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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OCL高雄”輪貨損糾紛案
    瀏覽量:1428 上傳更新:2019-11-09

    一、案情簡介

    東方海外貨柜航運有限公司承運一批LG等離子模組貨物,從南京運往香港,承運船舶為“OOCL高雄”輪。貨物運抵香港后,華展船務有限公司委托東方海外貨柜航運有限公司將其從香港運往珠海,東方海外貨柜航運有限公司委托宏豐船務有限公司運輸,貨物在從香港運往珠海的途中遭遇大風浪,裝載貨物的部分集裝箱落水,造成貨損。貨物保險人在賠償貨主后向東方海外貨柜航運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索賠貨物損失共約111萬美元及利息。吳凱律師代表東方海外貨柜航運有限公司處理該案。

    本案經廣州海事法院一審和廣東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最終判決東方海外貨柜航運有限公司無需對本案貨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獲得完全勝訴。

    二、法院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粵高法民四終字第13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 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廣州大道中303、305號首層西 面 2、6、14、22 層。

    負責人:段安洪,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勁松、丘彪山,均為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東方海外貨柜航運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灣 仔港灣道25號海港中心33樓。

    法定代表人:王德成,董事。   ^

    委托代理人:曹陽輝,廣東敬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凱,廣東敬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宏豐船務有限公司(MNGFOONG SHIPPING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干諾遒中122號海港商業大廈

    法定代表人:吳敏儀,董事。

    委托代理人:黃暉,廣東恒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靜,廣東恒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青島伊鸝鷥特航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蛇口太子路水灣大廈404號。

    負責人:鐘鏡堂。

    原審被告:謝里夫斯威爾公司(SHERRIFSVILLE CORPORATION)。 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德輔道中249 - 253號東寧大廈401室)。

    法定代表人:司徒巖,董事。

    委托代理人:黃暉,廣東恒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靜,廣東恒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囯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下稱人保廣州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東方海外貨柜航運有限公司(下稱東 方海外公司)、宏豐船務有限公司(下稱宏豐船務公司)、原審被 告青島伊鸝鷥特航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稱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謝里夫斯威爾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海 事法院( 2008 )廣海法初字第5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人保廣州分公司原審訴稱:珠海經濟特區金品電器有限公司(下

    稱金品公司)向樂金電子(南京)等離子有限公司(下稱樂金公司)購買了 5,000件等離子模組貨物,該貨物通過水路從南京經香港運 輸至珠海。樂金公司就該貨物向人保廣州分公司投保貨物運輸保險,人保廣州分公司簽發了保險單。樂金公司作為托運人,委托伊鸝鷥 特深圳分公司將上述貨物按CY-CY方式從香港運到珠海,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接受了委托,補簽了提單。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將貨物 委托東方海外公司實際運輸,東方海外公司簽發了提單。東方海外 公司接收委托后,又將貨物交由宏豐船務公司實際運輸。宏豐船務公司接收貨物并簽發提單后,將貨物裝上謝里夫斯威爾公司所有的 “宏豐10”輪從香港運往珠海。運輸途中裝載本案貨物的6個集裝 箱中有3個落水,另外3個集裝箱因碰撞擠壓受損。人保廣州分公司向被保險人樂金公司支付了保險賠款,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伊 鸝鷥特深圳分公司作為承運人,東方海外公司、宏豐船務公司及謝 里夫斯威爾公司作為實際承運人,應對貨物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請求判令東方海外公司、宏豐船務公司、伊鸝絲特深圳分公司和謝 里夫斯威爾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向人保廣州分公司賠償貨物損 失1,115, 419. 02美元、港幣3, 046元及人民幣8, 000元及其利息, 并承擔訴訟費用。

    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原審未答辯。

    東方海外公司原審辯稱:人保廣州分公司不具有訴權;東方海

    外公司不是本案貨物運輸的實際承運人;貨物損失是由樂金公司的過錯所致;保險單載明貨物的保險金額比實際價值高出10%,對于 超出貨物價值部分的保險賠款,人保廣州分公司不享有代位求償權; 東方海外公司對貨損享有賠償責任限制。請求駁回人保廣州分公司 的訴訟請求。

