2. 開證行對信用證項下單據中的提單以及提單項下的貨物享有質權的,開證行行使提單質權的方式與行使提單項下貨物動產質權的方式相同,即對提單項下貨物折價、變賣、拍賣后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7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2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
七、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指導案例112號)
【關鍵詞】
民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事故原則/一次事故/多次事故
【裁判要點】
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確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實行 “一次事故,一個限額,多次事故,多個限額”的原則。判斷一次事故還是多次事故的關鍵是分析事故之間是否因同一原因所致。如果因同一原因發生多個事故,且原因鏈沒有中斷的,應認定為一次事故。如果原因鏈中斷并再次發生事故,則應認定為形成新的獨立事故。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12條
地址:廣州市珠江新城珠江東路6號廣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4層、15層
聯系人:吳律師
手機:13924066692(微信同號)
電話:020-85277000
版權所有:華南海事商事律師網 地址:廣州市珠江新城珠江東路6號廣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4層、15層
粵ICP備19149243號??電腦版 | 手機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