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上午,天津海事法院就天津5漁民訴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污染損害賠償案一審宣判:駁回原告5漁民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5漁民有權索賠,且起訴未過訴訟時效,但原告的損失數額僅有村委會等證明,無法審核認定該兩份書面證明所載內容的可靠性,故對其證明力不予認定。
5漁民代理律師張興寬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這個判決雖然駁回了漁民的訴訟請求,其仍然具有突破性意義,即一審法院確認了天津漁民的索賠權。
在2012年農業部與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簽訂的《漁業損失賠償補償協議》中,康菲公司支付10億元用以解決河北省、遼寧省部分區縣養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漁業資源損失賠償和補償問題。這一協議并未包括天津漁民。
“下一步,漁民將會再進一步完善證據,委托我們上訴?!睆埮d寬說。
溢油事故發生2年后起訴,再2年后獲立案
2011年6月4日和17日,位于渤海中南部的蓬萊19-3油田B平臺和C平臺C20井先后發生溢油事故,造成渤海海域污染,該油田系中海油公司和康菲公司合作開發,在溢油事故發生時,油田的作業者為康菲公司。
康菲溢油事故發生一年后,由國家海洋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能源局組成的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聯合調查組發布《聯合調查報告》認定:涉案溢油是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責任事故,康菲公司在作業過程中,違反了油田總體開發方案,在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缺失,對應當預見到的風險沒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應承擔溢油事故的全部責任。
早在2013年7月,認為受到渤海溢油污染事件損害的部分天津漁民首次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索賠。2015年7月22日,該訴訟由天津海事法院立案。獲得立案的5名原告漁民分別為趙加良、劉東順、劉仕全、劉占寬、李永強,“當時是任選了5名漁民,作為第一批原告提起訴訟”。
5名原告要求判令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連帶賠償其漁業捕撈損失及律師費等,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理由是:溢油事故造成渤海污染,海洋生物棲息環境遭到破壞,可捕魚數量存在大量減少的情形。李永強是依法享有渤海捕魚權的漁民,因受污染影響,捕撈量銳減,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應對溢油事故給李永強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已付出數十億元,漁民無權索賠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2012年1月21日,農業部與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簽訂了《漁業損失賠償補償協議》,約定:康菲公司支付10億元,用以解決河北省、遼寧省部分區縣養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漁業資源損失賠償和補償問題。這一協議并未包括天津漁民。
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還分別從海洋環境與生態保護基金中列支1億元和2.5億元,用于天然漁業資源修復和養護等方面的工作。2012年4月,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與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簽訂了《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補償協議》,約定: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總計支付16.83億元,賠償溢油事故對海洋生態造成的損失。
此案庭審中,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均辯稱,康菲公司、中海油公司已進行系列賠償和補償,原告漁民無權再提出本案訴訟請求。
康菲公司同時認為,原告漁民沒有因溢油事故遭受損失,也無權要求康菲公司承擔全部責任。根據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原農業部漁業局)出版的《中國漁業年鑒》中的數據,天津市漢沽地區海洋漁業捕撈產量在2010年至2012年總體波動不大;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在《2011年北海區海洋環境公報》中指出,總磷、石油類、重金屬和砷等97.4萬噸主要污染物經由河流流入了渤海海域,證明渤海的海水水質狀況受到了多種污染源的持續影響。溢油事故發生時正值法定休漁期,原告漁民捕撈范圍也未限制在渤海的某一特定海域,其沒有因為溢油事故遭受捕撈損失,要求康菲公司承擔全部責任亦不公平。
法院認定:天津漁民有權索賠
天津海事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具有合法的漁業捕撈權利,雖然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先后通過與農業部、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分別簽訂《漁業損失賠償補償協議》《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補償協議》,賠償和補償了有關區縣養殖生物、渤海天然漁業資源及海洋生態損失,但該兩份協議約定賠償補償的損失并不包含原告索賠的漁業捕撈損失。因此,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以其已經按照上述兩份協議的約定進行補償為由主張原告無權提起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于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是否應對原告主張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原告以被侵權人身份提出索賠請求,應當舉證證明其實際遭受漁業捕撈損失及涉案事故溢油與其漁業捕撈之間具有關聯性。為證明其漁業捕撈損失,原告提供了大神堂村委會和寨上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書面證明,以證明原告在溢油事故發生后漁業收入減少、該街道捕撈者在渤海的捕撈量從2010年至2015年逐年下降。但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提供的《中國漁業統計年鑒》表明,天津市刺網捕撈量和漢沽漁民總捕撈量并未因溢油事故發生明顯變化。
法院認為,鑒于大神堂村委會和寨上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書面證明與《中國漁業統計年鑒》和《中國漁業年鑒》所載數據不符,且該兩份書面證明沒有表明收入減少的數據來源及造成收入減少的原因,出具證明的人員也未出庭接受質詢,無法審核認定該兩份書面證明所載內容的可靠性,故對其證明力不予認定。
據此,天津海事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天津5漁民訴訟請求。
此前2015年10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曾判令被告康菲公司對河北欒樹海等21名養殖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1683464.4元。該21名養殖戶并沒有參與行政協調賠償補償,而是選擇了起訴。
對于本案被一審法院駁回的結果,張興寬認為,漁業年鑒所呈現的數據并不能真實表現受溢油污染影響的程度,因為天津漁民的漁船每年都在增加,所以總體的捕撈量才會顯得浮動不大,另外,起訴的天津漁民都是個體經營戶,讓他們主張自己的實際損失確實困難,只能相信地方政府包括村委會給出具的證明,一審法院以“年鑒”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及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而駁回漁民的訴訟請求值得商榷。
“下一步,漁民將會再進一步完善證據,委托我們上訴?!睆埮d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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