    宏豐船務公司原審辯稱:人保廣州分公司沒有取得合法的保險代位求償權;人保廣州分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宏豐船務公司為承 運貨物船舶“宏豐10”輪的所有人和光船租賃人,也不能證明宏豐船務公司是實際承運人;人保廣州分公司所提交的貨損檢驗報告不 能證明受損原因及貨物損壞發生在承運人責任期間內;人保廣州分 公司的賠償請求超出實際貨損的價值;宏豐船務公司有權享受賠償責任限制。請求駁回人保廣州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謝里夫斯威爾公司原審辯稱:謝里夫斯威爾公司同意宏豐船務公司的答辯意見。此外人保廣州分公司未能提供船舶所有權證書證 明謝里夫斯威爾公司是承運貨物“宏豐10”輪的所有人和光船租賃 人。請求駁回人保廣州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

    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如下:2008年1月10日,偉星數碼有限公司代金品公司向樂金公司訂購5, 000件LG32寸等離子模組,單價 253. 40美元,總價為1,267, 000美元,支付條款為CIF珠海。貨物 被分別裝入箱號為 OOLU1665836、OOLU7320976、OOLU7727067、

    OOLU7729115、OOLU7831298、00LU7832416 的六個集裝箱,由東方

    海外公司運抵香港后,樂金公司委托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將該貨物從香港運輸至珠海,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又通過其交貨代理華展船 務有限公司(下稱華展公司)交由東方海外公司運輸。2月17日, 上述貨物在香港被裝上“宏豐10”輪運往珠海。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于2月19日以東方海外公司代理的名義補簽了抬頭為伊鸝鷥特深 圳分公司的第EM08020006號提單,該提單載明:托運人為樂金公司, 收貨人憑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指示,通知人金品公司,交貨 代理華展公司,承運船舶“宏豐10”輪,航次為449N,裝貨港香港,卸貨港珠海,貨物為LG32寸等離子模組,貨物數量417個托盤,總重為50, 040公斤。

    東方海外貨柜航運(香港)有限公司(下稱東方海外香港公司)于2008年2月17日代東方海外公司簽發了第OOLU3030344080號提 單,載明:托運人華展公司,收貨人金品公司,通知人伊鸝鷥特深 圳分公司,承運船舶“宏豐10”輪,航次為449N,裝貨港香港,卸貨港珠海,運輸方式為FCL/FCL和CY/CY,貨物為LG32等離子模姐, 貨物數量為417個托盤,總重為50, 040公斤,運費預付。

    2008年2月18日,“宏豐10”輪在駛往珠海途中航行于香港 大嶼山南部附近的大鴉洲海域時,拖攬突然斷開,裝載貨物的第 OOLU7831298、OOLU7320976 及 OOLU7832416 號的三個集裝箱落水。 其中第OOLU7831298號及第OOLU7320976號集裝箱被打撈出水,第 OOLU7832416號集裝箱未被找回。香港民安保險有限公司(下稱民安保險公司)受人保廣州分公司委托,委托歐亞海事顧問有限公司 會合承運人委派的檢驗員Andrew Moore & Associates的Rodricks 先生以及駁船船東互保協會委派的檢驗員J & S Survey Co.,Ltd. 的李先生,于2月27日前往位于香港特別行政區九龍荔枝角興華街 西的宏豐運輸有限公司(下稱宏豐運輸公司),對第OOLU7831298 號及第OOLU7320976號集裝箱及未找回的第OOLU7332416號集裝箱 貨物的損壞情況進行檢驗,并于5月28日出具檢驗報告。該檢驗報 告認為:裝載貨物的兩集裝箱發生不同程度損壞,內載貨物包裝物 料浸濕、溶爛,貨物外露,安放在底層的貨物受到淤泥污染,貨物水濕是由于接觸到海水所造成的;落水的三個集裝箱裝載了 2, 808 件LG32等離子模組,單價為每件253.40美元,貨物總值為 711,547.20美元;被救貨物的殘佘價值為3, 000港元/公噸,第 OOLU7831298號及第OOLU7320976號集裝箱的貨物總殘佘價值不少 于6, 015.42美元(按美元兌港元1: 7.78折算);由于發生意外時 三個集裝箱處于“宏豐10”輪嚴格的控管下,因而“宏豐10”輪應 該為本次事故負責。人保廣州分公司向民安保險公司支付了檢驗費、 代理手續費及郵電傳真費共計3, 046港元。

    未落海的第 OOLU1665836、OOLU7727067、OOLU7729115 號三個

    集裝箱運到目的港珠海后交給了金品公司。由于貨物發生損壞,金品公司予以退貨。2008年3月14日,樂金公司委托中國檢驗認證 集團珠海有限公司對第 OOLU1665836、OOLU7727067、OOLU7729115 號三個集裝箱內的貨物進行殘損鑒定。該鑒定報告表明:所檢驗的三個集裝箱內共2,192塊LG32等離子模組中,外觀沒有受損的為 1,992塊,外觀輕度受損20塊,外觀嚴重受損180塊;按照合同單 價每塊225美元計算,損失價值為41, 850美元;價值基準曰為合同 簽訂日2008年1月9日。人保廣州分公司向中國檢驗認證集團珠海 有限公司支付了鑒定費人民幣8, 000元。

    貨損事故發生后,樂金公司曾就上述全部貨物損失向東方海外公司發函索賠1,393, 700美元。

    樂金公司就該批貨物向人保廣州分公司投保貨物運輸險,人保廣州分公司于2008年2月5日向樂金公司簽發了第 PYIE200844019360E0U95號保險單予以承保。該保險單載明:被保 險人樂金公司,保險貨物為LG32寸等離子模組,數量5, 000件,保 險金額1,402,500. 58美元,啟運曰期為2008年2月6曰,裝載運輸工具為 “KAI TONG 6,,輪 80G6E 航次或 “OOCL KAOHSIUNG,,021W 航次或“宏豐10”輪2008 - 033航次,運輸路線自南京經香港至珠海,承保險別為1982年1月1曰英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A)、1982 年1月1日附加協會貨物戰爭險保險條款及附加罷工暴亂及國內暴 亂險。事故發生后,人保廣州分公司分別于7月2曰和12月9曰向 樂金公司支付了保險賠款600,000美元和515,419.02美元,總計 1,115, 419. 02美元。樂金公司于2009年1月、6日簽訂賠款收據及 權益轉讓書,確認收到人保廣州分公司賠付的保險單號為 PYIE200844019360E01195號保險單項下于2008年2月18日由“宏 豐10”輪承運的從香港至珠海的等離子模組索賠案的保險賠款 1,115, 419, 02美元,并收到人保廣州分公司墊付的檢驗費3, 046港 元和人民幣8, 000元,同意將該項保險標的所有的權益及追償權在上述款項限度肉轉讓給人保廣州分公司。

    另查明,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具有無船承運人資格。

    人保廣州分公司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海事處出具的關于“宏豐 10”輪的證明書,以證明該輪的船舶所有人為謝里夫斯烕爾公司。 東方海外公司對該證據予以確認。宏豐船務公司和謝里夫斯威爾公司認為,該證據未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且為在香港形成的證據, 未辦理公證、認證手續,不予確認其證據效力。原審法院認為該證 據已經原審法院與原件核對,宏豐船務公司和謝里夫斯威爾公司予以否認但未提供相反證據,故應予采信。據此認定,謝里夫斯威爾 公司是“宏豐10”輪的船舶所有人。

    人保廣州分公司提交宏豐運輸公司的事故報告,以證明貨物發生損壞的事實及情況。東方海外公司也提交宏豐運輸公司的事故報

    告,以證明貨物損壞發生在“宏豐10”輪運輸期間。在人保廣州分 公司提交的事故報告中,宏豐運輸公司稱:2008年2月18曰,“宏 豐10”輪在航行中遭遇強風浪,船舶上的鋼索突然斷裂,船舶嚴重 搖擺,導致部分集裝箱掉落大海。在東方海外公司提交的事故報告中,宏豐運輸公司稱:“宏豐10”輪在前往珠海途中,由于天氣惡 劣發生集裝箱落水事故,東方海外公司受到影響的集裝箱為第 OOCLU7831298、OOCLU7320976 及 OOLU7832416 號的三個集裝箱。該

    兩份事故報告均載明宏豐運輸公司為宏豐船務公司的代理。宏豐船務公司和謝里夫斯威爾公司對上述兩份事故報告的真實性予以否 認。原審法院認為,該兩份事故報告所記載的內容不僅能互相印證, 且與上述認定的有關“宏豐10”輪裝載貨物航行途中遇險的事實一 致,故應予確認。

    人保廣州分公司提交返廠檢修內部報告,以證明未落水的三個集裝箱貨物的損失為339, 612. 66美元。東方海外公司、宏豐船務公 司和謝里夫斯威爾公司認為該份證據為復印件,沒有原件核對,且為被保險人單方出具,所載內容又與殘損鑒定報告相矛盾,對其真 實性不予確認。原審法院認為,該份報告為被保險人單方出具的, 其中所載關于貨物損失的內容與殘損鑒定報告相矛盾,故不予確認。

    人保廣州分公司提交投標書,以證明落水的三個集裝箱貨物的殘值。投標書載明OOLU7320976、OOLU7831298號集裝箱裝運的受損貨物最高投標價為56, 000港元。東方海外公司、宏豐船務公司和謝 里夫斯威爾公司認為該份證據為復印件,沒有原件核對,對其真實 性不予確認。原審法院認為,該份投標書雖為復印件,但所載明的受損兩集裝箱貨物的殘值比經檢驗報告所評估的6015.42美元高, 屬對人保廣州分公司不利的證據,在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供其他殘值貨物處理證據的情況下,對人保廣州分公司提供的投標書的真實 性予以采信。據此可以認定,OOLU7831298、OOLU7320976號集裝箱 受損貨物的殘值為56, 000港元,折合7,197. 94美元。

    東方海外公司提交第WF5008033031號提單復印件及原審庭后 補充提交第OOLU30105717060號提單復印件、東方海外香港公司發給宏豐船務公司的訂艙單電子郵件打印件、宏豐運輸公司發給東方 海外香港公司的訂艙確認函電子郵件打印件、宏豐運輸公司發給東 方海外香港公司有關裝船清單、未落海集裝箱清單、被撈回落海集裝箱的電子郵件打印件及上述電子郵件公證書,以證明貨物由東方 海外公司委托給宏豐船務公司實際承運。人保廣州分公司確認證據 的效力。宏豐船務公司和謝里夫斯威爾公司認為,第WF5008033031 號提單為復印件,沒有原件核對,且沒有經任何人簽發,不予確認 其證據效力;東方海外香港公司發給宏豐船務公司的訂艙單電子郵件打印件、宏豐運輸公司發給東方海外香港公司的訂艙確認函電子 郵件打印件、宏豐運輸公司發給東方海外香港公司有關裝船清單、 未落海集裝箱清單、被撈回落海集裝箱的電子郵件打印件均為東方海外公司庭后提交,已過舉證期限,并且證據是在香港形成,沒有 辦理相應的公證、認證手續,而且只是東方海外公司與宏豐運輸公 司的往來郵件,不涉及宏豐船務公司,與宏豐船務公司無關。原審法院認為,第WF5008033031號提單復印件沒有原件予以核對,也沒 有其它證據予以印證,并且沒有簽發,不予釆信;第 OOLU30105717060號提單復印件也沒有簽發,且該提單載明由東方 海外公司運輸本案貨物,不能證明東方海外公司所主張宏豐船務公司運輸本案貨物的事實。東方海外公司沒有提供其它證據證明其所 提交的電子郵件的發件人和收件人為宏豐船務公司,而且從電子郵 件的內容看,發件人和收件人均為宏豐運輸公司。雖然在上述電子郵件有注明“宏豐運輸公司作為宏豐船務公司的代理”,但從內容 來看,宏豐運輸公司沒有表明其是作為宏豐船務公司的代理。因此,東方海外公司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宏豐船務公司接受其委托運 輸了貨物。

    案經原審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定》第n條的 規定,該案應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該案貨物運輸的目的地在原審法院轄區范圍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的規定,原審法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各方當事人對貨物運輸合同 適用的法律沒有約定,人保廣州分公司、東方海外公司、宏豐船務公司及謝里夫斯威爾公司均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提出主張和 進行抗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 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范》第四條第二款關于“當事人未選擇 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且未提出 法律適用異議的,應當視為當事人已經就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作出選擇”的規定,該案實體爭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決。

    人保廣州分公司承保的貨物是裝載于“宏豐10”輪從香港運往 珠海的5, 000件LG32等離子組。雖然保險單上顯示承保貨物的航次 與提單上所顯示的航次不一致,但保險單的其他信息均與該案已查明運輸貨物的信息相同。因此,該案海上運輸的貨物即為人保廣州 分公司所承保的保險標的。該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后,人保廣州 分公司向被保險人作出了保險賠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人保廣州分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 有權代位被保險人依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請求承運人賠償貨物損 失。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 人;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托,從事貨物運輸或部分運輸的 人,包括接受轉委托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該案中,樂金公司將貨物交由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運輸,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以東方海 外公司代理的名義向被保險人簽發了托運人為被保險人的提單。但 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其為東方海外公司的代理,而且東方海外公司在庭審中也否認了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作為其代理簽發提單,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關于“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 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在東方海外公司沒有追認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為其代理人的情 況下,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應自行承擔簽發提單的民事責任。因此, 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是該案貨物運輸的承運人。該案貨物最終裝載在謝里夫斯威爾公司所有的“宏豐10”輪實際運輸,在沒有其他相 反證據的情況下,謝里夫斯威爾公司應為實際承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處于 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內發生的滅失或者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貨物是在運往目的地的途中受到了損失。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和謝里夫斯威爾公司作為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在沒有提交證據證明 貨物損失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免責事 由引起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對發生在其責任期間內的貨物損失承擔連 帶賠償責任。該案貨物損失已由人保廣州分公司向被保險人賠償, 依法應由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和謝里夫斯威爾公司向人保廣州分公司賠付。人保廣州分公司請求東方海外公司、宏豐船務公司承擔連 帶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于東方海外公司、宏豐 船務公司在貨物運輸中的責任,可由當事人根據相互之間的法律關系另行解決追償。

    該案貨物總共為六個集裝箱貨物。兩個集裝箱由于落水遭受濕損,一個集裝箱落水下落不明可以認定為全損,另外三個集裝箱雖 然沒有落水,但也由于遭受擠壓而發生損失。經檢驗并扣除殘值, 落水的三個集裝箱貨物的損失金額為704, 349. 66美元,未落水的三 個集裝箱損失金額為41,850美元。但檢驗報告和殘損鑒定證書所依 據的貨物單價并非一致,檢驗報告以單價253. 40美元為計算基準, 而殘損鑒定書則以單價225美元為計算基準。殘損鑒定證書是我囯 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作出,并且它是在被保險人所提供的買賣合苘、報關單等資料的基礎上作出的,因此,殘損鑒定證書所載明的計算 基準單價225美元計算該案貨物損失更有說服力。據此可計算得出,: 該案貨物損失的金額總計為666, 452. 06美元。

    沒有證據表明貨物是由于承運人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和承運人謝里夫斯威爾公司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她翁為 或不作為造成的,因此,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和謝里夫斯威亦公司 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賠償限額賠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限額,按照貨物件數或者其它 貨運單位數計算,每件或者每個其它貨運單位為666. 67計算單位, 或者按照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為2計算單位,以二者中賠償限額較高的為準。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作為承運人簽發的提單載明受損 的6個集裝箱貨物為417個托盤,重50, 040公斤。因此,貨物損壞 的賠償限額,若按照貨物件數計算為278, 001. 39計算單位,若按照 貨物毛重計算為100, 080計算單位,依法應按照278, G01. 39計算單 位為準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所稱計算單位是指國際貨 幣基金組織規定的特別提款權。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08年2 月18曰公布的美元對特別提款權的比率1: 0.633832計算,貨損的 賠償限額為438, 604. 22美元。人保廣州分公司請求的超過賠償限額部分的損失,不予支持。人保廣州分公司支付保險賠款后產生的利 息損失依法應由伊鸝絲特深圳分公司承擔。人保廣州分公司于2008 年7月2日和12月9日分別向被保險人作出600,000美元和 515,419. 02美元的保險賠付,所以利息應從2008年7月2曰起, 將438, 604. 22美元按2008年7月2日美元對人民幣的比率折成人民幣,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 的支付之日止。

    至于人保廣州分公司請求的檢驗費和保險代理費用,因不屬于人保廣州分公司直接支付給被保險人的保險賠償,而是人保廣州分 公司出于理賠的需要所支出的費用,故對人保廣州分公司該費用損 失的請求,不予支持。

    由于該案系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因此東方海外公司有關被保險人樂金公司與收貨人金品公司之間買賣合同的抗辯,不在該案 的審理范圍之內,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三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囯海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及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 定,原審法院判決:(一)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與謝里夫斯威爾公 司連帶賠償人保廣州分公司貨物損失438, 604. 22美元及其利息(從 2008年7月2日起,以該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兌人民幣匯率 中間價將上述美元換算為人民幣,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支付之曰止);(二)駁回人保 廣州分公司對東方海外公司和宏豐船務公司的訴訟請求;(三)駁 回人保廣州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金錢給付義務,應予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 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 65,408元,由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與謝里夫斯威爾公司連帶負擔

    25, 654. 96元,人保廣州分公司負擔39, 753_ 04元。

    上訴人人保廣州分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改判兩被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一)被 上訴人東方海外公司是實際承運人,應當與合同承運人承擔連帶賠 償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實際承運 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托,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包括接 受轉委托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根據該定義,構成實際承運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接受合同承運人的委托或轉委托,二是 從事貨物運輸或部分運輸。2、東方海外公司接受合同承運人的委托。所謂委托是否專指與承運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的情況,一般認為不 限于委托代理合同,而是泛指委任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情形。此外有 人認為實際承運人不應局限于與承運人簽訂有委托代理合同的人。承運人主要以三種合同委托運輸,即租船合同、運輸合同或者委托 代理合同,其中簽訂租船合同和運輸合同在實際中最為常見,也是 實際承運人制度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如果將實際承運人限于承運人和其他承運人之間簽訂有委托代理合同的在實務中極為少見/從 立法淵源來看,漢堡規則下的實際承運人明確包括租船合同和運輸合同。從理論上看,委托泛指事務的委托,在雇傭合同、承攬合同、 運輸合同、保管合同中都可能包含委托關系,因此將前述42條中的委托理解為委托合同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東方海外公司簽發的提 單載明的托運人是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的交貨代理,東方海外公司 與合同承運人通過提單證明的運輸合同關系,就是委托關系的體現。因此可認定東方海外公司的運輸行為是受合同承運人的委托。3、提 單是東方海外公司從事貨物運輸的證明。東方海外公司簽發提單記載的貨物是本案貨物,運輸區間為香港到珠海全程運輸。實際承運 人包括所有接受委托或者轉委托進行全部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 而不問其是否實際履行運輸行為。如果一項運輸由承運人委托他人,他人又再次轉委托他人,則接受委托或轉委托的人都是實際承運人。 4、實踐中,實際承運人表現形式為,承運人與托運人締結運輸合同后,不是用自己所有的船舶或光船租賃的船舶,而是預先以定期或 航次租船的形式備妥船舶,或是以托運人的身份與其他運輸公司簽 訂第二份運輸合同,然后用其他船公司的船舶進行承攬的運輸,此時出租船舶的人或第二份運輸合同下的承運人是實際承運人。東方 海外公司就是這種實際承運人。5、東方海外公司接受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的委托,并簽發提單,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際承運人。(二) 宏豐船務公司是實際承運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1、宏豐船務公司接受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的轉委托,并由其代理人簽發了提單,因 此可認定宏豐船務公司接受了合同承運人的委托。2、宏豐船務公司作為承運船舶的經營人,行使管理船舶、配備船員、實際使用和控 制船舶,對貨物的安全承擔最大限度的管理責任,是實際承運人。3、宏豐船務公司接受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的委托,實際從事貨物運輸, 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際承運人。

    被上訴人東方海外公司答辯稱:(一)東方海外公司不是本案貨物運輸的實際承運人。1、實際承運人必須實際從事貨物運輸。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實際承運人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接受承運人的委托或者轉委托;(2 )從事貨物運輸。對于從事貨物運輸,應當理解為實際進行貨物運輸的 行為。第一,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看,“從事運輸”要求主體必須確 實履行貨物運輸行為。根據商務印刷館2002年版《現代漢語詞典》, “從事”的意思是“投身于某項事業或者按照某種方法處理”。“運 輸”的意思是“使用交通工具把物質或人從一個地方運到另外一個 地方”。具體而言,“從事”要求主體必須親自進行運輸活動,而 “運輸”則包括兩個要素:一是必須借助一定的交通工具,如火車、 汽車、船舶、飛機等,二是將貨物或者旅客從一地運到另一地,換言之,需要實現運輸目標的物理位移變動。因此,“從事運輸”應 當理解為一方主體使用交通工具實現運送對象物理位移變動的行為,法律意義上的實際承運人僅局限于使用船舶或其他海上運輸工 具將貨物從一地運往另一地的實際運送者,而不包括沒有實際進行 貨物運輸行為的任何主體。第二,從目的解釋的角度看,實際承運人也應理解為實際進行貨物運輸的人。立法之所以要求與貨方沒有 合同關系的實際承運人對貨物運輸負責,根本原因在于實際承運人 在運輸期間實際掌管貨物。如果一方主體事實上沒有或者無法掌管運輸中的貨物,要求其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 任,難免有強人所難之嫌,這顯然違背立法的本意。第三,從整體 解釋的角度看,實際承運人不包括沒有實際從事貨物運輸的主體。對于接受承運人的委托或者轉委托但沒有實際從事貨物運輸的主體 而言,其并沒有實際掌管貨物,如果要求這些主體承擔貨物損害賠 償責任,顯然違背海商法關于責任期間規定的本意。并且,對于接受承運人委托或者轉委托卻沒有實際從事貨物運輸的主體而言,因 其無法掌控船舶與貨物,也就無法承擔法律規定的船舶適航義務、 管貨義務和不得不合理繞航的義務。2、東方海外公司沒有實際從事 涉案貨物運輸。首先,東方海外公司簽發的提單并不能作為其從事 涉案貨物運輸的證明。其次,東方海外公司僅僅是涉案貨物運輸的轉委托人,而不是實際承運人。東方海外公司接受華展公司的委托 后,將運輸任務委托給了被上訴人宏豐船務公司,宏豐船務公司接 受了東方海外公司的委托,東方海外公司并沒有實際進行涉案貨物的運輸活動。再次,東方海外公司既不是“宏豐10”輪的所有人或 光租人,也不是該輪的船舶經營人,事實上不可能實際從事船舶運輸活動。綜上,東方海外公司簽發提單并不意味進行涉案貨物運輸 活動,其僅僅是涉案貨物運輸的轉委托人,沒有進行實際運輸,不

    是海商法定義的實際承運人。(二)要求東方海外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東方海外公司與樂金公司之間不存在運輸合同法律關 系;東方海外公司也不是涉案貨物運輸的實際履行者,不是海商法 意義上的實際承運人。(三)退一萬步,即使東方海外公司被認為是實際承運人而需承擔責任,也享有單位賠償責任限制的權利。根 據東方海外公司簽發的提單背面條款的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損壞或 滅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2美元。據此計算出東方海外公司的 賠償責任限額為100, 080美元。即使按照法律規定計算,東方海外公司的責任限額為278,001. 39特別提款權426, 437美元。人保廣州分公司索賠的超出東方海外公司責任限額部分的損失,不應得到支 持。(四)人保廣州分公司索賠的利息損失不應根據銀行的貸款利 率計算。人保廣州分公司并不能證明本案貨款是從銀行借貸而來,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企業之間禁止借貸。因此,人保廣州分公 司即使有權索賠利息損失,該利息損失也不應根據銀行的貸款利率 計算,而應按照企業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綜上,請求依法駁回人保廣州分公司的上訴請求。 .

    被上訴人宏豐船務公司答辯稱:請求駁回人保廣州分公司對宏豐船務公司的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為:(一)實際承運人的概念。 海商法所定義的實際承運人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接受承運人的 委托或轉委托;實際從事貨物運輸或部分運輸。人保廣州分公司認為實際承運人無需“實際”從事貨物運輸或部分運輸,實際承運人 不僅包括實際從事貨物運輸的人,也包括未實際履行運輸的中間人 (即轉委托中的委托方)。這與我國法律規定完全相悖。實際承運 人與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并不存在運輸合同關系,實際承運人對貨物 滅失/損壞的責任為法定責任。實際承運人承擔法定責任的根本原因 和基礎在于貨物滅失、損壞發生在實際承運人的掌管期間。而沒有 實際履行貨物運輸行為的中間人并不曾掌管貨物,因此海商法規定的實際承運人是必須掌管貨物的。(二)宏豐船務公司不是實際承 運人,依法無需對涉案所稱貨損承擔賠償責任。1、宏豐船務公司沒有“接受承運人的委托或轉委托”。宏豐船務公司未曾接受過青島 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的任何運輸委托或轉委托。宏豐船務公司也沒有實際從事貨物運輸或部分運輸。宏豐船務公司不是承運船舶的登 記所有權人或者光船租船人,故宏豐船務公司不可能實際掌管貨物 并實際從事該貨物的運輸或部分運輸。(三)東方海外公司提交的欲證明“東方海外公司將貨物轉委托給宏豐船務公司進行運輸”的 證據均為其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交;并且這些證據是在香港形成,但卻沒有辦理相應的公證認證手續,依法不能被法院認定為有 效證據;即使假設這些證據是真實存在的,這些證據也只是東方海 外公司與案外人“宏豐運輸公司”的往來電子郵件,與宏豐船務公 司無關。宏豐船務公司沒有就涉案貨物運輸簽發過任何提單或海運單。東方海外公司提交的第WF5008033031號提單僅系不能與原件核 對的、未經實際簽發的復印件,而且沒有任何其他證據能夠印證該所謂的提單是宏豐船務公司實際簽發。因此,該提單不能被法院釆 信并作為有效證據。退一步講,即使假設該份提單真實存在,提單 中所涉貨物僅為未落海的三個集裝箱,而東方海外也承認該份提單復印件是在涉案事故發生之后,案外人宏豐運輸公司為了將未落海 的三個集裝箱運輸到珠海而另行簽發。該份提單與發生所稱貨損的 涉案航次沒有任何關聯。人保廣州分公司認為宏豐船務是承運船舶的經營人,但其根本沒有提交任何有效的證據對此予以證實。綜上 所述,宏豐船務公司不是海商法規定的實際承運人,依法無需對涉 案所稱貨損承擔賠償責任;人保廣州分公司對宏豐船務公司提出的上訴理由缺乏基本的事實依據和證據支持,其對宏豐船務公司的上 訴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原審被告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未作答辯。

    原審被告謝里夫斯威爾公司答辯稱:沒有答辯意見。

    本院查明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相同。二審庭審中,上訴人人保廣州分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證據一,宏豐船務公司的商 業登記證和辦公地址名錄;證據二,宏豐船務公司與宏豐運輸公司 的辦公地點照片;證據三,宏豐船務公司網站首頁介紹復印件;證據四,宏豐運輸公司簡介復印件;證據五,宏豐運輸公司船務代理 業務簡介復印件;證據六,宏豐運輸公司代理訴爭船舶的網頁資料 復印件;證據七,宏豐運輸公司工作人員名片;證據八,東方海外公司向宏豐船務公司訂艙及宏豐運輸公司作為代理進行回復的電子 郵件;證據九,提單復印件;證據十,宏豐運輸公司對外簽發的函 件傳真件;證據十一,香港《提單及相類裝運單據條例》;證據十二,香港海事處出具的訴爭船舶的權屬證明原件。

    本院認為,本案是一起涉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依法應當參照涉外案件處理。各方當事人對原審法院確定的司法管轄權和準 據法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被上 訴人東方海外公司、宏豐船務公司對訴爭貨損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囯海商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條規定,“實 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托,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 包括接受轉委托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承運本案貨物的船舶為“宏 豐10”輪。人保廣州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履行了證明及轉遞手續的 船舶證明書表明謝里夫斯威爾公司是該輪的船舶所有人,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在該輪之上還存在其他船舶經營人的情況下,原審法院 認定謝里夫斯威爾公司為實際承運人是正確的。雖然東方海外公司 就訴爭貨物運輸對外簽發了提單,但是該提單載明的托運人為伊鸝鷥特深圳分公司的交貨代理華展公司,因樂金公司并非該提單項下

    的托運人或收貨人,故以該提單為載體形成的海上貨物運輸法律關系對樂金公司并無法律約束力。上訴人人保廣州分公司于二審中提 交了抬頭為宏豐船務公司的提單,但是該提單并未實際簽發。由于 被上訴人東方海外公司、宏豐船務公司沒有向樂金公司簽發提單,也沒有實際承擔運輸貨物的行為,故人保廣州分公司要求被上訴人 東方海外公司、宏豐船務公司向其承擔賠償貨損的民事責任的上訴 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駁回人保廣州分公司對東方海外公司、宏豐船務公司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 以維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人保廣州分公司上訴無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 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 654. 96元,由上訴人人保廣州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建平

    審判員:饒清

    代理審判員:李云朝

    書記員: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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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系人: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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